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撤销安监站的相关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5日14:00:13

1.安监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2004年11月1日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4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监局令第30号 2010年5月24日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43号 2012年1月17日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57号 2012年11月16日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安监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2004年11月1日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4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监局令第30号 2010年5月24日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43号 2012年1月17日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57号 2012年11月16日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有关问题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安监部门可以适用《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监部门可以适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予以处罚。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不能撤销安监站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