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综合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专业法规:
1、联运: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2、集装箱: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3、铁路: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4、公路: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5、水路: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6、港口: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7、海运:
《国际海运条例》
8、航空: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9、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0、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11、仓储:
《商业仓库管理办法》
12、船舶:
13、消防:
14、危险品:
15、保险:
16、包装:
17、信息
三、国际公约
1、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2、国际铁路联运规程;
3、国际道路交通公约;
4、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5、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2.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3.我国现行的与物流有关的法律
由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密切相关,我国的物流业还处于正在发展的初期,专门的法律、法规还未能建立,指导物流业发展的法规仅限于相关行业的法规。
但我国政府已经在制定物流业的法规方面进行了基础的工作,体现在2001年4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标准编号为GB/T18354-2001,2001年8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物流业的第一个综合性国家标准,旨在规范我国当前物流业发展中的基本概念,以适应物流业的迅速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我国人大颁布的与物流相关行业的法律有:铁路法,1991年5月1日实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实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实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修正并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有关物流业的法规较多,主要涵盖航空、航运、公路、铁道交通的各个方面;当然,负责各类交通管理的主要部委,也发布并实施了许多旨在提高安全性、便利性、通畅性的许多管理制度。
尽管如此,从物流产业的角度看,我国还缺少协调一致的管理物流业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物流服务业的市场准入、物流市场管理、物流市场体系建设、物流节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物流技术的推广及应用等方面还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相应的政策。这影响了我国物流业的平稳、迅速的发展。也是今后我国物流政策研究中,应解决的问题。
4.哪位可以告诉我一些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点的,谢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颁布)
2.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4.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5.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6.《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7.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8.《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9.《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
10.《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
11.关于进一步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12.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13.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4.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15.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2007年11月06日)
5.物流法律法规的介绍
内容简介《物流法律法规》是“中等职业教育物流专业规划教材”之一。本书从当前我国物流业现状出发,结合中等职业教育注重实践和技能的特点,遵循“根植实践,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国内外物流操作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等有关规定,分别对物流活动中涉及的合同、与物流过程密切关联的货物买卖过程、物流过程中直接包括的运输、仓储、配送、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包装、口岸管理等各个环节所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本书适合作为中等职业学校物流管理、电子商务等专业的教材和物流培训机构用书,也可作为企业相关专业人员的参考书。
6.近年来近年来国家对物流扶持的政策有哪些
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
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
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科学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 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数量,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
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点,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已出让经营权的繁忙路段,应根据政府财力状况逐步回购经营权。尽快研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
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抓紧修订完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
按照依法、高效、环保的原则,研究制定城市配送管理办法,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环保车型,全面禁止将客运车辆改装为货运车辆,有效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促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加快规模化发展。 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征收政策,促进甩挂运输发展。
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物流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物流管理的条块分割。加强依法行政,完善政府监管,强化行业自律。
结合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改进资质审批管理方式。 认真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
要破除地区封锁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为物流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进一步规范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合理规划口岸布局,改善口岸通关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加强物流业政策及法规体系建设,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统计、工商注册、土地使用及税目设立等方面明确物流业类别,进一步确定物流业的产业地位。
尽快完善物流调查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 五、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 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对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进行整合;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
目前只为本行业本系统提供服务的仓储和运输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
支持物流企业加强与制造企业合作,全面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
统筹规划和发展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的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扩大物流需求,推动区域内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等共享共用。 六、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 加强物。
7.物流法律法规的介绍
内容简介《物流法律法规》是“中等职业教育物流专业规划教材”之一。本书从当前我国物流业现状出发,结合中等职业教育注重实践和技能的特点,遵循“根植实践,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国内外物流操作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等有关规定,分别对物流活动中涉及的合同、与物流过程密切关联的货物买卖过程、物流过程中直接包括的运输、仓储、配送、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包装、口岸管理等各个环节所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本书适合作为中等职业学校物流管理、电子商务等专业的教材和物流培训机构用书,也可作为企业相关专业人员的参考书。
8.关于快递有什么法律法规么
关于快递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是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法律。
2、《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是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扩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关于消费者和快递企业关于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1、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2、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3、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二、《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消费者和快递企业关于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