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相关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4日09:55:03

1.实验动物行业相关的法规有哪些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5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9

实验动物许可证编码方法…………………………………………… …13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样式…………………………… … …………14

第二部分 许可证核发

海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 ……15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7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21

海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验收项目考核标准…………………… ……25

海南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验收规则(繁育)…………………………28

海南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验收规则……………………… ………32

海南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验收规则(笼器具)………………………35

海南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验收规则(饲料)…………………………37

实验动物许可证现场抽检表……………………………………… ………40

实验动物许可证验收结果表……………………………………… ………41

第三部分 许可证年检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 ……………42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年检申请表…………………………… ……………51

许可证年检现场检查程序…………………………………… ……………58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年检综合评估表………………………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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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验动物法规有哪些

随着实验动物在生命科学研究和产品检验中广泛使用,对于实验动物以及动物实验的管理,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在上个世纪50~70年代先后立法管理,近几十年又在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1]。

实验动物生产逐渐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方向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实验动物立法管理明显落后。目前,在我国,获得精密仪器、高纯度试剂、最新信息轻而易举,但获得理想的实验动物却不那么容易,我国实验动物立法管理起步晚,多数实验动物生产企业不按法规和标准生产实验动物,实验动物经常会出现检测不合格,即使有经费也不一定获得理想的实验动物。

有时,获得了所需的实验动物,但动物实验设施和动物饲养条件达不到标准,不能获得理想的实验结果。近年来,为提高实验动物科学技术水平,加强实验动物工作管理,国家科技部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实验动物管理相关规范标准,各省也相继出台了本地实验动物管理法规,使我国实验动物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标准化的道路。

国际上不同国家对实验动物管理和立法有不同的特点,保障动物福利和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两个方面是各国的共识。依据国际实验动物福利的“3Rs”基本原则,开展动物实验,并对实验动物质量进行管理与评价已成为世界潮流(本文共计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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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已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主任 宋健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七条 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 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 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第十四条 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

二、三、四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并经灭菌处理。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的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无感染源、无污染。

编辑本段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 第十六条 对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 为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而捕捉的野生动物,必须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野生动物运抵实验动物处所,需经再次检疫,方可进入实验动物饲育室。第十七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动物要求或者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

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并报告上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编辑本段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十九条 应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

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供应用的实验动物应当具备下列完整的资料: 一、品种、品系及亚系的确切名称; 二、遗传背景或其来源; 三、微生物检测状况; 四、合格证书; 五、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名。 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应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可靠。

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编辑本段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应附有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

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进口和应用。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第二十四条 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进口、出口实验动物的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编辑本段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

各类人员都要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的各项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规程。第二十七条 。

4.国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 (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06-16) (4)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11-14) (5)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 (6)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03-08) (7)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08-15) (8)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05-27) (9)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2003-05-6) (10)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03-05-06) (11)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2003-12-26) (12)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2003-11-20) (13)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04-30) (14)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 12-28) (15)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2006-01-11) (16)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03-10-15) (17)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10-10) (18)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接触病毒或细菌科研人员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05-09)。

5.第一条保护动物的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委第2号令《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医学实验动物科学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满足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动物是指来源清楚(遗传背景及微生物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检定及其它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医学实验动物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实行实验动物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 卫生系统医学实验动物业务工作由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卫生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实验动物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卫生部的咨询机构,协助卫生部在宏观方面对医学实验动物科学技术的发展、预测、评估、技术政策、组织协调等提供咨询,进行科研课题论证和科研成果的审查等。

第二章 实验动物管理机构 第五条 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由卫生部聘请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负责全国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条例执行细则,协调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学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有领导参加主管医学实验动物工作,聘请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成立本省、(区)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在卫生厅(局)的领导下负责本省、(区)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按统一标准负责核发实验动物合格证,在专业上受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地方科委在宏观上的统一领导。

遵照国家科委意见,各地区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情况加入各地区科委组织的跨行业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京、沪两地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是卫生部的试点单位,也是我国最先成立的。

两个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应继续做好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要成立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其人员由科研人员、实验动物管理及其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领导工作由院(所)级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负责。

该管委会或小组负责本单位有关实验动物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三章 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定标准 第八条 医学实验动物遗传检测标准 医学实验动物必须根据遗传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以保证不同动物的遗传质量标准(杂交系、远交系、封闭群和近交系)。

近交系大、小鼠遗传质量标准 一、管理制度 1.引种来源清楚,应带有谱系及生物学特性资料(如近交代数、交配方式、遗传组成、生物学特性),应符合国际公认的遗传概貌标准。 2.按国际规定的近交系动物的繁殖系统,进行种群维持和生产。

(1)基础群和血缘扩大群 应以同胞兄妹交配方法进行。基础群的维持一定按近交系的保种方法进行,并应具有谱系及个体卡片记录。

(2)生产群 以随机交配方法(或红绿灯方法)进行生产,可连续繁殖3—5代,其生产群种鼠应与基础群血缘关系保持相对平行。 二、遗传质量检查 1.方法的选择 (1)同系异体皮肤移植法 无论是大鼠还是小鼠异体皮肤移植的方法,一直是鉴定近交系的经典方法,由于该方法既经济,又权威,列为首选方法。

(2)生化电泳方法 这是近年来利用同功酶和蛋白质的多态性对近交系动物进行遗传监测的1种常规方法。由于其快速、准确、灵敏,在检出亚系动物时,比起皮肤移植法有其独特之处,可作为近交系大、小鼠遗传质量检查的又一重要方法。

2.位点的选择 近交系动物遗传品质的变异主要有3方面的因素。 (1)遗传污染; (2)遗传飘变; (3)遗传突变; 在这3方面中遗传污染最大,而另两方面,在一定时间内发生改变的频率很低。

因此在位点选择上,根据现有常用的10种近交系小鼠选择了位于7条染色体上8个差异性位点,作为检查的第一线位点。如果任何一种品系发生过遗传污染,这8个位点中某些位点将会出现杂合或者变异。

考虑到位点的选择尽量分布在多个染色体上,再选择位于5条染色体上的五个比较容易操作,耗资较少的位点作为第二线位点的检查。大鼠选择7个位点进行检查,作为第一线位点。

原则上,第一线位点的检查如果发现了问题,将不再进行第二线位点检查。 第一线位点: Hbb,Car—2,Gpd—1,Es—3,Trf,Gpi,Idh—1。

第二线位点: Pgm—1,Es—10,Sep—1,Got—2。 3.动物的选择 近交系大鼠、小鼠每个品系至少进行四只动物异体皮肤移植。

皮肤移植成功者还需从核心群中选送四只动物(2♂,2♀)进行生化位点的检查。皮肤移植失败者,则不考虑进行生化位点的检查。

(见附表1、2)。 第九条 医学实验动物微生物控制标准: 一级:普通动物,即要求排除人畜共患病的病原体; 二级:清洁动物,要求排除人畜共患病及动物的主要传染病的病原体; 三级:无特殊病原体(SPF)动物,要求达到二级标准外,还应排除一些病原体。

四级:无菌动物,排除非植入的一切生命体。 一、实验动物病原菌检测等级标准(见附表5) 二、实验动物病毒检测等级标准(见附表3、4) 三、实验动物寄生虫检测等级标准(见附表6) 实验动物病理检查标准: 一级:普通动物 外观:毛色光滑清洁,贴身;活泼,行动无异常;头脸不肿;背不穹起;四肢、尾和皮肤无缺损;不喘,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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