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洋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什么法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上述是国家层面的,还有各省市颁布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洋功能有几个
(一)涉海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涉海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1、基础测绘条例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三)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四)法规性文件1、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2、关于国土资源部《报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3、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4、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5、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6、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7、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8、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 (五)地方海洋法律法规 海域使用类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海洋环保类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3.我国目前有关海洋灾害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有以下法律、法规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船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
《铺设海底电缆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
谢谢阅读!
4.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要依照什么法律法规
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 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 海洋自然生态区域;(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 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 口和海湾等;(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 所在区域;(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设立海洋特别保护区,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海 洋特别保护区可以分为海洋特殊地理条件保护区、海洋生态 保护区、海洋资源保护区、海洋公园等类型。 在具有重要海 洋权益价值、特殊海洋水文动力条件的海域和海岛建立海洋 特殊地理条件保护区;在珍稀濒危物种自然分布区、典型生 态系统集中分布区及其他生态敏感脆弱区或生态修复区建立 海洋生态保护区;在重要海洋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油气资 源及海洋能等资源开发预留区域、海洋生态产业区及各类海 洋资源开发协调区建立海洋资源保护区;在特殊海洋生态景 观、历史文化遗迹、独特地质地貌景观及其周边海域建立海 洋公园。
5.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除了要依照《环境保护法》,还应当依照哪些法律法
海洋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整体环境保护工作的一 部分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内容。
考虑到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特殊性,我国于1982年制定 了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专门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我 国还制定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 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 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 多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法规。
因此,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除了应当依照本法之外,还应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6.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关于《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5年5月29日国家海洋局发布,自1995年5月29日起施行)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审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方案和报告;审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统一管理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工作。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议;主管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设、管理工作。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1.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所在区域2.高度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区域或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4.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5.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海洋自然保护区分国家级和地方级。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保护价值,经国务院批准而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和一定的保护价值,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申请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时,应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区申报书及技术论证材料。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提出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也可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议。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各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海洋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及技术论证材料评审工作。申报材料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经批准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制定保护区具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统一管理该区内各项活动3.拟定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4.设置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5.组织开展保护区内基础调查和经常性监测、监视工作,建立保护区工作档案6.组织开展保护区内生态环境恢复和科学研究工作7.开展关于海洋自然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海洋自然保护区可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划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或者根据不同保护对象规定绝对保护期和相对保护期。核心区内,除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调查观测和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其他一切可能对保护区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的活动。
缓冲区内,在保护对象不遭人为破坏和污染前提下,经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在限定时间和范围内适当进行渔业生产、旅游观光、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实验区内,在该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可有计划地进行适度开发活动。
绝对保护期即根据保护对象生活习性规定的一定时期,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任何损害保护对象的话动;经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活动。相对保护期即绝对保护期以外的时间,保护区内可从事不捕捉、损害保护对象的其他活动。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1.擅自移动、搬迁或破坏界碑、标志物及保护设施2.非法捕捞、采集海洋生物3.非法采石、挖沙、开采矿藏4.其他任何有损保护对象及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行为。第十六条 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
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可责令拆除或恢复原状。第十七条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等活动,应事先向该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第十八条 有条件开展旅游活动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其活动区域和开发规划应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旅游业务由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保护对象。严禁开展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协议,以及外国人到上述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须事先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须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及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第二十三条 。
7.求问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哪些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
0202020202020202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02020202020202021.向海域排放法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其中向海域排放法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02020202020202022.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其中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3.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02020202020202024.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02020202020202025.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02020202020202026.违反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7.违反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02020202020202028.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02020202020202029.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020202020202020210.违反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020202020202020211.违反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020202020202020212.违反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020202020202020213.违反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020202020202020214.违反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020202020202020215.违反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020202020202020216.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其中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8.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关于《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年5月29日国家海洋局发布,自1995年5月29日起施行)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审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方案和报告;审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统一管理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工作。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议;主管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设、管理工作。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1.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所在区域2.高度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区域或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4.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5.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海洋自然保护区分国家级和地方级。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保护价值,经国务院批准而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和一定的保护价值,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申请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时,应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区申报书及技术论证材料。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提出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也可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议。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各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海洋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及技术论证材料评审工作。申报材料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经批准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制定保护区具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统一管理该区内各项活动3.拟定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4.设置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5.组织开展保护区内基础调查和经常性监测、监视工作,建立保护区工作档案6.组织开展保护区内生态环境恢复和科学研究工作7.开展关于海洋自然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海洋自然保护区可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划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或者根据不同保护对象规定绝对保护期和相对保护期。核心区内,除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调查观测和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其他一切可能对保护区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的活动。
缓冲区内,在保护对象不遭人为破坏和污染前提下,经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在限定时间和范围内适当进行渔业生产、旅游观光、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实验区内,在该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可有计划地进行适度开发活动。
绝对保护期即根据保护对象生活习性规定的一定时期,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任何损害保护对象的话动;经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活动。相对保护期即绝对保护期以外的时间,保护区内可从事不捕捉、损害保护对象的其他活动。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1.擅自移动、搬迁或破坏界碑、标志物及保护设施2.非法捕捞、采集海洋生物3.非法采石、挖沙、开采矿藏4.其他任何有损保护对象及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行为。第十六条 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
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可责令拆除或恢复原状。第十七条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等活动,应事先向该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第十八条 有条件开展旅游活动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其活动区域和开发规划应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旅游业务由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保护对象。严禁开展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协议,以及外国人到上述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须事先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须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及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第二十三条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