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装电的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4日17:30:03

1.关于供电有哪些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了《电力法》。

扩展资料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关于电的法律法规

安全用电制度

1.要树立安全、节约的用电思想。

2.严禁生活上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3.电源、电闸下方禁止摆放易燃物品和仪器设备。

4.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违章用电。更换保险丝、保险管等不得超过额定电流,注意人身安全。

5.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6.电器设备及配电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请专人修理。不得擅自乱改线路和乱接电线。

7.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8.注意防止电器设备受潮。

9.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需注意。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10.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和人体分离后,在实施抢救。

3.农村安装电有哪些规定

1、电力部门对开关的工艺和功能都是有规定的,且安装的户表都是经过检测的,走线也是有相关要求的,安装完还要验收合格才可以使用。

2、假如自己去买开关也是可以的,但开关上的制造工艺和功能要达到电力部门的规定,而且还要自己出钱去对户表进行检测。

3、各级供电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坚持照章管电、依法治电的原则,应主动与政法、劳动、文教、卫生、广播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用电的监察、检查、宣传教育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4、农村用电高峰季节,应增加试跳次数;停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使用前应先跳闸试验一次。

4.施工用电应遵守哪些一般规定

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一般规定

(1) 必须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管理。技术部门和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的值班与维修电工应负责管辖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及线路的正常运行。

(2) 对施工用电总容量在50kw以上或有特殊用电要求的工程项目,应进行专项用电设计。对于50kw以下现场也应有用电方案。编制的设计方案,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安装完毕后,应由工程施工和动力设备部门验收签字。并送安全部门备案,方可设入使用。

(3) 用电设计方案基本内容如下:

①主要电气设备的名称、型号、功率和平面布置;

②确定电源进线,变(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③进行总用电负荷计算;

④绘制相应的现场用电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⑤选择变压器、导线截面以及控制、保护器件的规格;

⑥制定现场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4) 临时用电工程中,线路与设备安装、维修,必须由持证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技术要求相适应。

(5) 对于施工现场的电气设施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①凡是能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可靠绝缘与屏护等措施或保证安全距离;

②各类导线的选型,应严格保证规定的安全载流量,安装、敷设应保证安全;

③所有电气设备的工作性能和绝缘强度应处于完好状态,且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内;

④所有电气设备都应有过载和短路保护,对于垂直运输机械还应有上、下限位,零位起动等安全联锁装置;

⑤起重机械的照明回路应接在起重机总电源开关的外侧,并单独防护,在总开关切断电源时,照明不应断电;

⑥现场重要(或危险)部位,应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

(6)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以下电气安全制度:

①各类电气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②电气安全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③电气设备、线路的检查、维修、保养记录制度;

④各类电气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办法;

⑤考核及奖惩规定。

(7) 施工现场不得带电作业。

(8) 发生电气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按事故报告规程上报。

5.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督促用户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电水平。(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 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

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第七条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三)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若发生事故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四)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

(五)用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试验、检修和运行管理,以保证用电的安全。第三章 受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第八条 本章中所称受电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并与电力系统有直接电联系的电力设施工程。

第九条 新装、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施工,经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电网。第十条 接入供电企业电网的供电设计和安装委托应报供电企业认可。

受用户委托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等级资质,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安装单位应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单位在办理工程委托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 供电企业核对。

第十一条 用户办理新装申请时,涉及有新建建筑物的施工临时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证明;正式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小区等配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符,并报行政规划部门审批。

经批准后的线路走向和供电设施位置不能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进 行公示。

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给住宅用电户使用。为防止烂尾楼转供电现象的出现,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对临时基建用电 进行严格管理,供电企业可视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止转供电。

第十三条 受电设备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适合电网和用户用电发展的需要,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维护方便、经济适用、节能的设备和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为确保安全生产,受电工程的技术标准及设备选型应符合江门供电营业区的电网运行要求以及规划、建设、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要求。

结合江门实际,受电工程的设计标准不宜低于省电力行业协会制定的典型设计标准。用户应健全受电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运行管理规定,包括现场操作规定,设备日常巡视检查规定,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规定等。

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检验、维护和消缺,确保设备健康。第十四条 在供电企业拥有产权或维护管理的电气设施(设备)上进行作业的,按国家规程规定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须经供电企业认定方为有效),严禁无票作业。

第十五条 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含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应按市政要求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

6.求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关于电气工程部分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7.私安电网在法律上有何规定

公安部发布的《禁止在农村安装电网的通告》中对此做出了 更加明晰的规定:“严禁社队企业、作坊和私人安装电网,严禁 非法制造、销售带有工作电网的任何设备和工具。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私自安装、使用电网,即构成违反安装、使用电网规定的 行为。凡安装电网者,必须将安装的地点、理由,并附有安装电网的四邻距离,以及使用电压等级和采取的预防误触电措施等有 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报,经过审查批准,方可安装。”

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因 违反规定安装电网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以及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8.适合发电站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机械部、电力部关于印发《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组工作的规定》、《大型发电设备安装质量见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75-88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供电监管办法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工作规定

还有些地方法规就不列出来了。

关于安装电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