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招标相关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09日12:50:02

1.PPP项目会涉及哪些法律文,各自的关系以及出现的阶段是什么

一个完整的PPP项目从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到移交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会涉及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资审文件(包括资格后审)、招选文件(多为招标文件)、响应文件(多为投标文件)、谈判文件、PPP 协议(包括附件及其补充协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中期评估报告、移交方案与清单后评价报告等法律文本。

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当属实施方案和PPP协议,实施方案相当于PPP项目自身的立项文件,需经编制评审后报当地政府申请批复,而PPP 协议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也是今后PPP项目执行、移交过程中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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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PP条例有哪些

北京8月22日,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2018年底前制定出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由司法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这意味着影响10多万亿资金规模PPP项目的条例将在今年底出台。业内专家认为,当前PPP行业中的法律问题是难点,通过PPP条例规范发展PPP模式,对不规范的行为纠偏,明确导向,有助于稳定市场各方预期,有效防控风险,有助于进一步有效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助力PPP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体制政策研究室主任吴亚平在“中财PPP大讲堂”上表示,从短期来讲,PPP政策调整比较大,不仅仅是PPP政策,投资、融资涉及到的也比较多,都对PPP行业发展有影响。“政策密集出台,地方政府包括投资人、金融机构要消化政策,这也是对PPP再认识的过程。”

吴亚平表示,“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消化政策之后,或者政策稳定之后,有理由相信PPP会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PPP双库专家薛起堂认为,PPP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法律问题。

因为PPP国内没有统一立法,很多地方政府对于PPP政策理解不当,所以有些项目暂停了。薛起堂说:“具体到PPP里面有若干个问题,比如采购,到底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投标法?这是分歧之一。

还有政府与企业的合同,到底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涉及到纠纷的时候,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条例出台之后,或会对这些问题有所规范。”薛起堂认为。

财政部PPP库专家、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表示:“在实践中,PPP项目有三个难点,一是法律关系主体比较多,管理比较难,涉及到政府、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方、运营管理方。项目有投资主体、建设主体、运营主体,但是项目最难的不是投资、建设,而是运营。

所以,地方政府往往在签订协议时特别强调运营,能够盈利。这是第二难。

第三,项目周期比较长,回报比较难。所以,造成市场对PPP有畏难情绪。”

“要真正解决PPP问题,不仅仅是顶层设计,在法律层面国家要出台相应的条例。如果从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政府条例,自上而下形成法律条例,界定好权利、义务的界限,使PPP在运营过程当中规避各方面风险,PPP市场潜力是非常大的。”

薛涛说。来自人民网。

3.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

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

1.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4.ppp项目必须招投标

PPP项目中招标不是必须的;

PPP项目落地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通过招标,第二种是通过ppp项目咨询机构来给你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可以不招标情形如下:

按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法律后果:

PPP项目中在施工总承包方的确定上,如果应当经过招标而未招标,则可能导致:

1. 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造成施工停滞。

2. 施工合同无效,施工款难以结算。

3. 堵死了社会资本方获取工程利润的可能性。

4. 重新进行施工方招标,若施工招标的工程价格PPP项目合同中的工程价格,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本获得的政府补贴或可行性缺口补贴降低。

5.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法律责任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简述招标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招标投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招标投标活动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程序,必须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六大环节。

(1) 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具体环节。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些招标项目还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由于这些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起始程序,招标项目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各项实质性条件和要求都是在招标环节得以确定,因此,对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是否合法、科学,能否实现招标目的,具有基础性影响。

(2) 投标

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活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一次性投标报价是在投标环节完成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再不能接受新的投标,投标人也不得再更改投标报价及其他实质性内容。因此,投标情况确定了竞争格局,是决定投标人能否中标、招标人能否取得预期招标效果的关键。

(3) 开标

开标是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到场,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中其他重要内容。开标最基本要求和特点是公开,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这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

(4) 评标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因此,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招标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

(5) 中标

中标,也称定标,即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6) 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7.ppp项目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主要是指由于采纳、颁布、修订、重新诠释法律或规定而导致项目的合法性、市场需求、产品/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的有效性等元素发生变化,从而对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带来损害,甚至直接导致项目的中止和失败的风险。PPP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加之我国PPP项目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很容易出现这方面的风险。例如江苏某污水处理厂采用BOT融资模式,原先计划于2002年开工,但由于200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颁布,项目公司被迫与政府重新就投资回报率进行谈判。上海的大场水厂和延安东路隧道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均被政府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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