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法规规定食堂食品留样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需由专人负责留样。
2、充分凉透进行留样:食品未充分凉透,突然进入低温环境中,食物中心容易发生质变。食物带入的热气引起水蒸气凝集,冰箱里温度会生高,能促使霉菌生长。
3、学校每餐、每样食品的留样必须按要求超过125g,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部分食品还要带些汤汁。
4、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5、等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或加盖),并在外面标明品名、留样时间(具体到分)、品名、留样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堂管理制度
2.请问有没有食堂留样要多少时间的法律规定或者标准啊
1、食堂提供的每样食品,由专人负责留样。
2、每餐留样的食品,按规定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
3、留样食品取样后,百立即存放在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4、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并在其外部贴上标签,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5、将贴度好标签的留样食品按秩序存放在恒温冰箱内保存。
6、做好每餐每样留样食品的记录,包括食品样源、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目测样状等,以备检查。
7、留样食品一般保存48小时,进餐者如无异常,版即可处理留样的食品;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卫生安全部门查验。
8、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权关的物品。
9、卫生监督小组及监督管理员不定期检查留样工作,发现未按要求留样,将对责任人进行工作失职处罚。
3.幼儿园食品留样制度
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
1、幼儿园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需由专人负责留样;
2、幼儿园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g以上,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
3、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4、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加盖),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
5、食品留样必须立即密封好、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
6、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7、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到满后方可倒掉;
8、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
扩展资料: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食品销售、食品贮存、食品运输、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4.送检材料按规定留样、按约定留样什么意思
1、你好送检材料按规定留样中所提到的规定是指《见证取样规范》。见证取样规范并不是一本书而且N本规范的统称。具体可以百度“见证取样规范”中百度的解释。
2、除此之外,按规定留样中的规定也包含了一层意思,就是看收样试验室或者收样检测中心有什么特殊要求。不满足检测中心的要求的话,人家无法帮你做试验。
3、按约定留样,通常指的是甲方与施工单位之间在合同或者口头形成的约定,比如规范要求每100m³混凝土留取一组混凝土抗压试块,甲方与施工单位可以约定按照50m³取一组。也就是说比规范要求多取一倍的混凝土抗压试块送检。但是如果甲方要求施工单位取样低于规范要求,比如200m³做一组混凝土试块送检,那样是违规行为,是不被建筑法律法规认可的。
5.食品留样制度, 在哪些法规中可以搜索到出处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第十九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应当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用,并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留样食品不少于100克
规范要求托幼机构儿童食堂应当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
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识、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
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100克以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等都有规定。
6.药品留样制度
精神药品留样管理制度 取样员与QA人员在精神药品专库取完样品后,填写精神药品留样交接单,样品送到留样室与留样员进行交接,查清数量,双方在留样交接单上签字。
留样管理员要把样品存放到精神药品留样专柜里,实行双人双锁,填写精神药品留样登记台帐。 过期、损坏精神药品销毁制度 过期、损坏的精神药品由仓库保管员登记、造册上报公司总经理,同意销毁后,由质检部及时向所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生产过程中,检验过程中留下的具有活性成分的残渣残液,由所在部门填写销毁申请单,报质检部,在质检部QA人员的监督下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7.留样室管理制度
1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留样室,其他工作人员进入留样室必须经留样室管理人员同意方可进入2进入留样室人员严禁吸烟。
严禁喧哗,并自觉保持留样室干净,卫生。3留样室管理员应及时对各种留样进行整理,并做好六阳登记台账。
4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将留样带出留样室,若发生质量纠纷需调用留样室,须经品质保障部部长同意后方可。5管理员应及时通知QC主任对流样进行检验丢到期的留样应在QA监督下进行销毁。
6管理员应定期进行温湿度检查,保持温湿对恒定,若发现异常,应及时进行纠正。7管理员有权对不遵守留样室管理制度的人拒绝其进入,对蓄意破坏卫生等不良行为进行制止。
8.谁有:《强制性认证产品留样管理办法》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不再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三、认证申请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目录》内产品新证书及新标志的申请,不再受理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申请。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和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仍可继续申请获得老证书及老标志。 四、其他事项 1、已申请但尚未获得老证书或已获得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经申请人申请并由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符合条件后,可获得新证书并使用新标志。
2、上述获取新证书和新标志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及新制度的收费标准支付。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 (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 (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 (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 (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 (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 (十)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 (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 (二)对强制性。
9.什么是食品的留样制度
根据国家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规范》的相关法规、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及时查明食物中毒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实行食品留样制度。
凡属下列情况时,应对食品进行留样。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视察活动;
(二)外国政府代表团的访问活动;
(三)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大型会议;
(四)配送的集体用餐;
(五)经贸洽谈会、糖酒会、博览会、运动会等大型活动;
(六)婚丧嫁娶及各类集体聚餐等宴会,超过100人者。
对餐饮、厨房、食堂等行业食品留样制度要求:
1、大型宴会、重要接待,厨房每样食品都必需由专人负责留样;
2、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g,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
3、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4、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加盖),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
5、食品留样必须立即密封好、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
专用留样冰箱内;
6、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7、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到满后方可倒掉;
8、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
9、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
10、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对于餐饮单位,不同食品品种分别用不同容器盛装留样.防止样品之间污染;留样容器应专用并经消毒确保清洁、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对于配餐企业,可以直接在配送好的集体用餐盘(份)中采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最好达到250g。
11、留样样品,采集完成后应及时存放在5℃左右的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不得冷冻保存。
12、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并做好留样记录和样品标记,每份样品必须标注品名、加工时问、加工人员、留样时问(xx月xx日xx时)。其它情况则可根据需要可由卫生监督机构或餐饮单位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13、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有留样样品而不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留样样品.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