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宣传普及

2021年04月10日12:15:06

1.怎样宣传消法提高消费者意识的分析

一、提升消费者维权参与意识的途径 2. 公示维权信息是提升消费者维权参与意识的手段。

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专业 市场、综合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设置假冒劣商品展示台和警示牌,在出入口处 适合位置张贴公布国家质检抽检信息,在报刊电台刊播国家质检抽检结论。制作 “消费投诉指南”,告知“消费者权利、纠纷解决途径、权利有效期、投诉电话”,并提醒消费者索取凭证。

在厂家商品的说明书上附带告知消费者维权方式和电 话。在大型商场、超市和集市设立消费维权监督台和投诉电话。

在工商局配置“12315”快速执法车3. 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是营造消费者维权参与意识的有效方法。消费者 的受害行为除按 《消法》规定的途径解决外,还可借助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导向作 用,让新闻媒体披露经营者侵权行为真相和消费者受害事实,扩大社会影响力,一方面让社会各界关爱和帮助弱势消费者,一方面让受害消费者感受到有媒体的 撑腰和壮胆。

有关新闻媒体为消费者讨公道、讨说法的作为将有力地帮助和拉动 了消费者参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4. 着力解决消费纠纷是提升消费者维权参与意识的保障。

有关部门必须积极。一、提升消费者维权参与意识的途径 2. 公示维权信息是提升消费者维权参与意识的手段。

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专业 市场、综合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设置假冒劣商品展示台和警示牌,在出入口处 适合位置张贴公布国家质检抽检信息,在报刊电台刊播国家质检抽检结论。制作 “消费投诉指南”,告知“消费者权利、纠纷解决途径、权利有效期、投诉电话”,并提醒消费者索取凭证。

在厂家商品的说明书上附带告知消费者维权方式和电 话。在大型商场、超市和集市设立消费维权监督台和投诉电话。

在工商局配置“12315”快速执法车3. 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是营造消费者维权参与意识的有效方法。消费者 的受害行为除按 《消法》规定的途径解决外,还可借助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导向作 用,让新闻媒体披露经营者侵权行为真相和消费者受害事实,扩大社会影响力,一方面让社会各界关爱和帮助弱势消费者,一方面让受害消费者感受到有媒体的 撑腰和壮胆。

有关新闻媒体为消费者讨公道、讨说法的作为将有力地帮助和拉动 了消费者参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4. 着力解决消费纠纷是提升消费者维权参与意识的保障。

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受 理,着力解决每一件消费纠纷,让消费者真真感受到投诉有门、投诉有果。消费 者协会应尽全力帮助解决有争议的质量纠纷投诉案,在未影响商品原状的情况 下,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调换的,消协应帮助其调换,消费者不愿调换的,消协应 帮助其退货。

若确定存在质量问题,消协应转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消协和各监督 站对消费者投诉的每项一件案件都要认真对待和落实。

对确因投诉的事实超越了 法律和事理的,消协人员应多做解释工作,避免态度粗暴、方法简单,挫伤消费 者的投诉热情。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对策1 、确立正确的市场营销策略,逐步推出多种新型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

一个 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银行,必须有一个纵观全局、高瞻远瞩的大市场营销策略。就 商业银行而言,在制定新产品策略上,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廉、人廉我变。

在新产品开发上,要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充分了解消费信息,制定出 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信贷营销措施来满足不同客户的消费需求。2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简化信贷受理环节。

建立一个社会共享、合法公证的个 人咨询、资信网络是推动个人消费信贷的重要信用基础,目前,应抓紧建立个人 收入申报制度,认真实行居民储蓄实名制,建立完善的担保制度,尽快建立“个 人信用档案”中心,为个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商业银行应着手建立自 己的个人信用制度档案,其内容由自然人身份证和个人社会档案、个人社会保险、个人银行帐户、收入来源、个人支配的用于抵押的资产组成。

商业银行个人信用 制度档案资料实行信息共享,以形成一个社会共享、合法公证的个人资信、咨询 网络,从而增强对借款自然人咨信状况评价的准确性、科学性,增加贷款的安全 系数,切实防范和化解消费信贷的风险。3 、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增强消费观念,提高居民负债消费意识。

实践证明宣传 工作是能够为企业带来丰厚利润的重要手段。要正确理解勤俭节约的时代内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一种传统的道德观念,勤俭节约不再表现为节 衣缩食,而主要体现为一种精神,一种以合法的劳动手段换取更多的正当的劳动 报酬的奋斗精神。

舆论界要倡导人们敢于消费、善于消费、科学消费,积极享受 自己的劳动成果,提高生活质量,增强人们的即期消费意识,把远期消费需求转 变为即期消费行为,使“用今天的钱,圆明天的梦”成为一种时尚。4 、制定灵活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还款策略,满足不同承受能力的消费者。

开 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要考虑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在执行国家政策的同时,在允 许浮动利息的范围内,对低收入阶层人员实行优惠政策,通过制定灵活多样的还 贷方式,以适应不同阶层的消费者的需求。

2.怎样宣传消法提高消费者意识的分析

一、提升消费者维权参与意识的途径 2.公示维权信息是提升消费者维权参与意识的手段。

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专业市场、综合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设置假冒劣商品展示台和警示牌,在出入口处适合位置张贴公布国家质检抽检信息,在报刊电台刊播国家质检抽检结论。制作“消费投诉指南”,告知“消费者权利、纠纷解决途径、权利有效期、投诉电话”,并提醒消费者索取凭证。

在厂家商品的说明书上附带告知消费者维权方式和电话。在大型商场、超市和集市设立消费维权监督台和投诉电话。

在工商局配置“12315”快速执法车3.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是营造消费者维权参与意识的有效方法。消费者的受害行为除按《消法》规定的途径解决外,还可借助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导向作用,让新闻媒体披露经营者侵权行为真相和消费者受害事实,扩大社会影响力,一方面让社会各界关爱和帮助弱势消费者,一方面让受害消费者感受到有媒体的撑腰和壮胆。

有关新闻媒体为消费者讨公道、讨说法的作为将有力地帮助和拉动了消费者参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4.着力解决消费纠纷是提升消费者维权参与意识的保障。

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受理,着力解决每一件消费纠纷,让消费者真真感受到投诉有门、投诉有果。消费者协会应尽全力帮助解决有争议的质量纠纷投诉案,在未影响商品原状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调换的,消协应帮助其调换,消费者不愿调换的,消协应帮助其退货。

若确定存在质量问题,消协应转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消协和各监督站对消费者投诉的每项一件案件都要认真对待和落实。

对确因投诉的事实超越了法律和事理的,消协人员应多做解释工作,避免态度粗暴、方法简单,挫伤消费者的投诉热情。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对策1、确立正确的市场营销策略,逐步推出多种新型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

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银行,必须有一个纵观全局、高瞻远瞩的大市场营销策略。就商业银行而言,在制定新产品策略上,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廉、人廉我变。

在新产品开发上,要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充分了解消费信息,制定出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信贷营销措施来满足不同客户的消费需求。2、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简化信贷受理环节。

建立一个社会共享、合法公证的个人咨询、资信网络是推动个人消费信贷的重要信用基础,目前,应抓紧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认真实行居民储蓄实名制,建立完善的担保制度,尽快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中心,为个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商业银行应着手建立自己的个人信用制度档案,其内容由自然人身份证和个人社会档案、个人社会保险、个人银行帐户、收入来源、个人支配的用于抵押的资产组成。

商业银行个人信用制度档案资料实行信息共享,以形成一个社会共享、合法公证的个人资信、咨询网络,从而增强对借款自然人咨信状况评价的准确性、科学性,增加贷款的安全系数,切实防范和化解消费信贷的风险。3、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增强消费观念,提高居民负债消费意识。

实践证明宣传工作是能够为企业带来丰厚利润的重要手段。要正确理解勤俭节约的时代内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一种传统的道德观念,勤俭节约不再表现为节衣缩食,而主要体现为一种精神,一种以合法的劳动手段换取更多的正当的劳动报酬的奋斗精神。

舆论界要倡导人们敢于消费、善于消费、科学消费,积极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提高生活质量,增强人们的即期消费意识,把远期消费需求转变为即期消费行为,使“用今天的钱,圆明天的梦”成为一种时尚。4、制定灵活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还款策略,满足不同承受能力的消费者。

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要考虑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在执行国家政策的同时,在允许浮动利息的范围内,对低收入阶层人员实行优惠政策,通过制定灵活多样的还贷方式,以适应不同阶层的消费者的需求。对个人收入相对稳定的企事业单位,如公务员、国家工作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生等可按工资水平的高低掌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可灵活掌握,还款方式可选择分期付款;担保方式可抵押,也可选择个人所在单位或具有资产证明开发商提供第三方担保;对收入不稳定的贷款对象,可使其提供不动产作抵押,这样做可以减轻低收入社会阶层的压力。

5、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体系,减少因个人信用意识差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目前,在我国办理个人消费信贷的个人信用证及征集渠道不畅通,具体的法规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对失信、违约的惩处还不具体,在办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既要遵守金融法规,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又要尽量简化手续,严格执行贷款审查、审批程序;对保证人或保证单位的信用记录进行严格的审查;严格限制贷款人之间的相互担保;对抵押类贷款要严把审查与评估关,建立一套措施完备、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把资产风险管理降低到最低限度。

综上所述,争取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和赢得社会的普遍认可,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成为推广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首要问题;而。

3.消费者权益法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4.论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从一件普通的毛衣标价几百上千甚至上万元的现象屡见不鲜,稍微高档的皮衣往往上千,甚至上万,从一个简单的理发几元上升为当今的天价理发1.2万元。

一些商家利用消费者的攀比心理,对一般的商品,故意为夸张性的价格标示,引诱一些“大款”慷慨解囊。前些天贵州都市报报道了一则新闻,一个开着吉利车的驾驶员来到一家汽车装饰店买坐垫他们开600还可以砍价,而一个开着奔驰的来问同一款坐垫却开1200,说什么好车配好鞍,结果他马上付钱就走了。

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的现实,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首先,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

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我国加入了WTO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合法化、规范化、扩展化。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2]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3]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

目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我国重点突出消费者以下权利:(1)选择权。选择权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的基本保证。

(2)公平交易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一是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二是财产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4)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避免因盲目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法律保障。

(5)索赔权。索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救济权,使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经营者的赔偿,既是对消费者的适当补偿,同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开创性地设立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6)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受尊重权应突出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坚决制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其的保护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 障。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两年以来,随着我国一部分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空白不断被填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1、举证责任。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 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 “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

该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

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关注,体现出我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

另外“共同危险”突破以往的界定,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即在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施具有危险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 ,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责任。

〔4〕也就是要求由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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