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辱骂民航工作人员致其无法正常工作的法律上有什么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十五条 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烟区吸烟; (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 (三)打架、酗酒、寻衅滋事; (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 (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希望能帮到你。
2.乘客在飞机上打架触犯了什么法律
在飞机上打架的行为,如果情节轻微,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如果危及飞行安全的,还可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将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刑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民航法律法规对乘务员有什么规章
根据民航总局第101号令CCAR-67FS《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规定: 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F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401〔适用性〕 Ⅳ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至67.415(a)(b)、67.417至67.435(a)的规定,方可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 Ⅳ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至415(a)(c)、417至433和435(b)的规定,方可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403〔一般条件〕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405〔精神科〕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407〔神经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循环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411〔呼吸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413〔消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3)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415〔传染病〕 (a)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痢疾; (5)伤寒; (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7)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或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 (b)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及其他消化道传染病的病原学检查阳性。
(c)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67.4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419〔血液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4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4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4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4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4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1〔听力〕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
67.4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盲; (3)夜盲;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5〔视力〕 (a)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
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时才能满足以上规定,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眼镜。 (b)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
4.法律对航空旅客意外伤害的赔偿是如何规定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是我国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制定的一款规定。
该规定提出了我国航空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法案。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 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赔偿限额有着巨大差异,死难家属对此非常不满选择国外诉讼以求获得较高额的赔偿。
根据事故赔偿应当公平、公正的原理,应提高赔偿责任限额,充分考虑国内和国际的统一。
5.航班延误下旅客怎样进行权益保护
现目前,我国关于航班延误旅客权益的立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几个层次上:第一,国际公约;第二,国内法律;第三,行政规章;第四,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对航班延误的规制。
(一)国际公约 航班延误问题在国际上有着影响力非凡的两大公约一一《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这两大公约基本统一了各国对航班延误问题的认识,同时对各国的相关国内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
我国于1958年加入了《华沙公约》,2005年7月31日起《蒙特利尔公约》对我国生效。《华沙公约》是第一个对国际航班延误问题进行规定的国际公约,其第19条规定:“航空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中由于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但这一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没有规定延误的构成要素,也没有规定承运人应该对延误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国际民航组织1999年起草的《蒙特利尔条约》将延误定义为:“综合所有有关情况,在可向一个勤勉的承运人合理期望的时间内,未将旅客运送到其直接目的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或者未将行李或者货物在其直接目的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交付。
”但是该解释最终没有被采纳,只是将第19条改为:“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该条约虽然涉及“延误”的概念但是并没有明确“延误”的法律定义,和《华沙条约》本质上没有太大改变。 (二)国内法律 1。
《民用航空法》 我国的航空业发展起步比较晚,于199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用航空法》,对航班延误的概念是没有规定的,对于航班延误标准的规定更是只字未提,只是在该法的第126条对航班延误的补偿做了模糊的规定,即“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从该条文来看,我国法律对航班延误的界定完全移植国际条约,即采用一种抽象笼统的方式。
2016年8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稿》),对78个法律条文进行了修订或删除,新增24条。这是颁布实施20年后,民航法即将完成的第三次修订。
但遗憾的是,虽然航班延误服务及赔偿问题一直备受旅客批评,修改的呼声也较高,但此次《修订稿》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承运人应当做好旅客信息通告和相应的服务(第95条),离广大旅客的期望相较甚远。 2。
《合同法》 《民用航空法》有关航空运输的规定反映的主要法律关系是航空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这种合同关系属于合同分则下运输合同的一种具体类型,因而可以说该法有关公共运输的内容是《合同法》的特别法。
根据《立法法》规定,特别法和一般法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时则适用一般法。
因而在我国《民用航空法》就航班延误规定如此粗放的情况下,转而考察《合同法》对其的规制。 《合同法》以总则和分则客运合同的内容来规制有关航班延误的问题。
一方面是有关于合同履行中的告知协助义务,《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义务并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包括通知、协助等义务。
同时分则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来履行运输义务。 客运合同第298条定对于不正常运输的事由要及时告知旅客。
由此可以看出,航空承运人对不能按时运输旅客的行为是违反合同规定的,并且对于航班延误无论是从总则的附随义务还是分则的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来看,其都是应该将航班迟延事由通知旅客的。另一方面则规定了对于航空承运人不能按时履行运输义务时的责任,《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因迟延履行导致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况。
第107条规定了承运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承运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责任,其中损失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在分则客运合同中直接规定了承运的迟延运输的责任,即承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航空旅客不仅仅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同时也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因而其权利也要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
该法第2条提到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如果该法未规定,则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 该法第8条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提供的服务的真实情况进行告知。
第9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第10条规定了获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面对航班延误,消费者有权知道航班延误的具体事由等信息,并作出考虑是否要等待或是变更航班。 并对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赔偿。
(三)行政规章 我国民航总局于1996年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简称《国内运输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