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集体合同条例》
《劳动合同法》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等等。不断增加中。
2.行政法中规定的,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权批准的事项有哪些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和 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其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行政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国务院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司级内设机构的;
(二)擅自扩大职能的;
(三)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
(四)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的;
(五)有违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3.社团组建的相关法律法规
社团组建的相关法律法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有关教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1.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2.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
3.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一、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三、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5.政府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文件指什么
政府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文件就是指当地党委、政府或编委、编办对某一个部门的“三定”规定,该文件的标题一般为:《**市**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三定”规定就是各级编委或编办对本级党委、政府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所作规定的简称。“三定”规定对某一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三大内容进行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或委办、府办、编委、编办印发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三定”规定是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三定”主要指定部门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
“三定”规定第一段是引言,即“三定”规定正文的引文部分。主要包括部门设置依据、部门全称、部门类别等内容。一般性表述为: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发〔2015〕*号),设立**市**局(全称),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文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一)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三)内设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
(四)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五)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
(六)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是由谁解释和调整等事宜。
编办的全称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党委的工作机构,又是政府的工作机构,列入党委机构序列,相当于本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的机构级别。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一般是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党委专职副书记和政府常务副职担任副主任,党委纪委、组织部门,以及编办、财政、人力资源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编办主任一般同时担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编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本辖区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拟订本辖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党委、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协调党委各部门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党委各部门和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县(市、区)级各部门与乡镇(街道)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审核党委、政府各部门及部门管理(挂靠)机构、政府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五)审核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以及乡镇(街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六)审核辖区各级行政编制总额;负责对上级编制部门核定给本级的专项编制的审核分配。
(七)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设在本辖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八)拟订本辖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实施和推进各类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审核本级以及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形式;承担事业单位划分类别改革工作;审核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类别和编制;参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监督指导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审核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十)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负责本辖区机构编制统计分析和机构编制数据库的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编制审核。
(十一)监督检查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二)指导协调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范围和总量控制;审核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数额。
(十三)审核本辖区机关公务用车改革的范围和人员职级。
(十四)承办党委、政府和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