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对劳保用品的配置有哪些规定
1工作服样式统一
2安全帽:白色—公司高层领导,蓝色—中层领导,中层管理人员,黄色—各单位专兼职人员,红色—在岗操作人员
3劳保用品的领用:不能作为福利发放,不能扩大缩小发放范围,不能折现发放个人,后勤部建立健全发放制度,注明领用物品和时间,负责人要及时做好各项工作。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遵循一人一卡制,没有卡片不准发放,凡是公用物品,一律登记。
4工作服发放:两年两套的一次性全部发放,两年三套的一次性发两套,一年后发最后一套,两年四套的一年发两套分两次发完。
5物品发放完登记记录,易耗品可不登记,员工公种变动应收回。
6行管部应保证最低库存50件,以备检查,
7公司机关进入车间必须带安全帽,对应的工作必须对应的劳保产品,比如电气车间穿绝缘鞋
8员工下班后穿工作服带安全帽,排成纵队西门走出
滕州辉达劳保祝您工作愉快
2.劳动保护用品的相关法律
1996年4月23日劳动部颁发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号 )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标准安全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请认真贯彻实施。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五、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录B中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
六、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GBll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用标有代表各种防护性能的字母表示(如cc,fg,hw等,详见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标准中工作服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
七、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八、本标准要求为一部分工种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九、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十、本标准中将帆布、纱、绒、皮、橡胶、塑料、乳胶等材质制成的手套统称为“劳防手套”,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作业中防割、磨、烧、烫、冻、电击、静电、腐蚀、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同防护性能和材质的手套。
十一、本标准中的“护听器”是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头盔的统称,用人单位可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和频率,为作业人员配备。
十二、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十三、对眼部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工种,使用普通玻璃镜片受冲击后易碎,会引起佩戴者眼睛间接受伤,必须佩戴防冲击眼镜。
十五、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十六、建筑、桥梁、船舶、工业安装等高处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合理选用和佩带相应种类的安全带。
十七、考虑到一个工种在不同企业中可能会有不同的作业环境、不同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不同的劳动强度,以及各省市气候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本标准对各工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种类是最低配备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体规定,由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订本省的配备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十八、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工种,各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本省的配备标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4.用品发放标准,国家有相关法律和规定吗
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 合理发放和使用员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劳保用品发放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的原则发放,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放原则1.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根据岗位性质及不同的工作环境发放。1.2根据工作环境本着按需发放的原则,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使用年限,参照《天津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标准及使用年限》执行。3.、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工作服、防寒服、反光背心、雨衣、雨鞋、安全帽、劳动保护手套、电工鞋。
4、女员工工作服发放规定:管理岗女员工转正后每两年发放两套(黑色外套2件、裤子4条、短袖白衬衣2件、长袖白衬衣2件)。5、规定5.1公司物业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定制和发放。
5.2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凡属个人保管、使用不当,丢失和损坏的当事人自行购买(以市场价为准)。5.3公司员工如果离职、辞职、辞退,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棉服、雨衣、雨鞋)进行折价收费,赔偿价格计算公式为:赔偿费=(规定使用月数-领用月数)*购置价格/规定使用月数。
5.4物业部需保证货物的充足,如常用物品出现缺货管理员成长初级一次,如属于特殊需要的提前与物业部取得联系。5.5除属于上岗必须配备的用品(如反光背心、安全帽)上岗前领取外,其它劳动保护用品需在入职后领取。
5.6凡是需要定制的物品(工作服、棉服、雨鞋等)入职后到物业部登记,待做好后发给入职人员。5.7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5.8实习生是否需要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由人力资源中心决定,如需领取费用由人力资源中心承担。5.9如需后方人员支援前方或其它工作需求,需要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由需求部门承担。
5.10如有未尽事宜随时调整。6、此文件自2014年3月26日开始执行,原《劳保用品发放规定》废止。
二、企事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规定(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1)井下作业;(2)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二)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
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三)几项具体规定1、关于发放标准的金额控制 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最高不超过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
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
2、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或作价处理给本人。3、企、事业单位中经常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到现场设计、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干部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期限应比一般工种工人延长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企、事业单位酌情解决。
各级经委、劳动部门、工会、企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专职人员及检测检验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省劳动厅云劳发(1989)32号《关于对劳动安全监察检测人员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规定执行。4、兼几个工种作业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备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找法网小编发布:网页链接5、铁路、邮电、经济民警等配发了标志服,不再配发劳动防护服,其它护品按同工种发给企业专用(铁路)线上的职工每年发给防护服一套,其它护品铁路行业现工种执行。6、对于在有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静电场所作业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供应实物,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职工,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5.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
根 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 号)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 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所产生的费用应该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 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需注意如下事项:(1 )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 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 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 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4)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 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需要给劳动者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该供给劳动者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 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① 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② 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③ 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④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2)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用人单 位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3) 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用人单位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4) 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用人单位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5) 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用人单位供给 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6) 高空作业工人,应该由用人单位供给安全带。
(7) 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用人单位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8) 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由用人单位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
(9) 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该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供给 御寒用品。(10) 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生产部门中,应该由用人单位供给工人洗手用的消 毒剂,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用人单位负责定期消毒。
(11) 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该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 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用人单位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中,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和国家颁 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5)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6.对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 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7.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oldweb/cr15eb/laozi/%D5%FE%B2%DF%B7%A8%B9%E6/%C0%CD%B6%AF%B1%A3%BB%A4/86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law_ruler_detail.php?law_ruler_id=395 这些是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自己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与其相抵触,有关企业文件,我找来一个范本给你参考参考: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发放和使用 第三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
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第五条 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第八条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安全部门批准补发部分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 管理、采购和监督 第十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考核。物资采办中心、财务资产处、审计监察处、工会参与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1、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和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作,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厂验收和费用管理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
2、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做好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3、财务资产处对未经各级安全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不与拨款和报销。
4、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5、审计监察处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价格、渠道等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行为、经济犯罪及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当造成事故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更换、报废等有关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有权下令禁发、禁用。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着装标准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决定。质量安全环保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GB11651-89),除劳动防护用品外,按国家规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配备规定。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交由物资采办中心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厂家直接进货,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绍厂家和产品为名干扰管理和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执行原抚顺石化的“内内外”政策,凡是在原抚顺石化系统内能够生产的合格产品一般不得到外系统采购。
2、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温防火服、各类呼吸设备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购必须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 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 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3、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四章 配备和着装标准 第十六条 配备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8.请问国家关于劳保用品发放的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拓展资料:
劳动用品的主要分为:
1. 安全帽类
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 呼吸护具类
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养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3. 眼防护具
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等眼护具。
4. 防护鞋
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目前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5. 防护手套
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于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石棉手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9.求一个关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全(目录就行)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06.29 行政法规 1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失效] 1992.05.18 2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失效] 1986.07.12 司法解释(命中3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8.10.1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1988.10.14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批复 1986.11.08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2007.06.29 2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的通知 2007.04.18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的通知 2007.03.13 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05.25 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2005.04.18 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2005.01.14 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2003.07.31 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2002.09.25 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2001.12.26 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2001.11.14 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2001.11.05 1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2001.02.02 13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06.16 14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12.31 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1998年上半年非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1998.08.28 16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1998.01.26 1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1997.10.10 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7.09.15 19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7.09.15 2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1997.07.11 21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推行聘用合同制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1997.07.08 2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1997.05.07 23 邮电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1997.04.23 24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7.04.03 25 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 1997.03.11 2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1997.03.03 2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11.14 28 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11.04 29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10.31 30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10.07 31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1996.09.27 32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1996.07.08 33 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06.27 34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05.04 3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04.26 36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6.04.26 37 劳动部对“关于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报送审查问题”的答复 1996.04.24 38 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1996.04.12 39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6.02.15 40 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