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绿化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08日18:05:03

1.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第五章 附则 的具体内容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 主题词:城市 绿化 政府规章 -------------------------------------------------------------------------------- 省政府令第206号 2005/11/16 省政府令第206号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 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 标。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城市绿地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其中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70%。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依法报市、县(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审查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和江河湖岸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具体办法由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

2.浙江省或杭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m没有找到《浙江省或杭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只有找到《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忠焕二OO四年十一月三日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从事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行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一)宾馆、旅馆服务业;(二)餐饮服务业;(三)娱乐服务业;(四)洗染、美容保健、体育健身、沐浴、摄影扩印等服务业;(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对单位食堂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房管、城管、公安、文化、卫生、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 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实行环保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服务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应将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书面告知服务项目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书面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作出承诺的,视为经营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告知承诺制实施的具体范围及方式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服务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手续或者未执行告知承诺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三)与居住楼相邻接的楼层。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将前款规定的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

第七条 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等建筑物集中区域15米范围内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的服务项目。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的服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时,应同时附上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第八条 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前依照新开办项目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无油烟污染的服务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污染的服务项目;(二)污染物排放数量、类型、去向和排放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

第九条 新开办服务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的新开办服务项目需要进行试营业的,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自试营业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条 服务项目经营者应使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油类等高污染燃料。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服务项目,以煤炭、油类等为燃料的,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第十一条 产生油烟、恶臭的服务项目,其经营者必须配套设置油烟、恶臭的污染防治设施,油烟、恶臭经处理后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油烟排气设施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上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及相关设施;(二)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油烟排气筒应高于建筑物最高点并不得直接朝向居民住宅等敏感点;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油烟排气筒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产生油烟的服务项目,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所安装的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加装或者改装。第十二条 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油烟排气设施的正常使用,加强维护和保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一)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油烟净化设施的;(二)未按有关规定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的;(三)不能提供油烟净化设施维护保养记录或维护保养记录不全的。第十三条 服务项目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一)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二)。

3.关于园林的有哪些法律法规

与园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搜集希望能帮到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植树工程施工规范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草坪产品等级标准

草坪与地被规程规范

垂直绿化技术规程

大树移植及保活技术措施初探

大树移植技术规程

大树移植施工技术规程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 92

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花卉种苗产品等级标准

花卉种球产品等级标准

花卉种子产品等级标准

花坛、花境技术规程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

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

绿地设计规程

绿化喷洒车的技术要求及操作规程

绿篱修剪机的技术要求及操作规程

某设计院绘图规范标准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盆花产品等级标准

盆栽观叶植物产品等级标准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鲜切花产品等级标准

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育苗技术规程

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园林古建工程技术操作规程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园林绿化管养规范

园林苗圃育苗规程

园林树木养护技术规程规范

园林系统公共标志实施规程

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

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

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

浙江省林业育苗技术规程

竹子养护技术规程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工程设计相关资料汇编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监理工作流程图--监理总程序

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全套作业指导书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施工项目管理手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施工组织设计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城市规划准则

园路工程技术规程

泵站施工规范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京)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园林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城市古树名木汇编

城建监察规定

4.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确定是哪儿都能找到城市绿化条例,原因是城市绿化条例很容易找的,而且城市绿化条例现在也不是太难找。关于找具体的城市绿化条例,我建议你到这里看看城市绿化条例,之所以这里的城市绿化条例比较全,其他地方的城市绿化条例网,可能不如这里的城市绿化条例全面,确定是哪儿都能找到城市绿化条例,原因是城市绿化条例很容易找的,而且城市绿化条例现在也不是太难找。关于找具体的城市绿化条例,我建议你到这里看看城市绿化条例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与园林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园林相关律规及标准等搜集希望能帮

华民共建筑

华民共城市绿化条例

华民共招标投标

华民共城市规划

华民共招标投标

华民共安全产

华民共森林(修)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植树工程施工规范

城市绿线管理办

城市用类代号表城市用类代号表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

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草坪产品等级标准

草坪与规程规范

垂直绿化技术规程

树移植及保技术措施初探

树移植技术规程

树移植施工技术规程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 92

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

家园林城市标准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花卉种苗产品等级标准

花卉种球产品等级标准

花卉种产品等级标准

花坛、花境技术规程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

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

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

绿设计规程

绿化喷洒车技术要求及操作规程

绿篱修剪机技术要求及操作规程

某设计院绘图规范标准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盆花产品等级标准

盆栽观叶植物产品等级标准

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案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鲜切花产品等级标准

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育苗技术规程

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园林古建工程技术操作规程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园林绿化管养规范

园林苗圃育苗规程

园林树木养护技术规程规范

园林系统公共标志实施规程

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

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

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

浙江省林业育苗技术规程

竹养护技术规程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工程设计相关资料汇编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监理工作流程图--监理总程序

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全套作业指导书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施工项目管理手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公寓施工组织设计

居住区绿设计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城市规划准则

园路工程技术规程

泵站施工规范

建筑安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

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关事项通知(北京)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园林类级管理暂行办

江苏城市古树名木汇编

城建监察规定

杭州市绿化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