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正文

2021年04月10日09:20:05

1.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注:估计大多数人可能只须记住前面几项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计算方法:*****1.速算扣除数怎么来的?很多朋友说那个扣除数得硬记么?不是这样的,他是可以推算出来的--只要是推算过的,也就好记了吧,如下:拿第3档数据说明:125 = 75+50 =1500*5%+500*10% =1500*(15%-10%)+500*(15%-5%)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你每月收入减去三险一金,减去起征点(2000),剩下的部分套用上面的公式。

2.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中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中奖所得税,以每次取得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20%比例税率,具体计税办法如下:

1、个人购买福利奖券、体育奖券和公益奖券的中奖所得,不论是奖金,还是实物(按发奖单位的账面价格或当地国营商店零售价计算),在一万元以下的免税;超过一万元的,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某人购买即开型福利奖券,中特等奖,奖金1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20%=2(万元)

2、个人取得的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的中奖所得,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不论是奖金,还是实物,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法规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3、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新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要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突出管理重点。即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尽快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

第二章 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区别不同类型纳税人,并按以下内容建立相应的基础信息档案: (一)雇员纳税人(不含股东、投资者、外籍人员)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学历、职业、职务、电子邮箱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二)非雇员纳税人(不含股东、投资者)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名称、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三)股东、投资者(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国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有效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名称,经济类型、行业、经营地址、邮政编码、有效联系电话、税务登记证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查账)、主管税务机关、是否重点纳税人。

(五)外籍人员(含雇员和非雇员)的档案内容包括:纳税人编码、姓名(中、英文)、性别、出生地(中、英文)、出生年月、境外地址(中、英文)、国籍或地区、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居留许可号码(或台胞证号码、回乡证号码)、劳动就业证号码、职业、境内职务、境外职务、入境时间、任职期限、预计在华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境内任职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任职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其他任职单位(也应包括地址、电话、联系方式)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受聘或签约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境外派遣单位名称(中、英文)、境外派遣单位地址(中、英文)、支付地(包括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是否重点纳税人。 第六条 纳税人档案的内容来源于: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

(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三)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五)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六)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况和处罚记录。 (七)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资料及纳税人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对档案内容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并根据本地信息化水平和征管能力提高的实际,以及个人收入的变化等情况,不断扩大档案管理的范围,直至实现全员全额管理。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纳税人档案资料,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

定期对重点纳税人、重点行业和企业的个人档案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和纳税评估,查找税源变动情况和原因,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 第三章 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 第九条 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为后续实施动态管理打下基础的一项制度。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督促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查核实。

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没有按每一个人逐栏逐项填写的,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重新填报。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写实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情。

5.个人所得税规定(最好有法律依据).

首先抵扣掉当月工资不足1600的部分(外籍人士为4800),然后剩下的部分按照九级差额累进税率来计算,税率表如下: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6.个人所得税的最新法规,要全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注:估计大多数人可能只须记住前面几项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计算方法:*****1.速算扣除数怎么来的?很多朋友说那个扣除数得硬记么?不是这样的,他是可以推算出来的--只要是推算过的,也就好记了吧,如下:拿第3档数据说明:125 = 75+50 =1500*5%+500*10% =1500*(15%-10%)+500*(15%-5%)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你每月收入减去三险一金,减去起征点(2000),剩下的部分套用上面的公式。

7.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8.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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