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孩政策的法律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现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注:人口的增长包括人 口的负增长、不变、正增长。
前面一个编者狭义地将此处的增长理解为日常生活中的正增长,人口的减少叫人口的负增长,所以应该将前一个编者括号里的字去掉)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前一个编者提到这句话的意思是想表达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违法了宪法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认为生几个孩子是他的权力,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计划生育不是剥夺你生育孩子的权力,又不是不让你生,还不是让你生了一个,只是对你生几个进行限制罢了,计划生育法第17条指出计划生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所以应该将这句话去掉)”;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参考资料:人口不增长的生育率:发达国家为2。17胎,发展中国家为2。
3胎,中国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注:高风险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这句话也不对,应该去掉,谁说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第二条:“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注: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十八大报告》(2012年)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政府工作报告》(2013年) “逐步完善人口政策。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适应我国人口总量和结构变动趋势,统筹解决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重视发展老龄事业,切实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2.二孩政策的法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现行)“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注:人口的增长包括人口的负增长、不变、正增长。
前面一个编者狭义地将此处的增长理解为日常生活中的正增长,人口的减少叫人口的负增长,所以应该将前一个编者括号里的字去掉)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前一个编者提到这句话的意思是想表达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违法了宪法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认为生几个孩子是他的权力,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计划生育不是剥夺你生育孩子的权力,又不是不让你生,还不是让你生了一个,只是对你生几个进行限制罢了,计划生育法第17条指出计划生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所以应该将这句话去掉)”;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参考资料:人口不增长的生育率:发达国家为2.17胎,发展中国家为2.3胎,中国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注:高风险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这句话也不对,应该去掉,谁说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第二条:“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注: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共十八大报告(2012年)“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政府工作报告(2013年)“逐步完善人口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适应我国人口总量和结构变动趋势,统筹解决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重视发展老龄事业,切实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北京政策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生育二胎:(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河南政策在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中,有如下规定:“批准生育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然而对比国家的相关规定,河南的。
3.二孩政策在法律规定的第几条
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是不同的,你最好问一下当地计生局 ,谢谢 民在9种情形下可被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条件的夫妻如果希望生育第二胎,其生育间隔必须不得少于4年,另外,女方不得低于28周岁。
考虑到如果间隔时间和女方年龄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有可能造成许多高龄产妇,不利于母婴的健康和安全。新出台的条例规定,按原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公民,在上述两个条件中只需具备一个,即可生育第二个孩子。
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所在区、县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独生子女父母满足一定年龄条件,每人可享受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每月发放的10元独生子女费将延长至18岁。
9类家庭可生第二胎 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婚后5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愿意赡养老人的;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生育二胎有什么规定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一个孩子的夫妻。
须在前一个孩子满3周岁。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从港、澳、台地区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末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方是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 六、婚后不孕,经鉴定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女方又怀孕的; 七、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八、残疾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残疾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十一、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用姐妹中一人); 十二、大山区的乡,女方的农业户口,其他地区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且朋事农业生 产,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5.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请问生二胎小孩要罚款多少
根据当地的收入水平,缴纳社会抚养费。
具体的费用标准都是省,直辖市,自治区来确定。
通常来说如下:
征收标准
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
4、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5、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收入。
6、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非法收养子女的,比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能确定双方收入的,按照城镇,农村的上年度平均收入标准确定。
6.二孩政策放开需要调整那些原来的法规
一、现行“计生法”不排斥“全面二孩” 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出: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上述法律规定,与五中全会最新提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是否需要修改?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专家委员梁中堂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强调的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而五中全会提出的是“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子女”,从法理层面考虑,二者并不矛盾,不存在修法的紧迫性。
不过,从法律的严谨性考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的是国家计生政策的总的原则,仍有写入“全面二孩”的必要。 二、“一票否决制”会不会改变? 计划生育被定为基本国策后,湖南省常德市于1982年率先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并取得了较好成效。
随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在全国推行。 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官网解读“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就是指在评选先进单位或个人招工、招干、转干、提职、晋职和晋升技术职务、农转非、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员以及企业升级等方面,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列为一项重要考核标准,凡计划生育不合格的,予以否决。
梁中堂对新京报记者说,五中全会虽然提出“全面二孩”,可同时强调“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就是说,计划生育仍旧是基本国策,这一点没有变。改变的只是允许一对夫妻生两个孩子。
在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的这个前提下,‘一票否决制’不会取消”。三中全会启动“单独二孩”政策后,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在求是杂志撰文提出:中国依然要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巩固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确保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切实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
三、社会抚养费会不会取消? 此番五中全会提出“全面二孩”后,社会抚养费再次成为关注焦点。多次代理社会抚养费相关诉讼的律师吴有水认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原则,跟五中全会提出的“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相悖,“实施普遍二孩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如果实施‘普遍二孩’政策不能达到目的,还有可能实施‘普遍三孩’,所以现在不应该继续对‘超生’采取强制性处罚措施”。
梁中堂则认为,目前仍不适宜取消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还是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二孩’并不等同于普遍放开,所以生育权仍旧受到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超生行为必须有强制性处罚措施,以维护国策的严肃性”。
四、独生子女费何去何从? 自1982年开始,我国对独生子女家庭实施奖励政策??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 三中全会启动“单独二孩”政策后,这一奖励政策成为质疑焦点。
有媒体报道,历经30多年,不少省份的独生子女费标准还停留在每月5元,许多年轻夫妇从未领过独生子女费,这笔钱去哪了?五中全会提出“全面二孩”后,独生子女费又引发了新的讨论:继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是否还会享受到独生子女费奖励?梁中堂对新京报记者说,“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这个原则并没有任何改变。 只要继续执行计划生育国策,那么就应该有奖有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那么只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就应该获得奖励。
国家允许生育二孩,生育一胎的家庭并没有违反计生政策,今后理应继续享受奖励政策”。 综上所述,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大于弊,有利于解决现有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全面开放二胎也不等同于普遍放开,所以生育权仍然受到限制。开放二胎所面临的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也都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