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价和评价依据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10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年1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年6月) (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1992年4月) (6)《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3月) (7)《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试行)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1月) (8)《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1月) (9)《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2006年5月)。
2.安全评价中的评价依据是怎么确定的
一、安全评价的原则 安全评价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安全评价工作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价,提出预防、控制、治理对策措施,为建设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为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是关系到被评价项目能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能否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关键性工作。
由于这项工作不但具有较复杂的技术性,而且还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以被评价项目的具体情况为基础,以国家安全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为依据,用严肃的科学态度,认真负责的精神,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全面、仔细、深入地开展和完成评价任务。安全评价应遵循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针对性、综合性和适用性原则。
3.怎样正确引用安全评价依据
各类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都是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依据,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中应予以引用。
但是,在引用中应关注几个问题:一是引用最新版本,保证最新发布的安全法规得到及时落实;二是引用应具有针对性,报告中所引用的要列细、列全,报告中没有用到的,不应罗列;三是引用要书写完整,不得使用简略方式;四是引用基本法规和文件时,要根据评价项目的需要优先选择最具有合适性的法规;五是严禁引用废止的法规和标准。 各安全评价机构应加强对安全评价依据的收集和整理,确保安全评价依据的齐全和有效。
通过在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中的正确引用,克服编制报告时的照搬照抄现象,就能有效地提高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4.建设项目环评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是什么呢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内容很多,主要有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有关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渔业保护区、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区、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等环境敏感区,海域、矿产资源、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
项目环评应结合工程所涉及的相关环境要素、建设项目排污特征、拟建厂址及周围环境功能等状况,分析建设项目要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将此列为评价依据;并在评价报告书编写工作中,要注意和重视其符合性,不得违反。 对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法律法规,可不作为评价依据。
下面对案例分析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要内容 掌握环境的含义(第二条)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谁知道安全现状评价应该依据那条法规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属于安全生产条件(已经归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百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度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回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答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