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装相关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3日14:35:04

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其安装许可按照本规则实施。第三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按照压力管道的类别及其级别确定许可范围。

压力管道的类别及其级别划分为GA类、GB类、GC类、GD类,具体划分见附件A。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GA类[含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甲级)]、GCl级和GDl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级别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有效期为4年。

第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鉴定评审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二章 安装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

集团公司申请安装许可,应当明确具体从事安装工作的机构或者分公司。如果以分公司名义申请安装许可,必须取得其总公司的授权。

第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设计、安装以及竣工验收等标准(以下简称相应标准)从事压力管道安装。安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安装的压力管道的安全性能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压力管道安装要求的能力,其人员、安装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安装条件,包括办公条件、安装设备与工艺装备、试验用的厂房场地、原材料和管道元件存放保管场地;(三)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和试验条件;(四)具备主要的安装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分包时,应当有与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签定的分包协议。

首次取证和增项(或者升级)的安装单位,应当通过试安装证明其具备安装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的能力。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B。

第九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项目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压力管道安装工程项目和重点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并且形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第三章 安装许可程序 第十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安装、鉴定评审、审批证。

第十一条 申请安装资格的单位(也称为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安装许可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并且按照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二)单位概况;(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六)质量保证手册。提供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安装单位的公章。

第十二条 许可审批机关对安装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 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安装单位,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将两份申请表返回安装单位(其中一份交鉴定评审机构),一份申请表交许可审批机关的下一级质量监督部门,一份申请表由许可审批机关存档。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装单位,其申请不予受理:(一)申请资料不能证明安装单位已经达到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对不予受理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安装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所受理的级别进行试安装(试安装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试安装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接受安装监督检验。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约请有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鉴定评审。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要求,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确定鉴定评审时间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并且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单》抄送许可审批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组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和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对安装单位进行鉴定评。

2.想请教下(氮气、氩气)压力管道的安装和使用有什么法律强制规定

施工单位要有资质 GC类(工业管道)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l级、GC2级、GC3级。B3.1GCl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输送GB 5044—85《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2)输送GB 50160-199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管道;(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并且 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B3.2GC2级除本规定B3.3规定的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小于B3.1规定的GCl级管道。B3.3GC3级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0MPa,并且设计温度大于-20 ℃但是小于185 ℃的管道。GD类(动力管道)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D1级、GD2级。B4.1GD1级设计压力大于等于6.3 MPa,或者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B4.2GD2级设计压力小于6.3MPa,且设计温度小于400℃的管道。

具体安装验收规范一般找找规范就好

3.压力管道施工规范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0801.1-200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1部分:总则 Pressure piping code — Industrial piping —Part 1:General 2006-12-30发布 2007-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1部分:总则 1 范围 1.1 GB/T 20801《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规定了工业金属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和安全防护的基本要求。

1.2 本部分规定了压力管道的适用范围和管道分级等基本要求。 1.3 本部分所指工业金属压力管道(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包括了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压力管道。

1.3.1 本部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压力管道”的设计和建造。该条例规定的“压力管道”系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气体、液化、蒸汽介质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1.3.2 本部分也适用于公称直径濒于或等于25mm、最高工作压力低于0.1MPa或真空、不可燃、无毒、无腐蚀性液体压力管道的设计和建造。 1.4 本部分不适用范围如下: a) 公称压力PN420以上的管道; b) 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 c) 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 d) 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的管道; e) 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 f) 移动设备上的压力管道如铁道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 g) 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道; h) 长输(油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i) 定型设备如泵、压缩机各其他输送或加工液体设备的内部管道以及设备的外接管口; j) 采暖通风专业的管道; k) 水电站的专用压力管道,如引水管、导水渠等; l) 动力管道。

1.5 本部分不包括的役压力管道、检查、检验、试验、维护和修理等方面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2080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047-2005 管道元件 DN(公称尺寸)的定义和选用 GB/T 1048-2005 管道元件 PN(公称压力)的定义和选用 GB 5044-19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T 20801.2-2006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2部分:材料 GB/T 20801.3-2006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3部分:设计和计算 GB/T 20801.4-2006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4部分:制作与安装 GB/T 20801.5-2006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 GB/T 20801.6-2006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6部分:安全防护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19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管道 piping 由管道组成件装配而成,用于输送、分配、混合、计量或截止流动。除管道组成件外,管道还包括管道支承件,但不包括支承构筑物,如建筑框架、管架、管廊和底座(管墩或基础)等。

3.2 公称压力(PN) nominal pressure 按GB/T1048的定义,由字母PN和无因次整数数字组成,代表管道组成件的压力等级。 3.3 公称直径(DN)nominal diameter 按GB/T 1047的定义,由字母DN和无因次整数数字组成,代表管道组成件的规格。

3.4 管子 pipe, tube 用以输送液体或传递液体压力的密封中空连续体。 3.5 管道组成件 piping components 用于连接或装配成压力密封的管道系统机械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安全保护装置以及诸如膨胀节、挠性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管路中的仪表(如孔板)和分离器等。

3.6 管道支承件 pipe-supporting elements 是将管道荷载,包括管道的、输送液体的重量、由于操作压力和温差所赞成的荷载以及、风力、地震、雪载、冲击和位移应变引起的荷载等传递到管架结构上去的元件。它分为固定件(fixtures)和结构附件(structural attachments)两类。

固定件包括悬挂工固定件,如吊杆、弹簧吊架、斜拉杆、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和固定架,以及承载式固定件,如鞍座、滚柱、托座和滑动支座等。 结构附件是指用焊接、螺栓连接或夹紧方法附装的管道上的元件,如吊耳、管吊、卡环、管夹、U形夹和夹板等。

3.7 管件 fittings 管道组成件的一个类别,通常包括弯头、三通、异径管、管帽、翻边短节和活接头等。 3.8 管架 pipe support 是支承管道的构筑物,管道通过支承件将荷重和推力传递到管架上。

管架由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立柱横梁或框架所构成,独立固定的基础上,也可固定的设备上或墙上。按类型分有:独柱式、双柱式和悬臂式等。

3.9 管廊 pipe rack 是指大型装置管道修路敷设的主要场所,它由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横梁以及桁架所构成。按类型可划分为单层或多层,可通行的或不可通行的等。

3.10 有毒介质 toxic medium 系指按GB 5044定义的极度、高度和中度危害介质的总称。

4.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自何时起施行

按照GB50235的规定,管道液压试验压力的规定如下: (1)承受内压的地上管道及有色金属管道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埋地钢管道的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不低于0.4MPa; (2)当管道与设备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试验,管道的试验压力≤设备的试验压力时,应按管道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当管道试验压力大于设备的试验压力;且设备的试验压力不低于管道设计压力的1.15倍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按设备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 (3)当管道的设计温度高于试验温度时,试验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PS一1.SP[。

if/[。jZ 式中: PS——试验压力(表压), MP。

; P——设计压力(表压),MPa; 卜」。——试验温度下管村的许用应力, MPa; 卜]。

——设计温度下管材的许用应力,MPa。 当卜」1/[。

」2大于65时,取6.5。 当PS在试验温度下产生超过屈服强度的应力时,应将试验压力PS降至不超过屈服强度时的最大压力; (4)对位差较大的管道,应将试验介质的静压计入试验压力中。

液体管道的试验压力应以最高点的压力为准,但最低点的压力不得超过管道组成件的承受能力; (5)对承受外压的管道,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内、外压力之差的1.5倍,且不低于 0.2MPa; (6)夹套管内管的试验压力应按内部或外部设计压力的高者确定。夹套管外管的试验压力应按上述第1条的规定。

5.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技术》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 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二)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三)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四)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五) 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一) 设备本体所属管道;(二) 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三) 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四) 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五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第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二) 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理公称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三) 制定本部门压力管理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四) 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五) 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六) 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七) 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八) 按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二) 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三) 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四) 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五) 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六)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行使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同下)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七) 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八) 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九) 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 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安全注册。安全注册的审查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查机构进行。

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产品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

劳动部负责型式试验单位的资格审查与批准,并颁发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安全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压力管道安装认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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