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规定在那条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2日11:40:05

1.三包规定属于哪套法律

您好!三包规定的法律依据如下: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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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包规定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

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1、国家强制实施“三包”的商品: (1)移动电话、固定电话; (2)电脑及其外设; (3)家用视听商品:家用DVD、VCD、等; (4)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共18类; (5)农业机械产品。 2、商品“三包”的基本内容:7日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退、换、修;15日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换、修;1年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修理。

3、“三包”商品保修的保证期:不得少于30天,即修理后应保证30天不会出现同种问题,否则有权要求免费维修。 4、“三包”商品保修期应当扣除修理及待修时间,即保修期修理、待修所用时间应在手机保修期中予以相应延长。

5、“三包”商品因性能故障修过两次消费者可凭两次修理记录要求销售商更换新机。 6、“三包”商品符合更换条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机,销售商没有同型号同款机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全额退款; 7、“三包”商品更换换货时应当提供新机,换货后“三包”期限重新计算,换货后销售商应当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并在发货票背面注明更换日期加盖公章。

8、折旧费计算期间为自发货票开具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应扣修理和待修时间。 9、实行“三包”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规定或约定,经营者承担的义务: (1)符合退货条件,不得收任何费用; (2)经营者未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修复的,提供备用商品; (3)承担消费者因修、换、退发生的运输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10、实行三包的产品范围: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定和调整。

(3)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4种产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被纳入“三包”范畴。 (4)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5)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3.国家新的三包规定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三包规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内容,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4.三包是哪个部门规定的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

国家新三包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5.国家有没有关于产品质保期、保修期的法律法规

有以下几条法律法规: 1,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3,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拓展资料: 产品保修期责任规定: 1、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3、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4、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普法网-产品保修期责任。

三包规定在那条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