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地劳动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09日11:40:03

1.北京人事政策及劳动法规是什么啊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欣庆昨天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述职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报告(书面)。

报告说,本市已经在全国率先将有劳动能力的农转居人员、城镇低保人员和残疾失业人员纳入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范围,享受就业优惠政策和就业服务。目前,已有8.44万人纳入了就业服务范围。

在本市就业困难群体中,有劳动能力的农转居人员、城镇低保人员和残疾失业人员最为突出,预计全年共有12.6万人。由于国家没有相关政策规定,这三部分人员尚未纳入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范围,无法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今年以来,通过强化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落实优惠政策、进行重点帮扶等措施,三部分人中,已有8.44万人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徐飞鹏) 北京人可以不动户口、保留在原单位身份、来去自由地参与西部大开 发了。

北京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在《关于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人才支持的若干意见》中出台了六项优惠的人事政策。记者了解到,北京是全国第一个 为西部大开发制定人事政策的城市。

六项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在职科技人员经组织批准或选派去西部 地区参加经济建设,原单位保留其身份,在职称评定、调整工资等方面可 优先考虑。允许在职科技人员在西部地区兼职。

鼓励本市人才通过技术入股、承包经营等形式参与西部经济建设。本市人才可通过不动编流动(户 口不迁、身份保留、来去自由),在西部地区参与经营管理、技术攻关、科研活动、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或季节性、流动性工作。

开设支持西部经济建设志愿者报名窗口,协助西部地区发展人才市场, 支持西部地区在本市招聘人才,开设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办事处。 支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

其中北京生源毕业生自愿报名到西部工作的,在西部工作满三年可不受进京指标限制,随时申请调回北京。 发挥本市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密集的优势,协助西部地区组织课题攻关。

积极组织退休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参与对西部地区的智力和技术支持工作,鼓励退休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参与西部地区的经济建设。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允许退休科技人员使用其科研成果开展旨在帮助西部地区发展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

加强人事人才工作的交流和合作,开展代培代训、挂职学习、政策交流、信息共享等互惠互利的交流合作。/b-laodongfagui.htm。

2.求北京市劳动法全文

劳动法全国只有一部.但是劳动合同法有的地方不一样.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全文)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当事。

3.北京市劳动合同法补偿办法有哪些

经济补偿金目前的算法,主要体现在1994年时,原劳动部通过发布的一份481号令,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目前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从一审、二审至现在的三审,具体补偿办法有变化,但是由于还没有正式通过,还没有效力,故在此并不提及。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为几个月。目前的政策是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不满一年的话,按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打个比方,员工工作五个月,则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员工工作一年另五个月,则补偿二个月的工资。

其二为补偿的基数。对于基数,首先是员工被辞退前十二个月的总收入的平均数,而不是员工被辞退之前的上一年度工资平均数;其次为总收入包括员工所有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加班费、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等;再次这部分收入为税前的收入,并非税后的收入(限于北京)。

目前北京发生经济补偿金争议的体现多有以下几种:

其一:拒绝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点,直接申诉即可,没法回旋,根本上侵犯了员工的利益。

其二:愿意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支付的年限与基数都存在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员工先与企业协商解决,如果实在解决不了,再衡量成本与胜诉机率决定是否申诉。

其三:愿意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基数存在问题。多数情况下,企业是按照员工正常的实得工资(也就是税后工资)核定经济补偿的基数。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在实践中遇到过的高薪员工,有时候经济补偿的差额能达到十几万元之多。但是这种局面的形成也许是由于企业并不了解这方面的法规规定,也不知道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因此,我们还是建议员工先行与企业协调,再决定是否申诉。

4.2016最新劳动法律法规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大全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等。

6.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针对目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劳动用工方面问题突出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这是《条例》适用范围的主体。

(2)鉴于目前一些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依法办理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培训等活动,欺骗劳动者,扰乱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问题,《条例》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3)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法招用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目前医疗保险等一些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实际情况,《条例》附则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这一规定作了必要的限定,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监察,只有在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下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其他规定的情况,则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4)为解决非法用工主体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附则明确规定,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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