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纪处分条例34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2.简谈国家法律与党纪政纪的关系与区别
党纪与法律、政策、道德的关系党纪与法律有着许多共同点,两者都是保护和反映制定者意志和利益的,都是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两者的不同点首先在于制定者不同,规范的对象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它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党纪是政党制定的,它所反映的是政党所代表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法律所规范的是全体公民的行为。
党纪规范的是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在我国,党的纪律与国家的法律所反映的意志和利益是一致的。
《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其次,两者赖以实施的强制力性质不同,实施强制的机关和手段也不同。
法律实施的强制力具有阶级对抗的性质,是由国家专政机关实施。党纪实施的强制力是建立在无产阶级政党内部的组织约束力基础之上的,由党的组织及其纪检机关予以实施。
党的纪律与党的政策的关系非常密切。党的政策是制定党纪的依据,党纪是执行党的政策的有力保证。
两者所代表的利益、要达到的目的和内容等有共同之处。因此,党员不能违反党的政策,否则就是违反党纪。
党的某些政策本身就是党纪。如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制定的一些政策,明确规定了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这些政策界限同时也就是党纪。
但它们又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能互相代替。党的政策的实现靠自身的正确性和党的纪律作保证,而党纪的实现是靠党员的自觉性和党组织自身的强制力。
党的政策的作用是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党纪的作用是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
社会道德也是一种行为规范,也会打上阶级的烙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与执政党的纪律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工人阶级政党的纪律与社会主义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并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
党的纪律在保护、传播、发展社会主义道德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道德对维护工人阶级政党的纪律有着积极的作用。所不同的是,道德规范一般不具有实施的强制力,它的实现是靠社会的舆论评价,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习俗、惯例、传统和社会教育的力量来维系的,对全社会一切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规范和调整作用。
而党的纪律条文明确,规定具体、严谨,只适用于党组织内部。共产党员必须带头遵守社会主义道德。
在许多情况下,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同时也就违反了党的纪律。
3.党纪、政纪、法纪三者的区别是什么
党纪是指党内纪律、法规,是约束党员的;政纪是指行政法规,是约束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比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纪则是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都需遵守的。“三纪”都是约束人的行为的,其权源不同,规范的对象不同,其作用方式与效力也有所不同。相对而言,党纪最严格,法纪最严厉,任何违反法纪(法律)的行为都是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其三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性质不同。党纪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政纪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政纪律。法纪是国家制定的为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法律。
二是对象不同。党纪是约束本党党员的,不能要求非党群众遵守。政纪是约束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法纪是约束全体公民的。
三是范围不同。凡是犯错误的党员,必须由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其处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犯错误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国家行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其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犯罪是危害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要受到国法的惩处,对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要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量刑。其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四是层次不同。要求最严格的是党纪。制裁最严厉的是法纪和政纪。违反党纪和政纪的行为不一定就是违反国法的行为,但是任何违反国法的行为都是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4.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扩展资料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其程序要根据处分轻重及受处分党员职务的情况确定:给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一般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