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具体的政策法规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目标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
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包括市、区(县)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类投放实施区域推进指标等内容。 第八条(垃圾产生者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清洁生产) 本市鼓励研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促进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包装物减量) 本市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有关规定,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一条(果蔬菜皮减量) 本市大型果蔬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标准化菜场实行净菜上市。 第十二条(低碳消费)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本市旅馆、餐饮等经营单位应当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还应当提示并指导消费者适量消费。 第十三条(绿色办公)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先行实行绿色办公。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第十四条(配套政策和标准)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质量技监、商务、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
第十五条(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2]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要求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等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且应当专门处置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 (三)湿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及投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四)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由业主整幢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使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
2.上海市是怎样处理生活垃圾的
1.填埋处理 填埋是大量消纳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方法,也是所有垃圾处理工艺剩余物的最终处理方法,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直接填埋法。
所谓直接填埋法是将垃圾填入已预备好的坑中盖上压实,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 天津市在水上公园南侧用垃圾堆山,营造人工环境,变害为利,工程占地近80万平方米,以垃圾与工程废土按1:1配合后作为堆山土源,对于渗滤液和发酵产生的沼气和山坡的稳定性等,都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美国堪萨斯城(Kansas City)是一个不大的城市,人口不多,城市周围是广阔的乡村,在远离城市的一块丘陵山地的低洼处选建填埋场,为了防止二次污染,采取如下措施: (1)在底部和周围铺有防渗层; (2)分层铺放,即堆放一层垃圾,而后盖土压实,根据介绍,有些垃圾堆放层还安装导气和导水管道,并利用产生的沼气。 日本东京都江东区有一片树林浓密,花草繁茂的土地,人们称之为“梦岛”,梦岛全部都是用垃圾填海造成的。
但是,我国许多城市的垃圾仍有大多采取露天堆放,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每一个垃圾堆放场都成了一个污染源,蚊蝇孽生,老鼠成灾,臭气漫天,大量垃圾污水由地表渗入地下,对城市环境和地下水源造成严重污染。
沈阳市曾经对35处填埋场中的10处进行钻探取样,分析垃圾断层样品和地下水质,分析结果发现: 1、地下水质恶化,污染严重,水混浊发臭,水中均检出厌氧大肠杆菌; 2、垃圾断层样品均检出有毒有害物质。上海市每天有万吨垃圾运往郊区海边堆放,一座座高达二三十米的垃圾山拔地而起,造成周围环境的严重污染。
填埋处理方法是一种最通用的垃圾处理方法,它的最大特点是处理费用低,方法简单,但容易造成地下水资源的二次污染。随着城市垃圾量的增加,靠近城市的适用的填埋场地愈来愈少,开辟远距离填埋场地又大大提高了垃圾排放费用,这样高昂的费用甚至无法承受。
2.焚烧处理 焚烧法是将垃圾置于高温炉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种方法,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和供暖。美国西屋公司和奥康诺公司联合研制的垃圾转化能源系统已获成功。
该系统的焚烧炉在燃烧垃圾时可将湿度达7%的垃圾变成干燥的固体进行焚烧,焚烧效率达95%以上,同时,焚烧炉表面的高温能将热能转化为蒸汽,可用于暖气、空调设备及蒸汽涡轮发电等方面,美国部分焚烧厂的主要技术指标列于表1。 我国石家庄市建造了焚化站、沈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引进日本垃圾焚烧装置对医院等单位的特殊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残灰约占焚烧前生物垃圾重量的5%,一般为优质磷肥。
近几年我国对垃圾焚烧发电产生再生能源技术越来越给予重视。 焚烧处理的优点是减量效果好(焚烧后的残渣体积减少90%以上,重量减少80%以上),处理彻底。
但是,根据美国的报道焚烧厂的建设和生产费用极为昂贵。在多数情况下,这些装备所产生的电能价值远远低于预期的销售额给当地政府留下巨额经济亏损。
由于垃圾含有某些金属,焚烧具有很高的毒性,产生二次环境危害。焚烧处理要求垃圾的热值大于3.35MJ/kg,否则,必须添加助燃剂,这将使运行费用增高到一般城市难以承受的地步。
3.堆肥处理 将生活垃圾堆积成堆,保温至70℃储存、发酵,借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将有机物分解成无机养分。经过堆肥处理后,生活垃圾变成卫生的、无味的腐殖质。
既解决垃圾的出路,又可达到再资源化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量大,养分含量低,长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质变坏,所以,堆肥的规模不易太大。 不论城市生活垃圾的填埋、焚烧或堆肥处理,都必须要有预处理。
预处理程序首先要求居民将生活垃圾按可回收物质、有机物质和无机物质分别装袋,然后,垃圾处理公司按垃圾分类收集和运送,分类处理和利用。 表1美国部分焚烧厂的主要技术指标 城 市 主要 技术指标 新泽西州的Glouccster county 佛罗里达州 的Broward county 马里兰州 的 Baltimore 马萨诸塞州 的North Andover 新罕布什尔 州的 laremant 佛罗里达州 的St. petershurg 纽约的 Pee kskill 适用于人口(万人) 20 65 85 75 7 100 85 处理线个数 2 3 3 2 2 3 3 单线处理能力 287.5 750 750 750 100 1000 750 每天日处理 能力 575 2250 2250 1500 200 3000 2250 平均日处理量 460 1800 1800 1200 160 2250 1800 燃烧温度F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能量回收形式 电能和蒸气 电能和蒸气 电能 电能 电能 电能 电能 发电机容量(kW) 14*10 60*10 60*10 40*10 4.5*10 75*10 60*10 蒸气量(p/h) 1.2*10 5.1*10 5.1*10 3.96*10 4.6*10 7.02*10 残留物缩减量 95% 95% 95% 95% 95% 95% 95% 回收材料 铁 铁 铁和聚合物 铁和聚合物 聚合物 铝铁聚合物 聚合物铁 三、美国城市生活垃圾与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差别 美国城市垃圾的成分与我国部分城市垃圾的成分对照见表2。
由表2可知,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成分与美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成分有明显的差别,美国垃圾的有机物质多,可回收或燃烧的成分高,我国的城市垃圾中无机物质占有很大比例,即使像上海、北京这类大城市,煤。
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废弃物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申报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宣传指导。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单位和地区的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单位,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规定定时、定点投放,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收集。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违反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塑料废弃物、废电池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塑料制品、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相应废弃物回收和处置义务作出规定。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违反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运输单位不得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船应当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处置地点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船携带处置证,并按照交通运输、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区域、时间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行驶的,由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区县和部门统筹安排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接纳场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运输单位凭处置结算凭证领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费。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处置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接纳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的,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处罚后,交还其运输工具。对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由城管执法部门移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化粪池和储粪池应当定期疏通。粪便外溢时,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先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是什么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上海垃圾分类如何监管
实行生活垃圾全程管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随着条例实施,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被纳入法治轨道。然而,垃圾分类关系千家万户,涉及人们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生活习惯的改变。习惯是长期养成的,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生活垃圾分类要取得明显成效,需要几十年甚至几代人的坚持与努力。因此,条例实施既是紧迫的,又是长远的,需要全市上下以时不我待的精神、久久为功的定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难题,持之以恒、不懈推动,垃圾分类才能真正成为上海的新时尚、新风景、新名片。
首先是要严格落实政府责任。根据“市级统筹、区级组织、街镇落实”的思路,把“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体系落到实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在生活垃圾减量以及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各项职责,形成各方沟通顺畅、合作有力、配合紧密的工作格局。
其次是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要持续不断地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条例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监督,与政府一起做好宣传、反映民意,共同提高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最后是要持续进行社会动员。要坚持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智慧,在实践中创造更多的新鲜经验。不断提升市民的法律素养和社会责任意识,使市民成为条例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市民的共同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