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场舞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0分贝广场舞在居民小区发生的扰民纠纷,都可以打110求助。某些城市制定的相关广场舞“时段”规定,与上位产生冲突。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为准。全天时段 ,只要广场舞扰民,即是违法行为。因此,广场舞必须遵纪守法
2.社区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是什么
1、关于社区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常识可以参看社区居委会工作实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社区居委会工作实务:主要介绍社区建设的一些基本的实务和技能,所讲内容有社区工作基本知识和社区主要工作实务。
3、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扩展资料:
社区工作者的知识结构至少应当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社区工作自身的理论体系和实务模式。社区工作作为社会工作主要方法之一具有一套独特的工作原则、步骤和方法,社区工作者必须首先了解自己的工作的特殊和特点,掌握基本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巧。
第二,相关行为科学及社会科学的知识方法。在现代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过程中,吸收了各种现代科学成果。
如果说,从事个案和小组工作更需要掌握一些社会心理学、精神医学、文化人类学知识的话,社区工作则更需要政治学(如公共行政学)、社会学(如组织社会学)以及经济学、教育学知识。
第三,社区背景知识。较全面、深入了解一般社区结构、服务事业及公共或私人机构的功能特点,并熟悉社区生活习俗,从而容易适应工作环境,建立积极的社会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工作
3.有关“广场舞”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0分贝广场舞在居民小区发生的扰民纠纷,都可以打110求助。
某些城市制定的相关广场舞“时段”规定,与上位产生冲突。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为准。
全天时段 ,只要广场舞扰民,即是违法行为。因此,广场舞必须遵纪守法。
4.街道办事处有关法律法规及基层相关工作知识有哪些
帮你整理了以下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考下,如果还有别的疑问,可以追问我哦!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四)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常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区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
(七)协助武装部门做好辖区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八)负责在辖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搞好辖区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十)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维护辖区的良好秩序。
(十一)负责研究辖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三防、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检查、居民迁移等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5.有关社区工作及其法规的内容
和社区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行政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社区涉及的法律规定不是很多,往往是所在社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社区实际情况自行指定规则,其社区可有不同职务的带头人,相当于干部,职责也不同。
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产。
2、协助政府部门在社区开展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和流动人员管理等工作,协助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本社区的交通、通讯、能源等市政公共设施。
3、向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任务。
4、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开展共驻共建,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
5、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6、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有关的社会福利事业,指导、管理社区安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
7、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8、参与业主委员会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
9、加强社区与社区之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互助,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区进行合作。
10、向政府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11、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12、依法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与帮助。
1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主任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带头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带领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
2、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定期召开居民委员会工作会议,督促各下属委员会做好本职工作,协调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努力建设一个团结协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社区领导集体。
3、积极推进社区建设,为居民群众提供生活便利、环境优雅、文化活跃、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
4、负责财经审批,认真执行财会管理制度,坚持民主理财,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开。
5、虚心接受政府极其部门的指导,积极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汇报和反映社区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社区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副主任岗位职责
1、当好主任的参谋和助手,协助主任完成社区工作和上级布置的任务。
2、除抓好分管工作外,协助主任布置、检查、督促和总结工作,帮助和指导下设工作委员会及居民小组的工作。
3、负责社区各类资料,数据的积累和保管,及时汇总和上报各类信息。
4、协助主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及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积极发展社区服务等公共福利事业。
5、主任不在时,代行主任职责。
委员岗位职责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社区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2、按照分工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做好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深入社区,了解民情,听取意见,为社区居民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办事求助,解决社区居民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馈有关问题和意见,提出可行性建议。
4、加强与政府部门、驻社区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全面推进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
5、维护班子团结,搞好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6.在主要商业街路边设摊违反了那些条例条例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的经营秩序。
对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依法处理,其中违反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款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印刷品广告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倒卖票证或者有价证券; (三)未经批准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条 (市容管理)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11月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南京路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维护南京路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步行街范围) 本规定所称南京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河南中路,西至西藏中路的南京东路路段,南、北至两侧建筑物外墙,包括世纪广场等在内的公共区域。 步行街范围的调整,由黄浦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安排确定、公布。
第三条 (管理部门和执法组织)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委员会负责步行街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黄浦区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下设的南京路步行街监察队(以下简称步行街监察队)受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对委托执法以外的违法行为,步行街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就委托事项对步行街监察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步行街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秩序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道路交通管理) 步行街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步行街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步行街。 对步行街内的下列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非机动车擅自进入步行街或者在步行街内任意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处理: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 (二)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规划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下列行为,由规划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进行沿街房屋门面装修;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
第八条 (路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三)损坏、侵占道路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的经营秩序。 对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依法处理,其中违反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款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印刷品广告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倒卖票证或者有价证券; (三)未经批准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条 (市容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市容环境。 对下列行为,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在步行街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本市各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委托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审批。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
7.我国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有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地方也有管理规定的暂行办法和指导意见。
以下是各法律法规的总称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5、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1、其他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8.占道在法律法规上有何规定
一、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在上述地域摆放灯箱牌匾、散发宣传品(广告)等,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二、沿街门店必须店内经营,不得在店外堆放商品;从事餐饮的经营户不得出店设桌;不得在店外摆放炉灶;车辆清洗站点不得占道洗车和占道作业。
三、严禁在街头、主干道、快慢车道上流动售报售物。
四、务工人员必须进入劳务市场,不得围集街头、道路两侧、城市出入口等地段从事劳务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市政市容、公安、工商、环保、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非法占道经营户的各种费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