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这是我们党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 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经验而提出的重要任 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 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运 行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经济法治建设,制定了一系 列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使各方面经济活动逐步纳入制度化、规 范化、法治化轨道。
但同时,我国的经济法律基础仍比较薄弱,保护产权 的法律不到位,促进创新的法律不健全,市场法律体系不完备,规范市场 秩序的法律不完善,法治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同步,这些问题和现 象的存在影响和制约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 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 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加强党的领导,完善 经济立法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调节、促进、规范和保障作用,把 推进改革与完善法律更好地结合起来,为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实施提供全方 位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第一,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保护是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 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进一步完善保护国家、集 体、私人产权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 人财产权的保护,切实保护国有财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内部人员控 制。 要加强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保护,加强对非公有制经 济产权保护,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要完善激励创新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制度是推动 创新的重要保障。
要加快完善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相关 的法律法规及配套的行政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 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完善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 成果产业化的法治保障,建立支持创新的风险投资法律体系。健全集聚 创新人才的体制机制,将培养与引进有机结合,吸引优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
第三,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 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是市场经济高效运 行的必要条件。
要按照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过错责任原则、所有权不可侵 犯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完善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 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 用地市场,启动能源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促进资源能源节约、生态 环境保护。完善《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在保障安全的同时逐步放开 市场准入,稳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促进资金自由流动,提高资 金配置效率。
第四,完善促进公平竞争法律制度。 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经 济健康发展的基础。
完善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和改善宏 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健全宏观调 控体系,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加大反对地方保护、行政垄断和不正当竞 争力度,维持统一开放的市场秩序。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确保企业 社会责任落到实处。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构建,牢固树立诚信经 营、合作共赢的理念,增强保护环境意识,尊重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 者利益。
2.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一是健全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决定》提出,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决定》紧紧抓住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这一核心和关键,突出强调了平等保护、公平竞争的理念和原则。
二是完善激励创新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制度是推动创新的重要保障。《决定》强调“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按照这一要求,必须着力健全支持创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法律体系,以体制机制的全面深化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三是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四是完善促进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决定》提出,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是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构建,如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承担责任;对企业员工承担责任;主动承担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等。要通过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促进企业牢固树立诚信经营、合作共赢的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从第八届全国人大起,开始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活动,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顺利出台,从而使我国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依法规范的竞争经济,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和秩序、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劳动、社会保障等规范,都是以市场活动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条件,而且为公私财产权的保护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较为有效和全面的制度保障。
4.试论加强经济立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证作用
(1)经济法律、法规对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作出明确规定,就是把反映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规范化、法律化。这是运用!法律的形式,预先地、有计划地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引导到符合经济规律的轨道上来,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以利于实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
(2)为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在经济法律、法规中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措施作出规定,
使这些措施规范化、法律化,有助于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严格地执行这些措施。同时,规定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就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排除经济体制;改革的
阻力,有力地实施需要采取的措施,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
(3)从法律上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有助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稳步发展。通过经济立法可以把经济
体制改革中建立起来的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在经济法律法规中肯定下来。同时规
定对破坏这些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责任。这就赋予了上述新制度以高度的权威和必要的稳定性,使
其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制度。否则,经济体制的改革的成果就不可能得到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就不可能顺利建立和不断完善。
5.如何全面推进市场经济法制建设
给你提供点素材吧。
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与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应该如何进行现代法制建设,是我国学者目前非常关注的学术话题。从比较宏观的视野看,大致涉及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我国法制建设追求的目标取向是什么?其二,我国法制建设的方法途径是什么?笔者在此提出自己近来思考的一孔之见,希望得到学者的批评指正。
一、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法制的现代化;然而,现在的问题是:什么是现代化的法制呢?或者说,什么是现代法制的基本状况的特征呢?这是一个见仁见智、不易回答的问题。 因此,为了讨论的方便,必须首先设定一个关于现代法制的评判标准,确立一个参照系统。
在此,最为便捷的做法则是通过分析和考察西方现代法制,并且据此进行概括和抽象,从而提出一个关于现代法制的“理想类型”,作为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 根据马克斯。
韦伯的研究,现代法制作为一种原生形态的法制样式,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而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制度结构,同样是西方文化传统的独特产物〔1〕。据此, 我们可以说:所谓法制的现代性特征,实际上是西方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面向,是其文化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这一角度看,如果我们意欲理解和把握现代法制的基本精神和特点;那么,也就必须首先检讨和分析西方现代法制赖以生存的文化传统,尤其是西方现代社会的根本特征,实际上是西方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面向,是其文化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一角度看,如果我们意欲理解和把握现代法制的基本精神和特点;那么,也就必须首先检讨和分析西方现代法制赖以生存的文化传统,尤其是西方现代社会的根本特征。
换言之,我们必须首先把握西方现代社会的总体特征,才能理解其法制的现代性特征。 那么,什么是现代社会呢?对此,有的学者从“传统/现代”的两分模式出发,认为现代社会具有与传统社会不同的结构和状况,由此形成一种关于现代性的评判标准,并且以此裁量传统社会。
这一分析模式具有割裂传统与现代之嫌,因此并不可取;当然,也有分析上的方便的优点。然而,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或评判标准又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充满岐义的观念,学者的看法不尽相同。
比较流行的观点(例如美国学者布莱克)认为:所谓现代社会,主要是指经济领域的工业化,政治领域的民主化和法制化,社会领域的都市化、流动化、均富化、福利化和人口控制化,文化领域的宗教世俗化、教育普及化和知识科学化等〔2 〕。 虽然现代社会包含上述诸多层面,但是,在韦伯眼里,贯穿其中的根本精神则是“形式合理”四个字〔3〕。
这是韦伯反复阐明的一个中心问题和基本思想,他的比较宗教社会学的主题就在于此〔4〕。对此, 苏国勋先生概括如下:“在韦伯看来,近代欧洲文明的一切成果都是理性主义的产物:只有在合理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支配下,才会产生出经过推理证明的数学和通过理性实验的实证自然科学,才会相应地产生出合理的法律、社会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合理的社会劳动组织形式-资本主义。
”〔5〕 现在,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什么是现代法制呢?也许,我们可以得到各种不同的回答或答案;但非常清楚的是,在韦伯看来,现代法制的主要特征和根本精神仍然是“形式合理”四个字。他认为:这种体系严密、形式合理的法律,对于西方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是罗马法以及受其影响的西方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这样一种法律,除了西方之外,是没有的〔6〕。
对于这种形式合理的法律, 我们大致可以概括如下:其一,权利和义务应有某种普遍适用,并且可以证实的法律原则支配。其二,这种法律必须具有逻辑清晰、内在一贯的系统构成。
其三,这种法律规范具有鲜明的外部特征或外在要素;换言之,只有通过逻辑分析和解释的法律概念,才能构成系统的法律规范。 其四,这种法律已经祛除了非理性的、神秘的、巫术的手段和因素,并且受到理智的控制〔7〕。
这,就是韦伯关于现代法制的基本要义。 值得说明的是:首先,韦伯对法律的形式合理的概括,主要是指大陆法系的法制系统结构;具体则是指经过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而英国的判例法制体系似乎与此不同。
当然,就英国法制而言,自工业革命以来,由于“遵循先例”原则的确立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乃至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变迁〔8〕, 也都是朝着形式合理的方向发展和完善的。其次,韦伯似乎过于强调法律体系的形式合理的特征,而对法律的价值基础则关注不够。
笔者以为,根本的原因在于:及至19世纪,于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由、权利、正义和个人主义的基本价值理念已经全面渗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制定的主要法律规则;所以韦伯在此特别强调法制的形式合理,乃是事理之所必然,时势之所必趋势。 实际上,这种法制的形式合理,一方面是指法律的体系结构,另一方面则是指司法的“程序”逻辑和法制的严格执行。
它的根本目的在于使法律成为一种真正具有可预测性、可计算性的制度秩序,。
6.如何健全与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
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抓住完善政府、完善企业、完善法规、完善环境四个关键环节。
完善政府,是指把政府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完善政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是政府职能转变走向新阶段的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职能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一边解决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问题,一边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管理体制和行为规范,其显著特点是“破旧”。
进入新世纪,将开始从不成熟、不完善的政府职能向规范、完善的政府职能转变,即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更多地体现了“立新”的特点,体现着完善的要求。在这个阶段,政府将进一步制定经济规范,维护市场秩序;将进一步设法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诸如基础教育、基础科学、交通与通讯以及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国土整治与水利、消防、环境保护等;将进一步完善收入再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目标;将进一步创造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国际环境,解决与国外的经济联系问题及搞好内外平衡。
为达到这些目标,政府将进一步科学界定管理范围、管理力度和方向,界定政府与市场的相互关系;将进一步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正确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将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将进一步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完善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努力保持宏观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完善企业,是指使企业(也包含各类市场经济组织)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成熟企业。
为实现这一点,需要从两方面努力:一方面是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企业自我完善,解决好管理模式、治理结构和发展战略问题。就政企关系来讲,完善企业首先要求政府依法尊重和保护企业的自主权利:企业能自主确定产出数量和价格,自主决定出口还是内销,自主选择管理层、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自主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自主开展各类商业活动等。
这就要求企业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产权关系是明晰的,在资源(资本、劳动、土地和企业家)配置方面是按照市场规则和供求进行决策的。就国有企业而言,正确解决政企关系,有赖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有赖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就非国有企业而言,其进一步的完善,有赖于企业运行环境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也有赖于企业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
完善法规,是指进一步完善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方方面面的经济法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完备的法制条件。我国已制定了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等30余部专门法律。
这些法律确立了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制化的公平贸易环境,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这些法律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特别要指出的是,修改和完善宪法已被列入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也是必要的。这些年来,通过三次修改宪法,明确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各种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确立了市场规则,已初步建立了有关产权确认和保护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现在,需要进一步修改宪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法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完善环境,是指健全市场经济运行的环境。
主要包括: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环境;生产要素市场化环境,即原材料、能源、劳动力等价格按市场供求来形成的条件;企业融资的市场化环境,即利率和汇率由市场形成、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交易活动自由、市场中介独立、内外资企业享受平等待遇的贸易环境等。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是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完成还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程度,一步一步地实现,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部完成。
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我们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正反经验有深刻的理解,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有准确的把握,对与国外发达市场经济体制的差距和不同特点有清醒的判断。根据《200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的测算,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到2001年大约为69%。
这一结果表明,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与欧美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比还有一定差距,我国还只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正处于从初级的市场经济向完善的市场经济推进的阶段。只要我们按照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办事,从实际出发,持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完善改革的思路和方案,就一定能早日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