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目前与建设工程监理密切相关的、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总则 1)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3)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所应具备的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核发施工许可证。
2.深圳市建筑工地施工时间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建筑工地正常施工时间是7:00—12:00,14:00—23:00。因施工质量要求,混凝土浇灌不
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冲孔、钻孔桩成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午(12:00—14:00)和夜
间(23:00—7:00)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我局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连续施工,施工前应
以明显有效的形式将施工情况通报周围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
二、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进行打桩作业 。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
专项报经我局批准,且作业时间限制在7:00—12:00,14:00—20:00。
三、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法向我局申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废水和扬尘排放。
拓展资料
建筑工地注意事项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要进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职工,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许私自用火,严禁酒后操作。
4.从事高空作业人员要定期体验。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症、癫痫病以及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5.在高空、钢筋、结构上作业时,一定要穿防滑鞋。
6.现场用电,一定要有专人管理,同时设专用配电箱,严禁乱接乱拉,采取用电挂牌制度,尤其杜绝违章作业,防止人身,线路,设备事故的发生。
7.电钻、电锤、电焊机等电动机具用电、配电箱必须要有漏电保护装置和良好的接地保护地线,所有电动机具和线缆必须定期检查,保证绝缘良好,使用电动机具时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参考资料百度百度:建筑工地
3.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
(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
(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
(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
(8)起重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起重指挥人员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准站在模板、钢筋上作业。
(10)施工现场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通道口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防火标志。
4.速求建筑工程行政法规(五个)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1/8页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质量监督人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三)核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有关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健全;(四)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五)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监机构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设备容量的修改的,适用前款规定。
5.建筑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6.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有: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7.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有哪些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2Z201011 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2Z201012 掌握考试管理2Z201013 掌握注册管理2Z201014 掌握执业管理2Z201015 掌握继续教育管理2Z201016 掌握信用档案管理2Z201017 掌握监督管理2Z2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2Z201021 掌握法律体系2Z201022 熟悉法的形式2Z201030 宪法2Z201031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2Z201032 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2Z201040 民法2Z20104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2Z20104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2Z201043 掌握代理2Z201044 掌握债权、知识产权2Z201045 掌握诉讼时效2Z201050 物权法2Z201051 掌握抵押权2Z201052 掌握质权2Z201053 掌握留置权2Z201054 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Z201055 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2Z201056 了解物权的保护2Z201060 建筑法2Z201061 掌握施工许可制度2Z201062 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2Z201063 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2Z201064 掌握工程发包制度2Z20106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2Z20106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2Z201067 掌握工程监理制度2Z201070 招标投标法2Z201071 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2Z201072 掌握投标的要求2Z201073 掌握联合体投标2Z201074 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2Z201075 掌握开标程序2Z201076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2Z201077 掌握中标的要求2Z201078 熟悉招标程序2Z201079 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2Z201080 安全生产法2Z201081 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Z201082 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2Z201083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2Z201084 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Z20109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Z201092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Z201092 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09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094 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09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096 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10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Z201101 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2Z201102 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2Z2011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Z201111 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12 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1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14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2Z20111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16 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Z301120 产品质量法2Z201121 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22 掌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30 标准化法2Z201131 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2Z201132 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2Z201140 环境保护法2Z201141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Z201142 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2Z201143 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2Z201150 节约能源法2Z201151 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2Z201152 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2Z201153 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2Z201160 消防法2Z201161 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2Z201162 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2Z201170 劳动法2Z201171 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2Z201172 熟悉劳动争议的处理2Z201180 劳动合同法2Z201181 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2Z201182 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2Z201183 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Z201184 熟悉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2Z201190 档案法2Z201191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2Z201192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2Z201200 税法2Z201201 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2Z201202 了解税务管理的制度2Z20121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2Z201211 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2Z201212 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2Z201213 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2Z201214 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构成2Z202000 合同法2Z202010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2Z202011 熟悉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2Z202012 了解合同的分类2Z202020 合同的订立2Z202021 掌握要约2Z202022 掌握承诺2Z202023 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2Z202024 掌握合同的形式2Z202025 掌握缔约过失责任2Z202030 合同的效力2Z202031 掌握合同的生效2Z202032 掌握无效合同2Z202033 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Z202034 掌握效力待定合同2Z202035 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2Z202040 合同的履行2Z202041 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2Z202042 掌握抗辩权2Z202043 熟悉代位权2Z202044 了解撤销权2Z202050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2Z202051 掌握合同的变更2Z202052 掌握合同的转让2Z202053 掌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Z202060 违约责任2Z202061 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2Z202062 掌握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2Z202070 合同的担保2Z202071 掌握保证2Z202072 掌握定金2Z202073 了解担保方式及特点2Z203000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2Z203010 民事纠纷处理方式2Z203011 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2Z203012 掌握仲裁的特点2Z203013 熟悉和解与调解2Z203020 证据2Z203021 掌握证据的种类2Z203022 熟悉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