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类型在什么法律法规中

2021年04月10日14:00:27

1.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是哪部法律法规规

主要借鉴于刑法,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1、自然事故是指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故,这种自然原因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非人力所能控制,因而行为人对于由于自然原因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客观上没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没有罪过,不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2、技术事故是指因技术设备条件不良而发生的事故。技术事故由于是技术设备条件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避免性,并非所有由于设备原因引起的事故都是技术事故。因为设备是由人操作规程的,同样也是由人护理的。如果设备出现障碍,操作者或者护理者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造成重大事故的,仍然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只有在事故是由设备原因引起并且是在人所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情况下发生,才能定为技术事故。

3、重大责任事故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出规定。

我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安全生产事故作出更明确定义,并对安全生产事故等级进行划分。

当前我国一些企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规范时,借鉴了刑法相关解释来划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性质,就有了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之说,更多是运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工伤认定。而刑法上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和技术事故加以区分,是用鉴别案件性质,即刑与非刑。

2.法律规定的事故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3.常见交通事故类型有哪些,交通事故责任共分哪

发生交通事故,关键在于确定当事人的各自责任,从而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作为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种类,便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之时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下面将主要阐述交通责任的划分种类与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四种。

全部责任与无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负全责任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则无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根据《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21条之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无责任。

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当事人(或两方以上)有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的,是引发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来确定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实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同等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或两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违章行为,且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微信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掌握更多法律资讯!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同等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事实无法查实的,负同等责任。

4.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这个范围相当广泛,但可以提供一些基本常用的法条给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

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 ……

5.交通事故责任共分几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文道全律师解答: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

它是以责论处、处罚得当、赔偿合理的基础,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问题。因此,必须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材料和计算数据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认定。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6.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3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8.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7.1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请示的复函(1993.8.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2004.6.4)

关于保险车辆出险后实际价值如何确定的批复(1999.8.23)

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2001.3.29)

关于车上责任保险条款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9.10)

打造专属自己的淘宝旺铺装修店铺优化商品推广网站客服工作物流发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12.3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12.1)

7.事件法律事实的种类有几种

事件法律事实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然事件 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引发的事件。

①人的出生和死亡。人的出生、成长、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死亡虽然 与人密切联系,但其发生过程完全受自然规律支配,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 因素,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事件。

出生在民法上引起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产 生和公民人格权、亲权等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在民法上可以引起公民民事 权利能力的终止,从而引起该公民为一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死亡可以 引起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给付关系的产生。

民法中关于公 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规定,代理关系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 亡而终止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 等都是关于出生和死亡法律事实的规定。 ②自然灾害。

比如地震、冰雹、水灾、旱灾等都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如,民法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可引起合同的变更和 解除,可引起民事责任的免除。

作为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发生的,可引起保 险赔偿法律关系的发生。 ③一定时间的经过。

例如,一定时间的经过可引起附期限民事法律关系 的生效或终止,一定时间的经过可引起诉讼时效的消灭;债务履行期限的届 满可引起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或担保物权的行使。 ④天然气息的产生。

天然气息的产生可引起所有权的产生。 ⑤意志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行为” 与其意志无关,所以属于事件。

(2)人为事件 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作为事件的原因与人的行为有关, 但事件本身却与人的意志无关,事件本身不直接含有意志属性。

它与自然原 因引起的自然事件相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战争、罢工、动乱等; ②人为事故,比如纵火、失火,生产事故等;③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④人 的失踪。

在人为事件中应当将作为事件原因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与事件本 身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加以区分。比如,杀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要负刑事责任, 而人死亡的后果则要引起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

事故类型在什么法律法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