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爱女孩利益导向政策
主题: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
(一)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
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首先,体现在众多的已婚妇女从一生频繁生育哺育子女、操持家务、服侍老人的家庭奴仆地位中解放出来,为走出家门的妇女学习文化知识、学习生产技能,提高自身科技文化素质赢得了机会和时间,使她们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和社区文化活动成为可能。第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更充分地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对提高家庭收入、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第三,淡化了农村年轻夫妇婚后到男家落户的传统习俗,使年轻夫妇平等协商选择婚后居住地的自主权利得以实现,并更加强调夫妻对双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女子享有与男子继承家产的平等权利。第四,给予妇女与丈夫共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时间、生育子女数量的平等自主权利。第五,倡导了生男生女一样好
的新观念,为父母集中对子女教育的物质投入、时间投入和智力投入,提高未来人口的素质创造了条件。
(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有许多涉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条款。如:第三条规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十一条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三)倡导生男生女一样好的新型生育观念
第一,《宪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从根本上保证了男女平等的地位。第二,科技进步极大地带动了生产力的发展。第三,我国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证了女孩与男孩享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为女孩自立自尊自强,努力学习成才创造了基本条件。第四,国家法律法规为保证女儿同儿子有平等继承家产的权利、子女有权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决定、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证。
(四)关心女孩成长,培养女儿成才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供了良好的人口环境。计划生育促进了家庭人均收入的提高,为投资儿女教育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共同关心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的生产和生活
为了适应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任务、新特点,保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女儿户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帮助他们勤劳致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保证他们得到真正的实惠和利益,地方政府应结合实际,积极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和发展有利于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科技、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建设、民政、工商、地税、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管理、农机管理、农业开发和扶贫办公室、畜牧、农业银行、信用社、供销社等部门,落实有关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规定,并出台鼓励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优先优待政策。
(六)严厉打击溺弃女婴、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及引产
关爱女孩行动以正面宣传为主,要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宣传溺婴、弃婴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引产的规定。
严厉打击溺弃女婴的犯罪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严禁选择性别引产和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关爱女孩利益导向政策
主题: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 (一)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 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
首先,体现在众多的已婚妇女从一生频繁生育哺育子女、操持家务、服侍老人的家庭奴仆地位中解放出来,为走出家门的妇女学习文化知识、学习生产技能,提高自身科技文化素质赢得了机会和时间,使她们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和社区文化活动成为可能。第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更充分地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对提高家庭收入、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
第三,淡化了农村年轻夫妇婚后到男家落户的传统习俗,使年轻夫妇平等协商选择婚后居住地的自主权利得以实现,并更加强调夫妻对双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女子享有与男子继承家产的平等权利。第四,给予妇女与丈夫共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时间、生育子女数量的平等自主权利。
第五,倡导了生男生女一样好 的新观念,为父母集中对子女教育的物质投入、时间投入和智力投入,提高未来人口的素质创造了条件。 (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有许多涉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条款。如:第三条规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十一条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三)倡导生男生女一样好的新型生育观念 第一,《宪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从根本上保证了男女平等的地位。第二,科技进步极大地带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我国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证了女孩与男孩享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为女孩自立自尊自强,努力学习成才创造了基本条件。第四,国家法律法规为保证女儿同儿子有平等继承家产的权利、子女有权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决定、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证。
(四)关心女孩成长,培养女儿成才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供了良好的人口环境。计划生育促进了家庭人均收入的提高,为投资儿女教育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共同关心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的生产和生活 为了适应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任务、新特点,保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女儿户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帮助他们勤劳致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保证他们得到真正的实惠和利益,地方政府应结合实际,积极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和发展有利于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科技、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建设、民政、工商、地税、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管理、农机管理、农业开发和扶贫办公室、畜牧、农业银行、信用社、供销社等部门,落实有关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规定,并出台鼓励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优先优待政策。 (六)严厉打击溺弃女婴、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及引产 关爱女孩行动以正面宣传为主,要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宣传溺婴、弃婴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引产的规定。
严厉打击溺弃女婴的犯罪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严禁选择性别引产和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3.关爱女孩行动的权益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有许多涉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条款。如:第三条规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十一条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4.关爱女孩行动的宣传主题是什么
主题: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
(一)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
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首先,体现在众多的已婚妇女从一生频繁生育哺育子女、操持家务、服侍老人的家庭奴仆地位中解放出来,为走出家门的妇女学习文化知识、学习生产技能,提高自身科技文化素质赢得了机会和时间,使她们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和社区文化活动成为可能。第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更充分地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对提高家庭收入、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第三,淡化了农村年轻夫妇婚后到男家落户的传统习俗,使年轻夫妇平等协商选择婚后居住地的自主权利得以实现,并更加强调夫妻对双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女子享有与男子继承家产的平等权利。第四,给予妇女与丈夫共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时间、生育子女数量的平等自主权利。第五,倡导了生男生女一样好
的新观念,为父母集中对子女教育的物质投入、时间投入和智力投入,提高未来人口的素质创造了条件。
(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有许多涉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条款。如:第三条规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十一条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三)倡导生男生女一样好的新型生育观念
第一,《宪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从根本上保证了男女平等的地位。第二,科技进步极大地带动了生产力的发展。第三,我国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证了女孩与男孩享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为女孩自立自尊自强,努力学习成才创造了基本条件。第四,国家法律法规为保证女儿同儿子有平等继承家产的权利、子女有权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决定、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证。
(四)关心女孩成长,培养女儿成才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供了良好的人口环境。计划生育促进了家庭人均收入的提高,为投资儿女教育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共同关心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的生产和生活
为了适应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任务、新特点,保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女儿户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帮助他们勤劳致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保证他们得到真正的实惠和利益,地方政府应结合实际,积极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和发展有利于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科技、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建设、民政、工商、地税、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管理、农机管理、农业开发和扶贫办公室、畜牧、农业银行、信用社、供销社等部门,落实有关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规定,并出台鼓励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优先优待政策。
(六)严厉打击溺弃女婴、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及引产
关爱女孩行动以正面宣传为主,要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宣传溺婴、弃婴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引产的规定。
严厉打击溺弃女婴的犯罪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严禁选择性别引产和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5.如何开展利益导向工作的工作制度
一是狠抓落实,强化作风转变。各街道党工委组织通过街道办事处全体人员会、党员干部座谈等多种形式集中对“五项工作制度”(即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AB角工作制、限时办结制、公开承诺制度)内容进行学习,使全体党员干部对加强机关作风转变和机关效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同时,严明工作纪律,加大管理力度,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和《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中的具体要求,不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巩固“五项制度”建设和落实。
二是明确责任,深化群众监督。根据“五项制度”要求,做到责任到人、分工明确。特别是针对“AB角工作制”,各职能科室、社区居委会将各项工作职能和岗位设置细化分解,确保“五项制度”落实到位。聘请社区党员代表担任“党工委联络员”,利用他们与社区联系渠道宽、联系面广的特点,注重发挥他们的信息收集和反馈作用,深化群众监督作用和政务公开制度。
三是创新载体,增进整体效能。找准增进机关整体效能和提高社区群众满意度这一工作结合点,通过开展“学典型,促进立岗奉献意识和公务服务意识的提升;学业务,促进参与发展本领的增强”的“双学双进”等富有实效的主题实践活动,制定“九要九不准”工作标准,找差距,准定位,抓落实,深入分析和认真查找工作不足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和措施。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
6.妇女权益保护法应怎样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
1、继续加大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可通过司法、妇联等部门联合,采取送法上门、发放明白纸、开辟电视、电台法律知识专栏、寓教于乐的文艺演出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重复宣传,使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司法程序家喻户晓,使广大农村人人形成知法、用法,遵纪守法的意识,使广大妇女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对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区别对待,采取政策倾斜,特别立法,保证立法的贴切性和可操作性。
3、加大农村妇女维权执法力度。对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严厉打击,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震慑力,在广大农村形成尊重妇女的良好社会风气。
4、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加大对关心、爱护农村老年妇女的宣传力度、教育力度,在农村形成尊敬关爱老年妇女的社会氛围,使农村老年妇女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得到生活、精神的双重保障。
7.新计划生育法针对两个女孩户家庭的政策
为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大力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兑现和实施如下奖励优惠政策:1、农村只生一个男孩或两个女孩的夫妻,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可领取720元;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每人每年84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每人每年1440元。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子女的,女方年满49周岁的,每人每年可领取1200元,独生女死亡的1320元;独生子女存活现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每人每年960元。 3、独生子女户主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日起,每月发给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4、农村两女户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5、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独女户和两女绝育户女孩考上中等职业学校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考上高等教育院校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6、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独女户和农村两女绝育户,其家庭成员(仅限父母、女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交纳部分由县财政统一负担。7、农村两女绝育户家庭产妇在住院分娩时,其医药费由新农合报销,平产最高报销800元,剖宫产最高报销1800元。
8、对以前主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县属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4000元。9、对三等及以上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进行补偿扶助。
补偿扶助标准为:三等每人每年960元,二等及以上每人每年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