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务审计职位需要懂得哪些法
如果是法务审计、税法(个税,我想更重要的是审计方面的相关法律。包括会计法、审计法、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证券等法律,这个一般用不到、招投标、保险、反不正当竞争。剩下的比如票据,依据你所在的公司或企业的业务性质多少要有些侧重,一通百通,好好啃一啃。企业对外业务的重点要有合同法,慢慢就发现 即使你法条都背下来,遇到实际问题可能还是不知道怎么办。多积累,多学习,多和相关行业的人交流,了解一下有个对应也是好滴。
楼主是应届生不?如果是这样 不用太紧张,慢慢学,边学边用、房产的法律、增值税等),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法律相关的工作都是经验行业、专利、商标,还有涉及到公司资产的法律 比如土地。另外 审计人员也可以适当了解刑法里面关于经济犯罪的一些规定呃 法务和审计放在一起还蛮少见的 这两个岗位有时候是不相容的呵呵
如果是企业法务的话,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是一定要清楚的 不一定你把法条都背下来 但是相关的知识要清楚呀 比如董事会 股东会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条款等 既然是国有企业 最好也看一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相关责任落实的规定 对于国有性质的公司的股权处置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民法的原理是个好东东
2.涉及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涉及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 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完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
中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
这里所指的审计法律责任,是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国家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这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处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②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 ③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 (3)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 对于(1)和(2)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审计法》第41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3)和(4)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 《审计法》 第42条第1款、第4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虽然以上两条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追究法律责任,但可以比照《审计法》第41条规定 办理,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因为(3)、(4)两种行为可以认定是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同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处罚,这两种处罚是追究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此外,还应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
目前为止,中国法律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中国1993年颁布的 《注册会计师法》 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提出了“明知”和“应知”的要求。如果会计师“明知”违法而为之,或者“应知”违法而为之,都属于第42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从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真实的审计报告,即使出具的审计意见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注意义务,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了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才对此承担责任。 “换言之,以是否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为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有无过错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0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者已经考虑将过错原则写进 《注册会计师法》 ,这样受害人向注册会计师索赔必须证明后者主观上有过错。
由此可见,中国会。
3.中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
9.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国发〔2000〕39号);
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存款电子数据的意见(国法函〔2003〕42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4.请问一般会计事务所里的法务审计是做什么的
会计事务所里的法务审计的工作内容可包括:
1.负责对公司和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
2.协助完成投资项目后的评估审计工作;
3.负责对公司内部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4.负责公司审计制度及相关法制建设,并监督实施;
5.负责研究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公司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6.从法律角度参与并监督公司合并、分立、破产、投资、资产转让等重要经济活动;
7.负责对拟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进行审核工作并负责合同的跟踪管理,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总结;
8.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与外界经济纠纷,当纠纷发生时,组织人力、物力妥善处理。
5.二,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审计执法,防范审计风险,修订后的《审计法》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这主要是吸收《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从法律高度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明确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监督是一种执法监督活动,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然而,对于哪些法律法规能够成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依据,目前还存在不同认识,尤其是对于已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常有人质疑审计机关是否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能否依据其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这款规定,实际上已经明确上述问题,这对于进一步澄清认识,解决审计法律适用的实际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由于《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是关于审计机关的组织形式、审计人员、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审计权限手段、审计程序及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具有组织法和程序法的性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被审计单位各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全面的、列举式的规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上述各类违规行为的具体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散于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中,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需要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时,必须适用或者依照这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法律规范,在这些法律规范只规定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未规定相应处理处罚措施的情况下,还可以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因此,只有在《审计法》中通过对审计监督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指引性的规定,才能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6.法务审计部的职责
法务部和内审的工作有很多事重复的,都是为了公司合同的审核、审核修改合同更利于公司的利益, 帮助公司解决合同经济纠纷。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组织对认可规则和管理体系标准在公司的执行进行监督与处理;
2、负责组织对公司质量体系的运行进行监督与处理;
3、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质量体系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 包括招投标还有内部控制制度都是内审分内的事。
4、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5、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6、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7、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8、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9、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10、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扩展资料:
《内部审计实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准则》由《属性准则》、《绩效准则》、《执行准则》组成。《属性准则》论述从事内部审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特性。《绩效准则》则论述内部审计活动的本质,并提供衡量内部审计绩效的质量标准。《属性准则》和《绩效准则》适用于全部内部审计活动。
《执行准则》将《属性准则》和《绩效准则》运用于特定业务(如遵循性审计、舞弊调查、对控制的自我评估项目)。《属性准则》和《绩效准则》只有一套,而《执行准则》可能有多套,每套对应内部审计活动的一种主要类型。
(二)第二个层次是《实务建议》(即以前的指南),不是强制性的,但是也经过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批准并强烈推荐使用。
它能够帮助解释内部审计实务准则,或将准则运用于特定的内部审计环境。虽然有一些实务建议可能适用于所有内部审计师,但其他的主要用于特定的行业、特定的审计领域,或者特定的地域。
(三)第三个层次是《发展和实务指南》,包括了各类由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开发或者批准的材料,不具有强制性。其中包括研究报告、书籍、讨论会以及其他还没有资格成为强制性准则的与内部审计实务有关的产品和服务,是审计实务框架中内容最多、最广泛的部分。
《发展和实务指南》用以帮助实施《道德准则》、《实务准则》和《实务建议》,提供了最佳实务提示和技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内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