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法规以及颁布时间

2021年04月08日13:25:00

1.劳动法颁布时间

1995年1月1日 参考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内容分类】 综合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40705 【实施日期】19950101 【发 文 号】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中华人民劳动法第一部颁布时间

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近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劳动关系调整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和有关安全生产执法主体的法律规定,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执行中出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同时由于《劳动法》颁布时间早,在其后颁布的有关劳动保障法规中的许多规定与《劳动法》冲突,在法律适用上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于两难境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不能落实。

因此,急需对《劳动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以适应劳动保障工作发展的需要。

3.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结构 具体颁布时间

劳动法律的立法结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地方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的与劳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比较多,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了

四.部门规章:

1.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订的与劳动有关的且以部令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更多

2.地方政府制订的与劳动有关的政府规章

五.与劳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订的与劳动有关的且不以部令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订的与劳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的与劳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订的与劳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订的与劳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乐山左明德律师

4.新劳动法的颁布时间

【1】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对《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内容作出新的规定,

从法律上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提问者追问:做工时出现意外顾主与雇工的责任比例分别是多少?

【3】雇工和雇主,不适应《劳动合同法》。

【4】 如果在雇主家干活,雇工受伤 ,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雇工和雇主有协议的,依据协议,无协议的,可以协商解决。

【5】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5.劳动合同法 实施细则 颁布时间

新的《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第22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项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用项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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