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其实,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医师,所有的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2.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柜)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铁路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保卫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涉外活动中安全保卫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邮电部关于邮电公安、保卫干部实行值勤办案岗位津贴的通知 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汛期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收集的 证据材料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使用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枪支暂时集中到公安机关 保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科学考察船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关于授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安保卫工作三十年以上的干部 荣誉章的规定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远洋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大型国防科研试验安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节录) 邮电部、公安部关于严防发生爆炸破坏案件保卫邮电通信 安全的通知(节录) 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转发福建省广播电视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广播 电视台(站)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关于贯彻水法,加强水利系统公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校园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立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清理公安保卫工作中的不实之词材料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海洋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 (试行草案)的通知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公安部交通部批转交通部公安局关于加强公路运输公安保卫工作的 报告的通知 公安部边防保卫总局印发《外轮船员登陆注意事项》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队企业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节录) 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外事保卫工作维护国家荣誉和民族尊严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工矿企业保卫干部暂不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通知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关于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意见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储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3.卫生院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哪些
有本书《医疗卫生人员法律法规必读》
本书对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了解的最新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类编辑。按工作需要分为五篇:(一)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包括:医师、护士、乡村医生、外国医师来华行医;(二)医疗机构的管理。包括: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法律责任;(三)疾病控制与医疗预防保健。包括:传染病防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医疗废物处理、血液管理、母婴保健、医疗保健活动中的患方权益;(四)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包括:药品管理、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五)医疗事故处理。包括:医疗事故概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责任。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其他卫生机构执业人员工作、学习的必备工具书。
4.保护患者隐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保护患者隐私的管理规定各科室:为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护士管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患者具有的隐私权利以及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尊 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
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漏。(二)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
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员翻阅。二、医务人员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
医务人员应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三、医务人员应尊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应一视同仁。
四、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士管理办法》第24 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五、为使患者的隐私得到切实保护,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二)医务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三)医务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四)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务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密。(五)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六)危重症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七)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或挂 “处置或检查中,请稍候”的提醒标牌。
(八)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九)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
(十)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病案统计科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十一)单位集体体检涉及个人隐私相关材料一人一袋封存,直接交给交给体检单位领导。
六、凡是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病人及家属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将报院纪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最新医疗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最高法: 紧急情况下经批准的医疗措施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五种情形 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种情形:
1近亲属不明的
2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3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4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
有关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
2.
有关医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条例等。
3.
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精神卫生法等。
4.
有关医疗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5.
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
7.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最新的医疗纠纷法律法规如下:
1、首先是《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注意的点有: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用可以索赔。
3、最后有两个注意点:一是我国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