国务院初步设计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07日15:45:03

1.国务院可制作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2.国务院可以根据法律制定法规,那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准则,是属于

错.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机关,对于在行政管理中可制定一些管理法规,但行政法规并不是法律.法律具有如下特征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靠国家强制力实施3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举例,国务院颁布有关金融市场的管理法规,它的约束范围小,是针对金融市场.是就实际情况而产生的.而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力制定或修改,而且,通俗说,定下来这样就这样,即使要修改程序也严格.所以,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是我国的立法机关.

3.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是什么

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

和:

法律法规: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 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扩展资料:

投资项目立项的分类,以项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投资项目立项可分为两大类:

1、审批立项: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该进行审批立项。

2、核准立项: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果法律明确规定需要进行核准的,应该进行核准立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需要进行核准的,企业只需将投资项目向有权机关备案即可。

审批立项,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程序

4.最近国务院颁布建设法规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30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工程设计法规有哪些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 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役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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