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税的规定都有哪些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2.法律对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规定的呢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 平方米)*单位适用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3.土地使用税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4.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 1、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5.土地使用税的规定都有哪些
第二条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三)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免征、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六个纳税等级: (一)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二)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三)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 5元。
第五条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第六条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登记中已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依如下公式计算: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 前款规定的宗(丘)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房地产登记资料为准。
宗(丘)地内有专有土地的,确定宗(丘)地面积时,应当扣除该专有土地的面积。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且无法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第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中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所在区县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测量并经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实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缴纳。
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条本市房地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相关的房屋土地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本规定执行。
6.商业用地土地使用税相关法律有哪些规定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7.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哪些规定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财 税[2009] 12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 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2)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 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 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 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 余值缴纳房产税。 (4)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 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 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 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 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 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 税。(5)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 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发[1993] 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