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路相关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4日11:05:02

1.交通相关法律有哪些

国家现行交通相关法律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7.《机动车登记规定》

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有关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解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肇事逃逸处罚适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对《关于对〈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法选编(一)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新)机动车登记规范

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试行)

信 访 条 例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细则

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表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山东莱芜王春雷律师回答

3.中国式过马路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国式过马路"问题,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中国式过马路”不仅是行人的问题,这一现象也折射出我国交通设施和交通规则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交通信号灯中,存在红灯时长超过行人忍耐限度的问题,有相关课题研究显示,交叉口信号让行人等待时间不宜大于80秒,但北京市很多路口,尤其是立交桥路口行人等待时间明显过长;不仅行人等红灯的时间偏长,马路过于宽阔而绿灯时间过短也是问题,30秒的绿灯让行人穿越近百米的马路,小伙子还凑合,但这让老弱妇孺情何以堪?在交通规则方面,我国现有法规规定,“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现实中于是就有了这样的尴尬,面对霸气外露的机动车,行人即使在绿灯亮起时,也要在斑马线上小心避让机动车。

4.中国式过马路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国式过马路"问题,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中国式过马路”不仅是行人的问题,这一现象也折射出我国交通设施和交通规则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交通信号灯中,存在红灯时长超过行人忍耐限度的问题,有相关课题研究显示,交叉口信号让行人等待时间不宜大于80秒,但北京市很多路口,尤其是立交桥路口行人等待时间明显过长;不仅行人等红灯的时间偏长,马路过于宽阔而绿灯时间过短也是问题,30秒的绿灯让行人穿越近百米的马路,小伙子还凑合,但这让老弱妇孺情何以堪?在交通规则方面,我国现有法规规定畅禒扳溉殖防帮狮爆饯,“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现实中于是就有了这样的尴尬,面对霸气外露的机动车,行人即使在绿灯亮起时,也要在斑马线上小心避让机动车。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14条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的规定,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从法理角度看,此条款是对交警部门的授权规定,其基本含义应当是:对于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获得的机动车违章信息,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交警部门可以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实施交通处罚。

当然,也可以不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实施处罚。这个规定背后隐含四点内容,一是允许交警部门推定违章责任人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不必对实际驾驶人进行同一认定。

二是允许交警部门自行决定对监控抓拍违章记录是否实施处罚。三是如果决定实施处罚,要求必须“依法”予以处罚,而不是“打折”执行;四是在对抓拍记录统一实施处罚的前提下,如果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就可以对驾驶人实施处罚,而不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14条》通俗解释

对于电子眼抓拍的违章信息是否依法进行处罚,各地交警部门有宏观上的选择权。但需要指出的是,某地交警部门一旦选择对电子眼抓拍的违章信息实施交通处罚,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而且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和一视同仁。

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这意味着法律原则上要求行政处罚与扣分捆绑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不能确定驾驶人而分开实施。

因为能否确定驾驶人与是否罚款并扣分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如果交警部门选择了推定违法人方式,就不存在“不能确定驾驶人”的情形,更不存在“只罚款不扣分”的打折处罚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检察日报:“违章只罚款不扣分”错在哪里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有这样几个要点需要掌握:首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仅限于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入。

其次,违法行为仅限于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第三,处罚的种类为警告以及罚款,罚款数额限于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

第四,对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扣留非机动车的强制措施。 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般都属于比较轻微的违章行为,所以,对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 驾驶人的许多情节轻微,没有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路面值勤的交通警察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主要有: 行人违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在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道内行走;不遵守交通信号的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不顾车辆追逐、猛跑;穿越、倚坐道路护栏;不遵守铁路道口有关规定;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等等。 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主要有:携带禁止上车的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在货运机动车上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乘坐机动车违章跳车或者将身体伸出车外;在行车道上招呼出租车等等。

非机动车驾驶入的道路通行违法行为主要有:违反右侧通行的原则;驾驶需要登记而没有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安全机件不全或者无效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违反非机动车的装载规定上道路通行;违反会车规定;违反转弯规定和超车规定;驾驶三轮车并行,驾驶人力车并行、滑行或者曲线行进;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等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具有动力装置的两类非机动车实施15公里限速的规定,非机动车的超速行驶也将成为一种受处罚的行为。

对于上述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罚款。鉴于罚款数额低于五十元,所以,交通警察可以当场进行罚款。

如果同一主体有数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合并进行处罚。根据本法附则中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执行标准。”

的规定,各地对于不同主体和不同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在五元至五十元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具体实际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条中对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这一规定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即时性,目的在于迫使当事人履行被依法课定的法律义务。在本条中,扣留非机动车的目的就在于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罚款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是指非机动车驾驶入没有正当理由不交罚款,而不是对违法行为或者罚款处罚本身存在异议进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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