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没有关于混凝土企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现已发布,自2012年5月1日实施。其中:“ 6.1.2 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同时作废。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氯离子含量等质量控制指标;修订了混凝土拌合物稠度等级划分;补充混凝土耐久性质量控制指标;修订了混凝土生产控制的强度标准差要求;修订了混凝土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允许偏差;修订了混凝土蒸汽养护质量控制指标;增加混凝土质量检验等内容。
2.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
(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
(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
(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
(8)起重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起重指挥人员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准站在模板、钢筋上作业。
(10)施工现场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通道口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防火标志。
3.水泥使用应符合哪些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抽检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国家对建造水泥厂有什么标准国家对建造水泥厂中转战有什么法律法规
GB 18068-2000 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规定了水泥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水泥厂及现有水泥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水泥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盛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DB43/T 419-2008 湖南省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DB37/T 813-2007 水泥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DB44/T 586-2009 水泥行业节能管理规范 DB50/251-2007 重庆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关于水泥的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要求举证倒置
举证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淘宝网于2008年6月为保证买家利益提出了新的服务制度举证倒置——“买家申诉,卖家举证”,引起网络注意。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至第四条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八类举证倒置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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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急求水泥厂噪音污染的相关法律和条例
噪声污染的危害:
噪声是一种环境污染,它被认为是仅次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第三大公害。噪声象毒雾一 样,弥漫在人们周围,尤其在城市和工业区里,它是一种致人死命的慢性毒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