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
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结合。
2.农村工作法律法规有哪些
农村工作法律法规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劳动合同法》
《工伤保险条例》
《法律援助条例》
《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民法通则》
3.居委会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居委会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4.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5.法律赋予村委会哪些行政管理权
法律赋予村委会哪些行政管理权?有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两大类:一经济职能有⑴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⑵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⑶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⑷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⑸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亨有自主经营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⑹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二社会职能有⑴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⑵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⑶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建设活动;⑷支持公益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⑸增进个别地区多民族居住村的民族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