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决法律法规之间冲突的基本途径是什么
在建立国家宪法监督机构的同时,国务院对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和裁决也应进一步加强。
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裁决权应集中于国务院法制办,由它公开受理对规章冲突的申告,并有权对相互冲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有效力的解释,对规章的冲突作出裁决。改变现行法规监察部门所做的内部、不公开的、软监督的做法。
法制办在裁决纠纷时,遇到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如果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可作出撤销部门规章的决定;如果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对地方性法规是否违法、违宪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宪法监督机构做出裁决。
2.简述解决法律效力冲突的一般原则
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发生冲突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明确应当适用的法律。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详见《立法法》第78~80条)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是指效力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效力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如:宪法优于法律,法律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优于本级政府规章和较大的市法规、规章等。
(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详见《立法法》第83条)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位阶相同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在新法与旧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法的规定,如:《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0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却规定为1年,两部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其效力位阶相同,但我们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详见《立法法》第83条)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是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位阶相同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在特别法与一般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其效力位阶相同,都有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四)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详见《立法法》第81条)
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是指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变通规定与其他普通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变通规定与其他普通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五)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原则(详见《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第3条)
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原则,是指法律解释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法律文本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的规定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3.1.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主要途径包括
1、包括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通过统一实体规范直接。
二、多项选择
1、①制定冲突规范间接调整;②制定实体规范直接调整。
2、②外国人不得拥有英国船舶所有权;③外国人不得充任英国商船船长。
3、②法院地法说;③准据法说;④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
4、① 国际私法案件的诉讼程序;②当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违反法院地国家的公共秩序时。
5、①我国驻非洲某国的大使受命将国产吉普车10辆赠与给该国某企业;③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受我国政府委托向西方某国购买小麦300万吨。
6、③公共秩序说;④实际控制说。
7、③直接指明适用内国法;④直接指明适用外国法。
8、②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③契约方式依契约缔结地法。
9、①一定是通过冲突规范援用的法律;②一定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④一定是某个特定国家的实体法。
10、① 范围;③系属。
11、①合并限制的规定方式;②综合限制的规定方式;③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④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
12、①以法院地法为原则; ②以缔约地法为原则;③以意思自治为原则 ;④以合同自体法为原则。
13、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④适用法院地法。
14、①婚姻举行地法;③当事人属人法;④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或相反)。
15、①中国律师 ;②本国律师;③中国公民; ④本国驻中国使、领馆官员。
扩展资料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各方均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某项义务;
3、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4.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座谈会纪要》对新旧冲突的解决明确了这样一个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第三,对于特别冲突,通常适用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适用此原则时又会遇到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依照《立法法》第85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属于行政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请制定机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