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部法律对公民拒绝服兵役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公民拒绝服兵役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当中的第六十六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1、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3、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征兵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拒服兵役有什么处罚
拒服兵役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中华人民共和兵役法》中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屯昌一青年拒服兵役被通报联合惩戒: 屯昌县政府征兵办公室近日发布通报,将占某纳入国防义务严重失信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并做出8项处理决定。 根据通报,占某,男,1998年2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屯昌县南吕镇人,身份证号码:46002619980*******。
他自愿报名参军,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训练,签订了《依法服兵役承诺书》,于9月1日被批准入伍补入部队。 入营后,占某强烈要求退出现役。
2019年9月23日,其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向部队提出退出现役申请。于10月11日、10月13日、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17日、10月18日先后递交了六封退出现役申请。
期间,县征兵办、占某家长和部队领导等多方耐心教育引导,帮其分析利害关系,告知其拒服兵役的严重法律后果及影响,希望其能安心服役,但占某仍坚持离队,并愿意承担拒服兵役的一切后果。部队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除名并退回原籍。
屯昌县政府征兵办公室将占某纳入国防义务严重失信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并做出8项处理决定: 一、屯昌县各家银行,三年内不得给予占某信贷优惠政策支持和利率优惠支持。 二、取消占某义务兵优待。
三、按照2019年屯昌县义务兵优待金(2019年标准14555元)2倍标准处以罚款,计29110元;责成其本人及家庭承担征兵期间体格检查、役前训练和退兵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2000元,共计31110元,由南吕镇政府负责收缴,上交县征兵办。 四、政府部门相关单位,不得录用占某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政府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岗位人员。
五、县公安局两年内不得为占某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在其户口户籍信息“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字样,永久不能变更。 六、县教育局在两年内不得为占某办理升(复)学手续。
七、县市场监管局三年内不得为占某办理经商手续。 八、县委宣传部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向全社会通报对占某的处罚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3.拒绝服兵役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最高处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责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依照宪法的精神制定了具体的征兵组织、程序、惩处等规定,《兵役法》是每个适龄公民服兵役的法律依据。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凡符合条件的适龄公民无一例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少适龄公民及其父母忘掉国家利益,淡薄国防观念,认为当兵吃亏,在每年度的征兵工作中,屡有适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现象,给征兵工作带来困难,在社会上也产生负面影响。拒绝、逃避服兵役主要表现是:1、适龄公民及父母公开拒绝兵役登记及体格检查。
2、适龄公民不愿意服兵役,故在体格检查时,弄虚作假,如故意降低眼睛视力等。3、适龄公民在知道征兵消息时即离开居所地逃避征兵。
4、适龄公民长期在外打工或做生意,其父母拒绝向征兵组织提供其子女在外住所,无法查找和登记。按照《兵役法》第61条规定,对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征兵条例》)第29条规定,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经教育不改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2倍以上至8倍以下的罚款。这是对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予以处罚的法律依据。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有两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1、如何确定《兵役法》处罚人的主体资格;2、如何准确及时送达处罚决定书。 一、关于被处罚人的主体资格 按照《兵役法》和《征兵条例》被处罚的主体资格仅限于适龄公民本人,因为《兵役法》和《征兵条例》都把有服役义务的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责任归责于适龄公民本人,未涉及他人。
但在实际征兵工作中,拒绝、逃避服兵役不仅是适龄公民本人造成的,而且与适龄公民的父母直接有关。如适龄公民不在家时,其父母不向征兵组织提供在外的真实住处,使征兵组织无法与适龄公民进行联系;有些父母甚至帮助其子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等。
这些都说明,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义务,都与其有抚养义务的人有密切的关系,并非适龄公民本人的单个因素。 原因是1、适龄公民都是刚步入成年阶段,大多数都未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或收入甚微,经济上还不能独立、自主。
2、适龄公民都是未婚青年,其生活料理仍依赖于家庭父母。3、适龄公民个人意志还很脆弱,是非辨别能力还不强,容易受环境或他人的影响,尤其是对父母的指使往往唯命是从。
由于这些原因,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其抚养人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时是主要方面的。因此在处罚时,适龄公民应作为处罚主体,同时对支持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父母也应作为处罚的主体,理由是:1、其父母有支持、协助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因为服兵役是法定义务,父母支持、阻挠适龄公民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故应作为被处罚的主体;2、父母对其子女(适龄公民)有法定抚养义务,也有教育的义务,父母不以积极的态度动员支持适龄公民服兵役,协助征兵组织开展工作,放任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也应负有未尽教育责职的责任;3、父母作为被处罚主体,有利于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因为适龄公民大多数是经济上没有独立,依赖于父母生活,即使罚款,适龄公民也无经济能力给付。
最终,仍然是父母出钱。当然,确属是适龄公民本人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处罚决定书的主体只能是适龄公民本人。
《某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简称《征兵规定》)第28条对处罚主体作了扩大性的规定,以适龄公民或其家属作为处罚主体。笔者认为,家属的含义不够准确,应当正确表述为对适龄公民有抚养、扶养义务的人作为处罚主体。
因为在法律上有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同时也有教育义务,而且适龄公民的意志很容易受其抚养、扶养人意志的影响。 二、关于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为处罚决定书经合法送达被处罚人后,便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按照此规定处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但据多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反映,对拒绝、逃避服兵役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送达难,主要是1、被处罚人(适龄公民)外出不归,无法直接送达。
2、被处罚人的父母拒收,也不提供被处罚人在外的居住地址。 3、按照《民诉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被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即留置送达。
笔者认为,送达的方式要依不同的情形而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送达方式。 “同住”是指处罚决定书送达时,被处罚人与其父母住在一起,即使被处罚人暂。
4.公民拒绝服兵役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公民依法服兵役对于保障军队现役兵员的更替和后备兵员的储备,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建立战时兵员动员基础,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在实际中,有些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青年由于害怕吃苦等原因,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拒绝或者逃避服兵役,这不但是在逃避自己的义务,也是在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上的义务是不可逃避的,逃避了义务就必须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我国《兵役法》规定,对于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由县级政府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的,会构成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5.国防法对拒服兵役的处罚条款
第十一章 惩 处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这是兵役法的内容
各地可能会有具体的解释等,再问下你们征兵部门吧
最好快点,不知道有没有报上去
以上均个人意见,以各地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