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证的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0日09:55:03

1.我国法律中关于产品质量认证有哪些规定

主要是《产品质量法》规定。

涉及条款如下: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惊人整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办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各管、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什么法律制定

您好!马成律师团律师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从性质上来说,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该条例目的是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的是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如有法律问题,可到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网咨询,我们会竭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3.14000认证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1987-7-16环保总局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1987-9-10环保总局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1988-3-20环保总局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1988-5-9环保总局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1994-3-16环保总局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4-7-1总后勤部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4-11-16总后勤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994-12-31环保总局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1995-2-21环保总局/国家工商局

4.与儿童玩具认证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07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国家玩具技术安全规范》(修订版),对玩具产品的技术安全标准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并规定没有达到新规范的儿童玩具不准出厂销售。大商场销售的玩具执行新规范情况较好,但一向问题较多的批发市场中的玩具大多数依然存在标志不全、无年龄警示等问题。

正规的商场的玩具专区中,包装上应该贴有安全标志,如适合儿童的年龄段、使用注意事项等,一些玩具还要标明原料类别。

新规范严格区分了不同年龄段儿童适合玩耍的玩具标准,要求厂商在醒目地方张贴年龄警告图标。

3岁和8岁是年龄分组中比较明显的分界线。

一些玩具因性能、尺寸和特征等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这类玩具应附加“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安全标志,并说明如果被3岁以下儿童使用可能会有哪些危险。对一些小零件和含小零件或者弹珠、小球的玩具,在玩具或者包装上应有明文警告或者直接贴上年龄警告图标。

对于儿童玩的滑板、秋千和吊架、绳索及系在横梁上的类似玩具,要附有必要的说明书:

一是提供玩具的正确安装方法,指出如果不正确安装,这些玩具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危险;

二是提醒使用者定期对玩具的主要部件如悬架、固定装置、锚式固定装置等进行检查和维修,并指出如果不进行这些检查维修,该玩具可能存在滑落或翻倒的危险。

5.RoHS认证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会签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方法》(第39号)

(Management Methods for Controlling Pollution by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rder #39)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它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摘要内容:

电子信息产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分两阶段施行:

第一阶段:

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上应标识环保使用期限,标识其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应标注包装物材料名称。可按照标准SJ/T 11363-2006、SJ/T 11364-2006、SJ/T 11365-2006、GB 18455-2001的要求进行。

第二阶段:

进入重点管理目录(制定中) 的产品必需确保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已被替代,或含量不超过限量标准且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关于认证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