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改制有关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5日10:30:01

1.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改什么

集体产权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所共有的产权。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集体产权强调集体成员的身份特征。

由于我国的集体产权是在原有集体单位的基础上形成的,集体内人员原有依附于单位的性质在经济财产权利凸现时,就变成必有的权利诉求。“可以发现其中隐含着成员权是集体产权的基础这一命题,并且实践中的集体产权也正是按照这一命题来运作的。

成员权是一种建立在共同体成员身份和关系基础上的共享权利,表明的是产权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的状态”。实际上,成员权成为界定集体产权的基本准则。

因此,集体产权只是集体成员在集体中的成员身份具有的经济权利束的综合体现,集体产权对集体外人员的排他性和集体成员的成员权的稳定共享性是缺一不可的。也就是说,一个人要拥有某种集体产权就必须首先确定自己的集体成员身份特征,即成为该集体的一名正式成员。

2.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流转及农村集体产权有哪些内容

连续十四年中央一号文件关注三农,今年的一号文件继续以三农问题着手发布,在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集体产权上,主要有以下内容:

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扩大整省试点范围。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允许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规定用于村集体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补偿。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稳妥有序、由点及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认成员身份,量化经营性资产,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利。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鼓励地方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改革,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水权水市场建设,推进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和进场交易。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3.农村房产证有哪些相关法律条文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证书;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4.关于农村房屋产权证有哪些法规规定

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农村修的房子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使用私人土地修建的房子,还有一种就是使用集体土地修的房子。 一般来说,私人修建的房子是可以自己去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

但是农民集体土地建起来的房子一般是没有房产证的,只有土地证明。大家在购买农村房子的时候,一定要清楚这一点,如果没有房产证以后出现财产纠纷的时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5.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不能继承,但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继承人必须是村集体成员。

扩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具体程序:

1、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原宅基地使用证、相关产权证明到当地国土部门申请,经勘察核实后,土地管理部门会为继承人颁发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2、继承后能否翻建住房,要看当地村镇制定的住房建设规划。继承人盖房时要先向当地村镇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建房要求后,方可依法开工建设。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一、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6.如何推进农村产权改革制度

一、农村改革的主线是产权制度改革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国家保护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是形成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从而使得经济长期增长的关键。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对社会经济行为的影响和激励。我国农村改革也正是从产权制度的变革开始的,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推行是一场深刻的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人民公社体制下集体经济的产权安排形式,对任何单个社员来说,都不拥有相对于其他成员的对生产资料排他性使用、转让、收益和处置权,产权的激励效应基本消失。对于这种产权安排,农民在生产劳动中采取“磨洋工”等办法进行消极抵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我国农村逐步推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改变了原有集体土地产权形式,变土地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为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创造了在土地集体所有前提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成功经验,使农户拥有了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获得了经营自主权,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和农村经济的微观主体。家庭承包经营制体现了产权可分离性的特征,虽然它并未赋予农民完备的土地产权,但是它强化了农户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为农村和农业的有效投入提供了有力的激励机制,带来了农业的高速增长,具有明显的经济绩效。据林毅夫等人的研究,这项改革使农业生产增长了46.89%。

实践证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关键问题在于农民集体所有权这个权利是虚置的,房屋所有权没有法律程序的确认,从而使农民对各种农村资产的权就被国家和村集体单位在行使他们的权利时侵蚀掉。所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着眼点就应该是把农民集体的这种虚置的所有权实在化,产权制度改革必然成为农村改革的主线,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与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发展相适应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产权制度变革的要求,当前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正是适应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仍然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

近几年,为统筹推进“三化”联动,成都周边区县开始积极探索以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探索。通行的办法是,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经过清产核资,将集体资产和人口股量化到户到人,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则以股东的身份享有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和按股分红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这一产权安排具有明显的经济绩效。首先,社员享有了收益分配权,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集体经济与社员利益关系不紧密的问题,提高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的关注程度和参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其次,一人一票的决策权的配置,使得农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体现。第三,农村于部的权力受到了制度的约束和民意的监督,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和事业感,较好地克服了决策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抑制了铺张浪费,保障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四,理顺了农民和集体的关系,减少了社区集体对农民的束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

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对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或经济合作社来说,无疑是一大进步,受到了社区农民的普遍拥护。但是,在实践中,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下,经营管理者的投资决策难度较大,容易错失发展良机;二是在人人有份的平均主义的股权设置条件下,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影响了经营者积极性的提高;三是股东较为关注分红,对年度分红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股份经济合作社分红的压力不断加大,尤其影响集体积累和长远发展;四是缺乏经营管理人才。股份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多为农村两委干部,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缺乏。

实际上,上述问题的产生也是股份合作制的特征所决定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仍然延续了人民公社体制下产权安排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是合作制封闭性条件下社员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或资格所决定的。在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阶段,要保证初始产权安排的公平合理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必须顺应这些特征。但是,股份经济合作社最终只是一种过渡性的组织形式,在股份经济合作社组建完成以后,必须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逐步深化产权改革。只有深化产权改革,彻底改变村社产权安排形式,才能解决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固有的问题,使其逐渐发育成为按公司法规范的股份制企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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