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种法律对预付款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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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的要求
1、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预付款为价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4、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预付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什么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一要认真阅读购物说明。
若商家在购物说明中标明该预付款为定金,消费者最后不购买该商品,商家可不予退还该定金。若仅仅标明是预付款,未注明定金,那么, 商家应当将该部分预付款退还。
二要与商家约定好相关运费、快递公司、是否进行保价等细节内容,及时索要购物凭证,收到商品后一定要先验货后签收,以防损失。
3.关于索回已支付的预付款,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
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
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部分货款,目的在于帮助对方履行合同。若收受预付款方将来违约,则应返还预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给对方。
若收受方依约履行合同,则交付方履行其余的付款义务即可。收受方违约、拒绝履行、无法履行合同,或者撤销、解除合同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主债的情形下,应当退还预付款。
相关法律条文基于定金、订金的规定较多,而预付款与二者的区别在于①预付款不适用双倍返还或丧失规则,并无惩罚性。②预付款本身乃主合同标的的一部分,而定金乃是于主合同款项外支付的现金、其他替代物。
附关于定金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إ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إ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إ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115、116条;《担保法解释》第115~122条。
「意思分解」إ 1ر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兼具证约定金的性质。
应注意《担保法解释》第115~117条关于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的规定。إ 2ر定金的担保作用不同于担保物权之处在于,后者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担保,而定金则具有双方担保的功用。
定金罚则是对双方都适用的。إ 3ر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إ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可由当事人协议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原价收回;إ (2)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第89条)。
إ 4ر依第90条,定金合同是:إ (1)要式合同:书面合同;إ (2)实践性合同: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担保法解释》第119条);إ (3)从合同。إ 5ر特别注意第91条的定金最高限额。
إ 「不要混淆」إ 1ر定金合同(定金条款)是一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始成立。但定金交付与否对主合同的成立与否并无任何关联。
定金合同(条款)之订立纯粹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有无定金合同(条款)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إ 2ر如果定金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其效力如何?一种意见认为该定金合同(条款)全部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超过20%的部分无效,即此种情形下应推定为定金为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视作不当得利,由收受方予以原价返还。
应以第二种意见为正确。(《担保法解释》第121条)。
3ر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规则:إ (1)部分履行的,按相应比例适用之(《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2款)。إ (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而致违约的,不适用之。
إ (3)因第三人原因而致违约金的,适用之(《担保法解释》第122条)。 4ر定金种类:إ (1)订约(立约)定金إ 以定金交付为订立主合同之担保,若其后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应承受定金罚则(《担保法解释》第115条)。
此种订金在商品房买卖中常见。إ (2)成约定金إ 以定金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不交付定金,主合同即不成立(或不生效)(《担保法解释》第116条)。
此种定金往往适用于收受定金方处于优势之场合。إ 关于成约定金,还有以下两点特别值得注意:إ ①虽未交付,但主合同已履行或已履行主要部分的,主合同照样成立(生效)。
إ ②惟成约定金之交付与主合同成立有关系,其他定金之交付与主合同成立与否并无干系,所以不要将定金合同之实践性与成约定金交付对主合同成立之影响混为一谈。إ (3)解约定金إ 定金交付后,一方解除主合同时,须以承担定金罚则为代价。
简而言之,此种定金情形下,双方均可随时行使单方约定解除权,但必须承担定金罚则(《担保法解释》第117条)。此种定金只要适用于双方都怀有精诚合作以达双赢的愿望,但又互不信任(如第一次打交道)之场合。
إ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89条、《合同法》第115条、《担保法解释》第115条)إ 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双方丧失合同目的时,应承担定金罚则。إ 违约定金是最常见的定金种类,也是《担保法解释》颁布前,我国立法(《担保法》、《合同法》)上明文承认的定金类型。
本书中,若无特别指明,也是指违约定金,而上述前三种定金乃《担保法解释》最新确立的定金类型。إ (5)证约定金إ 指以定金交付作为订立主合同的证据。
此种定金并非一种独立的定金类型,而是解约、违约定金兼具的一种证据功能。إ。
4.建筑法规里面工程预付款怎么规定的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进度款: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进度款计算的两个方面:工程量确认和单价的计算方法(可调工料单价和固定综合单价)
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只办理总包的付款事项。分包人的工程款由发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规定向总包提出分包付款数额,由总包人审查后列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统一向发包人办理收款手续,然后结转给分包人。由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可以由发包人指定总包人代理其付款,也可以由发包人单独办理付款,但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事先征得总包人的同意。
竣工结算的原则:
①任何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工程全部完工、经提交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以后方能进行;
②工程竣工结算的各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各项规定,高估冒算,严禁套用国家和集体资金,严禁在结算时挪用资金和谋取私利;
③坚持实事求是,针对具体情况处理遇到的复杂问题;
④强调合同的严肃性,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⑤办理竣工结算,必须依据充分,基础资料齐全。
5.建筑法规里面工程预付款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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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法规规定了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的相关规定:1、预付款的支付:1)、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不得高于合同价款(不含其他项目费)的30%,一般为合同价款(不含其他项目费)的10%,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应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预付款不得用于与本合同工程无关的事项,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2)、建设单位应该在收到承包人预付款支付申请7天内进行核实并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建设单位应在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后7天内支付预付款,一般规定在工程开工前7天内支付。 还有以下方法可以确定预付备料款的额度1)、百分比法:按年度工程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各自的条件从实际出发,分别制定预付备料款比例。
2)、数学计算法:根据主要材料(含结构件等)占年度承包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定额天数和年度施工天数等因素,通过数学公式计算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二、预付款的扣回: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通过洽商用合同形式予以确定,也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2)、按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占工程造价总额(不含其他项目费)的比重确定预付备料款的起扣点,每次扣款额度和总扣款次数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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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对预付款的数额有规定吗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定金的概念及特征: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 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工程款支付法律规定有哪些
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8.定金与预付款法律责任有哪些
定金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依法或依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的前后,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其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由于它包含了对不履行合同的制裁作用,因而就违约定金来说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适用定金应针对根本违约的情况。如果一方只有轻微违约就适用定金罚则,比如迟延几天交货,则有悖于公平和诚信原则。
对于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增加;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
1.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为保障债的履行而设定的;预付款是当事人将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其交付是债的履行行为,具有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资助作用。
2.定金的数额有法定的最高比例限制,即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而预付款的数额,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于合同标的额没有法定比例限制。
3.定金罚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具有对违约的制裁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则不能作为制裁性质的给付,如没有履行合同,可以要求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而对于预付款应当退还给支付该款项的当事人。
9.施工合同里预付款条款有什么规定
在合同拟定时,预付款条款一般要注意三个问题: 1、预付款的额度,比如按合同价的10%左右计; 2、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与方式,比如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预付款的50%,在承包人主要人员及主要机械到位后30日内再支付50%,支付预付款时承包人需提供预付款保函。
3、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比如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至25%到75%之间按工程进度款比例扣回。 这三个方面一般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主要由招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但不要对投标人过于苛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