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座谈会纪要》对新旧冲突的解决明确了这样一个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第三,对于特别冲突,通常适用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适用此原则时又会遇到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依照《立法法》第85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属于行政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请制定机关裁决。
2.法律法规冲突问题
应该说新法优于旧法的,但是情况实际上也不尽然,比如79年的刑法和97年的刑法,按道理说应该我们在审案的时候应该遵照97刑法,但是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是犯罪,使用当时的刑法,新刑法没有溯及力
第二,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心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而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使用新刑法,这时新刑法就有溯及力
第三,如果两部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是新刑法所规定的罪行比就刑法轻的,则按照新刑法执行
第四,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判决了的,则该判决继续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列、单行条列、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这句话为什么不对?
这句话是正确的,因为事物是有矛盾性的,特殊矛盾应该特殊对待,尤其是在我们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不能一同而论,历史,文化,民族的差异,我们只能尊重~~
呵呵··费心地回答,希望能明白O(∩_∩)O
3.当法律同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是该如何决定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浙江省实施办法》不管是属于浙江省的地方法规还是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比如浙江省卫生厅颁布的文件),前者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后者,前者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后者与前者相冲突、相抵触的部分无效,前者已经规定的部分,后者只能在前者规定的范围内去进一步细化,儿不能逾越,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在处罚时,必须注明处罚依据的条款,前者应放在前面。 另外违法与处罚并不是分开的,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所造成后果的救济。
不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只规定了某某行为构成违法,而没有规定如何处罚。 关于违法条款和处罚条款是你自己的理解吧。
一个有效的法律违反,应该是包括条件、处理和后果。 没有后果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怎么会有没有“后果”的法律规范呢? 在在作出处罚文书时,必须先以上位法为依据。
你可以这样表述: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某某条和《浙江省实施办法》某某条款规定给予某某处罚。 但应注意,后者必须不能与前者相冲突。
4.当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立法法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