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防知识教育的国防法制教育
国防法制,是国防法律规范及其制定和实施的有机系统。国防法制教育是以增强国家综合国防实力为目的,依据国家国防和军事法规,通过一定手段,有计划地对公民的国防法律观念和行为施加影响的过程。国防法制教育内容包括各种国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等,也包括对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的制定、执行、遵守、监督等各种运行操作环节。通过国防法制教育,使全体公民了解国防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增强国防法律意识,提高执法守法的自觉性,学会运用国防法律维护和加强国防建设。
2.国防法规的相关法规
之所以把《国防教育法》单独列出来为大家作比较详细的介绍,主要是因为,它和我们目前进行的军训有着密切的联系,也就是说,它是我们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国防教育和军训的法律依据。
《国防教育法》是规范全国国防教育的基本法律。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施行。
《国防教育法》共6章38条,(真是人性化)其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国防教育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法。
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对国防教育的职责及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规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通过立法规定一个节日或者纪念日,以推动国家某项事业的发展,是国内外经常采取的做法,我国的《国防教育法》在起草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设立全国性的国防教育日很有必要,这有利于增强全民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推动国防教育建设事业的发展。
在确定具体为哪一天的时候,提出了许多方案,有人提出应选《南京条约》签订日,有人提出选《辛丑条约》签订日,还有人提出“九一八”、“七月七日”等等,经过反复研究,最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作出决定,确定每年九月第三周星期六为全国国防教育日。369国防教育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
单设这一章的主要考虑,一是青少年是祖国发展的未来,是国家持续发展的强大的后备力量:二是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这一阶段正是增长才干的阶段;三是青少年在学校接受的是系统、正规的教育。因此,第13条提出:“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15条规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对学校军事训练的组织实施,明确规定,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要求学校应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在这里,要跟大家届时一个法律术语“应当” ,“应当”一次在立法和司法中含义就是“必须”的意思。比如,在我国《刑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 有重大理工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减轻处罚。
那就是必须或者肯定要减轻处罚的意思。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
明确了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对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个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职责,开展国防教育的内容、方法都做了规定。第四章国防教育的保障。
对国防教育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物资、场地及教育大纲、教材、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等保障做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对于其他违反国防教育法规定的行为,以至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以及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好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国防教育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教育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防教育事业迈入了法制化轨道。这对于保证全民国防教育的开展,推动新时期的国防建设,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乃至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反分裂国家法》简介主要是为了台湾吧《反分裂国家法》与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票通过。有助于反对和遏制“台独”;有助于维护两岸关系的稳定发展;有助于维护台海和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伟大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比分。
国家决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第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我国国防法制建设的前景展望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的国防法规建设还有一些需要健全和完善(都是这么说的)的地方,一些国防和军队建设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突出的是:《国防动员法》、《国民经济动员法》、《军人权益保障法》、《转业军官安置法》、《国防科研产生发》、《武器装备采购法》等法律尚未出台。
还有一些重要的军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例如联络工作、军费和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军用核安全、军用核材料管制、军事监狱管理等。此外,有些军事法规需要修改,例如共同条令、军事训练条例、政治工作条例、武器装备管理方面的条例等等。
《军人权益保障法》、《转业军官安置法》、《退休军官安置法》这些法规。
3.国防法规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国防法规的基本含义:
1、有利于把党和国家在国防建设、军队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及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可以长期稳定地付诸实施;
2、有利于确立和强化国防和军队建设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国防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使国防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3、有利于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国防的基本原则和防务政策,树立和维护我国爱好和平的国际形象,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扩展资料:
国防法规的性质:
国防法规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防建设领域中的法律体现。国防法规与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我国的国防法规,除了具有无产阶级的根本性质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国防法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权威性本是所有法律的共性。
2、国防法规具有较强的从属性。
3、国防法规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
国防法规的作用:
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2、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3、保证国防现代化顺利实现。
4.国防法规是加强国防实力建设的重要保障。
5.国防法规是指导国防潜力发展和积蓄的重要手段。
国防法规的基本特征: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2、内容公开的相对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国防法规
4.国防法规的国防法规
军事组织方面的法zhidao律制度
军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
兵役方面的法律制度
军事训练方面的法律制度
军队政治工作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防后勤方面的法律制度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方面的法律制度
优抚与安置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防科研生产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防动员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防教育方面的法律制度
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
安全防卫方面的法律制度
军事刑事法律制度
对外军事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军人抚恤优版待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平时权征集
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民兵
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
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5.国防法规对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有哪些明确规定
国防教育是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颠覆和威胁,对全民传授与国防有关的思想、知识、技能的社会活动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为增进全民的国防思想、国防知识、国防技能和身体素质,以及有利于形成和增强国防观念、国防能力的各种类型的社会活动。国防教育是对全体公民进行的一项基本教育,涉及到各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范围非常广泛,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它更是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社会工程,其根本目的在于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和国防精神。因此,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事情,是现代教育的主要方面,更是现代国防建设的迫切需要。
国防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与人才培养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它的开展就必须受到国防法规的确认与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使国防教育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其社会作用。
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法规涵盖了许多方面的内容。但是它对于国防教育的确认、保障和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这两部法律中。
6.国防教育基地的法律法规
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 (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2007年9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防教育基地建设,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普及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基地是具备国防教育功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国防教育场所。主要是:用于缅怀纪念的场所,包括纪念馆、纪念地、领袖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和历史遗址等;用于观摩学习的场所,包括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园、兵器馆、部队荣誉(军史)馆等;用于开展军事训练的场所,包括民兵训练基地、学生军训基地、少年军校等;以及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国防教育基地是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阵地,应当坚持建用并重的原则和巩固、提高、发展、创新的方针,不断加强建设,完善设施,充分发挥国防教育功能,促进全民国防教育深入开展。第四条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和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负责国防教育基地的命名管理工作。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从国防教育基地中评选国家国防教育示范基地。
第六条 命名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坚持标准,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 国防教育基地的条件 第七条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主题内容鲜明。
紧扣国防教育主题,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具有思想性、知识性、可鉴赏性,有助于普及国防知识,增强群众国防观念,陶冶公民爱国情操。(二)管理正规有序。
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运作有序,无不正当经营,无违章违规现象。(三)基础工作扎实。
基本建设比较完善,教育资料完整详实,师资或者讲解员队伍素质较高,配套设施齐全,更新及时,适合开展国防教育活动需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四)经费保障落实。
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正常运转。(五)社会效果显著。
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部署和要求,经常开展各种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国防教育活动,并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可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的具体条件。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九条 国防教育基地由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考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备案。第十条 国防教育基地一般每五年命名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命名大会,授予牌匾,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国家国防教育示范基地应当从已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中遴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推荐,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评。第十二条 国家国防教育示范基地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由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命名,授予牌匾,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国防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每年对国防教育基地进行一次抽查,并视情通报检查情况。第十四条 对工作无创新发展或者发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国防教育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给予批评帮助,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省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报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同时报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备案。第十六条 国家国防教育示范基地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由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决定撤销。
第五章 国防教育基地的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在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十八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展国防教育活动费用支出较大的国防教育基地,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基地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国防教育基地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二十条 国防教育基地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所需的军队退役装备,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7.我国国防法规有哪些主要内容
1.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2. 武装力量 3. 边防、海防和空防 4.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 5.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6. 国防教育 7.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8.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9.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10. 对外军事关系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