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高于但不能低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
我国的劳动基准法主要规定在:《劳动法》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5章(工资)、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具体规定有: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1994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放假办法》(1999年)
2、工资方面: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
3、劳动安全卫生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
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
2.(劳动法法规)最新条例,一共有几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
3.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你确定所有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都要吗?好吧,都给你,希望你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 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实行办法 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扰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几个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务派遣的最新规定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集体合同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 信访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最低工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劳动法律法规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12、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3月1日施行)。
5.有关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已经触犯了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进行举报。
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如下:
一 工 作 时 间
1.基 本 工 时 :国 家 实 行 劳 动 者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 ,平 均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40 小 时 的 工 时 制 度 .
2.延 长 工 作 时 间 : 一 般 每 日 不 超 过 1 小 时 ; 特 殊 情 况 下 , 每 日 不 超 过 3小 时 ,但 是 每 月 不 得 超 过 36 小 时 .
二 休 息 时 间
1.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保 证 劳 动 者 每 周 至 少 休 息 1 日 .
2.劳 动 者 连 续 工 作 1 年 以 上 的 ,享 受 带 薪 年 休 假 .
3.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元 旦 , 春 节 ,国 际 劳 动 节 , 国 庆 节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休 假 节 日 安 排 劳 动 者 休 假 .
4.女 职 工 生 育 享 受 不 少 于 90 天 的 产 假 .
三 加 班 待 遇
1.安 排 劳 动 者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 的 150%的 工 资 报 酬 .
2.休 息 日 安 排劳 动 者 工 作 又 不 能 安 补 休 的 ,支付 不 低 于 工资 200%的工资报酬 .
3.法 定 休 假 日 安 排劳 动 者 工 作的 ,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的300% 工 资 报 酬
注 :用 人 单 位 包 括 个 体 工 商 户 ,私 有 企 业, 集 体 企 业 ,国 有 企 业 等
6.劳动法律法规
你收取押金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无条件全额退还。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新劳动法46条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解读: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
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问题各种观点激烈交锋。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本法对经济补偿做了明确规定。
一、经济补偿的性质 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J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做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
经研究,我们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氛围。
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 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满足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
实践中,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起到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的范围 (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做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