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3日15:10:04

1.汽车信贷的国家政策与法规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 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贷款担保情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

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三)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贷款催收记录;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六)贷款担保状况; (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四章 机构汽车贷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

2.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具有北京市户口,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3.个人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够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4.在申请贷款期间,交纳不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付款;

5.愿意接受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年限: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长期限为五年(含)。车价在7万元以下(含7万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长期限为三年(含)。

首付: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款项的80%,即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项的20%。

保险:

在贷款期间,借款人必须连续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等险种,并在保险特别约定栏中明确:在贷款期间所投保机动车辆发生盗抢或全损或推定全损等保险事故时,贷款经办行应作为保险赔款的第一受益人。

调查:

(一)贷前调查

1、贷款申请人认真填写“贷前预审表-I”交银行初审。

2、银行通过“贷前预审表-I”初步完成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审查,对符合银行贷款标准的申请人,银行通知贷款申请人准备个人贷款申请资料。

1) 客户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应提供如下材料: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申请书;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已婚者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常住地址居住证明;

婚姻证明;

学历证明(本科以上者需提供);

银行认可的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包括所在单位出具的

工资证明或其他合法收入证明等(参考家庭综合收入的,需提供各方的收入证明);

经办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借款申请人提供个人工资性收入证明的,应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提供经营性收入证明的,需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等;提供租赁收入证明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证明文件及租金入账证明等;提供个人金融及非金额资产证明的,需提供相关权利凭证。如客户为公司法人或私营业主,应视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材料,进一步了解其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

3)借款申请人居住证明包括房产证明、房屋租赁或买卖合同以及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客户居住证明。

4)如有担保人,需提供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收入证明、结婚证、学历证明、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

3、面签

1) 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必须委派客户经理或业务经办人员与借款人见面,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填写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客户贷前调查谈话记录

2)申请人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并填写“贷款申请表”。银行客户经理或业务经办人员核查贷款申请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确认完全相符后,需要在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经核查,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字样及个人名章。

3)见证贷款申请人在借款合同、有关凭证及其他法律文书上的签名,确保签字的真实性,并在客户经理见证声明书上签字确。

4、家访调查

对于每笔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必须由我行工作人员亲自下户家访调查,形成家访调查报告并签字确认。

3.汽车金融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法律体系

你好!

(一)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颁布填补了我国汽车金融服务领域的法律空白。但是,我国汽车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仍然不健全,一方面需要出台一些新法规,填补法规缺失的空白;另一方面对不适应汽车金融公司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逐步完善和制定汽车信贷管理办法、抵押登记办法、经营审批管理办法、规范汽车信贷方式等。从有利于促进汽车金融行业发展和提高监管有效性的角度,从机构准入、业务界定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对汽车金融公司做出一般性的原则规定,着重体现监管机构监管理念和规制监管与原则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要求,尽快使汽车信贷市场趋于成熟。

(二)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1)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尝试扩大业务范围,给予更多的经营自主权;鼓励和支持各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开展多方面的业务合作;将保险资金引入汽车金融信贷市场;合理引导国外资金进入汽车金融信贷市场。(2)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扩大吸收存款范围,通过发行债券、票据、抵押融资等渠道筹集资金,探索和创新融资渠道,扩大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规模,扩大汽车消费信贷利率的浮动范围,多方面增加资金来源。

(三)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的征信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建立完善的征信机构体系和评价机构体系,健全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和相关制度,建立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事后的评价制度,引入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筛选机制,健全失信惩罚机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突破制约汽车消费信贷的“瓶颈”。

(2)加强汽车金融服务配套制度建设,稳步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汽车金融公司可与保险公司联合开拓汽车信贷市场,推动汽车金融公司与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合作,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平稳发展。

(3)完善汽车信贷的担保和风险机制,推动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建立,使机动车登记证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简化担保手续,建立多元化的担保方式等。

(四)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管。借鉴国外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经验,制定正确的监管方针和策略,指导和约束汽车信贷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逐步建立汽车信贷风险监测报告机制。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的贷款管理,作为促进我国金融机构扩大汽车消费信贷的关键环节。通过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管,使汽车金融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4.关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细则要求有

1、贷款对象和条件。

凡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都可以向银行申请汽车贷款。有的银行同时要求在该行开立存款账户,存入不少于规定数额的首付付款车款、保险费等。

办理车贷的客户签订购车合同的汽车经销商必须在贷款银行的认可范围内。 2、贷款方式。

有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三种。 3、贷款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要求,借款人办理车贷首先要出示一份与银行指定汽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其次,要向银行提供身份证、存款证明、单位开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已婚者)等材料。

有的银行还要求所在地居委会开出证明自己婚姻状况和固定地址的证明。 4、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般来讲,借款人的购车首付不少于车款的20%,最高贷款额度是80%;个人自用车贷款期限在五年以内。贷款利率随央行利率调整而有所浮动,一年一定 5、贷款流程。

出示购车合同和银行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后,贷款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可以在网上填写申请也可以亲自到银行网点填写申请单,用户按照银行要求存入首期款和保险费 6、还款方式。

银行在合同约定的每月还款日会从申请人的账户直接扣划贷款本息。 7、贷后调查。

接受银行的贷款调查,银行对车贷申请人的审核非常严密,通过审核的用户接下来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公司出具保单,然后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5.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及利息是怎么规定的

汽车消费贷款是银行对在其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购车者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的贷款贷款利率。通常汽车消费贷款在购车的时候商家就会主动帮你办理,买车的人只需要准备好贷款的准备材料即可。这种相当大众化的购车手段肯定有很多人已经用过了。那么,你了解这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贷款吗,它的利率及利息是怎么规定的?希财网小编在这里再次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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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二)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若新利率低于原利率,在签订展期合同时一般按原利率确定或按照有关法规双方协议确定。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四)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和免息。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各金融机构对客户发放的各项贷款,不管利率如何调整,在贷款未到期前,一律按合同利率计息。合同中规定的贷款期限到期后,不再实行原合同利率。这条规定对现在的购车人可是大有好处,因为央行已经8个月里连续3次降息了,这样一来还款时能少不少钱。

贷款合同期内原则上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贷款遇利率调整仍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贷款遇利率调整时,借贷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贷款利率,合同中约定调整的,在合同期间可按月、按季、按年调整,合同中无约定调整的,仍执行原合同利率。

贷款买车在如今大多数都是一些年轻人,这些人目前由于信用不足,或无法提供足够的信用证明,导致银行拒绝贷款的几率很高。如果确实需要贷款消费的话,可以考虑直接在希财网上贷款。希财网小贷服务,只需简单30秒即可申请,最快一分钟到账,首页就可以选择申请。

6.工行汽车消费贷款总则是

第一条为支持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自用或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贷款人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指定品牌国产汽车。

第五条贷款人、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城市,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7.汽车金融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法律体系

你好!

(一)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颁布填补了我国汽车金融服务领域的法律空白。但是,我国汽车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仍然不健全,一方面需要出台一些新法规,填补法规缺失的空白;另一方面对不适应汽车金融公司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逐步完善和制定汽车信贷管理办法、抵押登记办法、经营审批管理办法、规范汽车信贷方式等。从有利于促进汽车金融行业发展和提高监管有效性的角度,从机构准入、业务界定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对汽车金融公司做出一般性的原则规定,着重体现监管机构监管理念和规制监管与原则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要求,尽快使汽车信贷市场趋于成熟。

(二)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1)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尝试扩大业务范围,给予更多的经营自主权;鼓励和支持各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开展多方面的业务合作;将保险资金引入汽车金融信贷市场;合理引导国外资金进入汽车金融信贷市场。(2)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扩大吸收存款范围,通过发行债券、票据、抵押融资等渠道筹集资金,探索和创新融资渠道,扩大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规模,扩大汽车消费信贷利率的浮动范围,多方面增加资金来源。

(三)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的征信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建立完善的征信机构体系和评价机构体系,健全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和相关制度,建立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事后的评价制度,引入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筛选机制,健全失信惩罚机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突破制约汽车消费信贷的“瓶颈”。

(2)加强汽车金融服务配套制度建设,稳步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汽车金融公司可与保险公司联合开拓汽车信贷市场,推动汽车金融公司与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合作,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平稳发展。

(3)完善汽车信贷的担保和风险机制,推动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建立,使机动车登记证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简化担保手续,建立多元化的担保方式等。

(四)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管。借鉴国外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经验,制定正确的监管方针和策略,指导和约束汽车信贷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逐步建立汽车信贷风险监测报告机制。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的贷款管理,作为促进我国金融机构扩大汽车消费信贷的关键环节。通过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管,使汽车金融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汽车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