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
原发布者:王晓宁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五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2.关于高速公路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公路项质量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
3.交通规则高速路交规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4.广西高速危运车夜间行驶规定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每日0时至6时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广西行政区城内高速公路通行。
二、中秋节、国庆节假期期间和重要安保时期,全天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广西行政区城内高速公路通行。供应自来水生产用的液氯运输车辆、为机场、加油(气)站运输燃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运输车辆,以及医疗用氧运输车辆0时至6时禁止通行,其他时段不受限制。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参考资料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时通行广西高速公路的通告
5.高速公路有没有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有管理条例: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循《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忠告标志牌. 第六条 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固定的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许载人. 第九条 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 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速度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七)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后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警报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第二十条 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一条 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
6.广西成立60周年高速免费吗
广西成立60周年高速不免费,并且对部分车辆实施管制。
根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高速公路实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告》:
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我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时通行广西高速公路的通告》,决定于活动期间在广西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禁止通行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管制时间
2018年12月9日0时起至12月13日24时。
二、管制地点
广西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
三、管制内容
供应自来水生产用的液氯运输车辆,为机场、加油(气)站运输燃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车辆,以及医疗用氧、变性燃料乙醇运输车辆管制期间0时至6时禁止通行,其他时段不受限制。除上述车辆外,管制期间全天候禁止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通行。
请行经管制路段的所有车辆驾驶人、乘车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严格按照各类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违反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广西部分高速公路路段试点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打折:
广西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广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实施方案》,计划于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广西部分高速公路路段试点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届时满足条件通行相关高速路段的车辆将获得优惠。
根据方案,能享受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的车辆包括小型客车、运输拖车。运输拖车方面,对经认定的进出钦州、北海、防城港港域和东兴、友谊关、凭祥铁路3个口岸的汽车运输拖车,将减半收取广西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对通行柳州市国道过境公路雒容至洛满段高速公路洛埠收费站至柳州北收费站区间的柳州市车牌(桂B)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除外),免收车辆通行费。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高速公路实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广西部分高速公路路段试点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实惠!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打折
7.高速公路红线规定出自哪个文件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修订并重新颁布,该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由于当时《公路法》尚未制定出台,《公路管理条例》的这一规定是国家法律法规层面最早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
1998年1月1日我国《公路法》开始施行。《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国家法律首次对建筑控制区管理作出规定,同时也是“公路建筑控制区”一词首次出现在国家法律规范中。
在《公路法》颁布实施之前,一些省份在其制定的地方法律规范中也有作出相关内容的规定,但大多没有使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名称,例如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使用的是“高速公路预留用地”,1997年6月19日起施行的《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使用的是“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1995年4月22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公路条例》使用的是“公路建筑控制线范围内”,1997年1月14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使用的是“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在公路管理行业,公路建筑控制区也被通俗地称为建筑“红线”。
8.道路养护有哪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
为加强我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的安全管理,规范养护施工安全生产的行为,推进养护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我区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C H30-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业主单位 (一)日常管理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政府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 2.按要求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培训,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的有关资料。
3.项目业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内部各部门安全责任明确,明确归口部门和责任人。 4.建立安全会议、检查、隐患整改及事故报告等制度。
5.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管。 (二)合同管理 1.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
从事大中修工程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A类和B类证书)。 2.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施工单位工程安全管理提出具体的要求。
3.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4.单列安全专项经费并明确经费使用规定。
(三)检查和培训 1.根据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后形成检查通报。 2.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及防范措施。
3.对施工队伍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高速公路施工安全作业培训和考试,出具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4.对作业安全设施(含施工车辆、机械)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5.对施工单位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进行奖优罚劣。 (四)专项工作 1.编制项目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演练。
2.按要求及时支付安全专项经费。 3.按要求报送事故信息,协助处置事故的善后工作和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养护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位资质要求 1.从事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一类资质。 2.从事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段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资质。
3.从事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三类甲级资质。 (二)办理进场施工手续 1.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编制项目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保障方案、施工安全标志设置平面图,填写《高速公路涉路施工作业申报表》,签订《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监督协议书》。
2.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含施工人员、施工车辆驾驶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并将培训记录和签到表交路政大队存档。 3.到路政部门办理《涉路施工证》。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进行施工作业前,向当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场施工: (1)公路养护作业施工合同和公路经营企业相关证明。(2)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具备有关资质条件。
(3)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全保障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材料,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6)申报的公路养护作业计划。
(7)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 (8)因施工需临时拆除、移动公路附属设施的申请。
(9)其它。 4.如需延期施工、夜间施工、法定节日或重大活动期间施工、施工作业半幅封闭或中断交通、因施工需临时拆除、移动公路附属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安全制度建设及安全责任落实 1.建立养护施工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项目负责人、各部门、作业层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目标责任书齐全。 2.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制、检查、培训、隐患排查、安全会议、专项方案审查,事故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人员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含风险告知)、安全专项经费管理、隐患整改等工作制度,并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四)安全工作计划 制定养护施工项目安全工作计划,按要求进行安全目标分解。 (五)人员管理 1.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C证,从事大中修项目施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取得A证,养护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取得B证,证书内单位名称应当与中标单位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内。
2.合同价在100万以下或施工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合同价在100~300万或施工单位人数在20~50人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 3.特殊工种应持有效证书,证书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年审,类别应当与标段内使用的机械设备、作业对应,有进出场时间纪录。
4.制定劳动用工人员登记台帐,不能聘用残疾或智障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 5.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所有进场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对新进场、转岗、复工工人开展安全培训教。
9.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高速公路两边多少米不允许有民房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扩展资料:
案例:上饶高速路政支队三大队及时制止一起在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房行为
上饶高速路政支队三大队路政人员在巡查至济广高速K1109+250M西幅时,发现高速下建筑控制区内有村民正在打地基,疑似搭建违章建筑物。
该大队路政员立即下车查看,经了解得知,当地村委会正在建一个医疗站。路政人员当即联系村委会负责人,耐心向其讲解相关公路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此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与法律后果,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当事人当场停止施工,并表示会将其拆除,恢复原状。
在随后几天跟踪回访中发现,该处已停止施工,正在恢复原状。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上饶高速路政支制止一起违章建筑
10.高速公路养护人员行为规范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速公路实行统一规划、综合管理和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运政、养护、通讯监控、经营、服务、收费、还贷等管理工作,清障按现分工暂不变,具体管理职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省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秩序、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处理和违章行为处罚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调整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拦截车辆。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禁止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铁轮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 第九条 禁止设置高速公路平交道口。
第十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开沟引水。 禁止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蓄水。
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倾倒垃圾。
第十一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倾倒废物、采石挖沙、压缩或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 禁止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周围1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采石、取土和破坏植被行为。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利用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征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竣工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运输易洒漏、易抛撒、易触及路面的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或损坏路面。 第十四条 凡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公路费。
第十五条 造成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的,须经省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河道防洪建筑物的,应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因改建、扩建高速公路需要拆除控制建筑区内的临时建筑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建设单位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高速公路的巡视,及时排除各种险情,确保高速公路的畅通。
第三章 运政管理 第十八条 为高速公路运输服务的公用型客(货)站场应当与高速公路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第十九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高速公路运输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运力总量、结构和客(货)站场、车辆维修及其他运输服务网点的规划布局,以适应运输市场的需要。
第二十条 从事营业性高速公路旅客运输,必须具备调整公路旅客运输的开业经济技术条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营运。 营业性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的开业经济技术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旅客运输按照车辆级别实行差别运价率,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旅客运输主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培训,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养护、维修高速公路、保持路面整洁、构造物和设施完好,并及时清除积水、积雪、积冰。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型养护及维修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当班养护人员应穿着统一制作的反光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须装有黄色示警灯或设置反光标志。
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持交通畅通。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遭受损坏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
因自然灾害致使高速公路毁损、交通受阻时,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紧急抢修,尽快恢复通车。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通行于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办法、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收费站统一收取。
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条 禁止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票据。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