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5日16:55:04

1.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一说认为“黑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白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无效;一说认为“黑合同”违反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强制性条款,无效。

“白合同”程序合法,且经过当地行政主管机关的备案,合法有效;另有观点认为“两种合同都有效”,当发生冲突时选择适用后签订的合同;最后一种观点否定了两种合同的效力,认为“白合同”与“黑合同”同时无效。前者因不具备合同的成立要件之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未成立,既然未成立,更谈不上合同有效。

后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规避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2.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所谓“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在现行建设工程管理中,施工合同是需要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是,合同当事人出于利益的考虑,常常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就被称为“阳合同”或者“白合同”,而当事人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就被称为“阴合同”或者“黑合同”。

对于“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可以了解到。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4.如何认定建设工程“黑合同”与“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通常所说的“白合同”,另行订立的合同就是通常所说的“黑合同”。禁止“黑合同”的订立主要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黑白合同的主要区别就是“实质性内容不一致”,那么如何理解“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呢?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来看,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工程价款、质量和工期,尤其是工程价款的约定和工程质量。在工程招投标中,也主要是就合同的价款和质量进行竞标,而且工程的质量往往在招标时就已经确定好的,所以竞标的主要内容就是工程价款了。所以工程合同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工程价款了。因而笔者理解,所谓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主要就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质量和工期方面存在不一致,尤其是工程价款不一致。那么对于工程价款不一致的程度如何把握呢?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不一致呢?司法解释没有给出答案,也不可能给出答案,这需要法官和仲裁员根据是是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只是轻微的不一致,笔者认为不能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白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才能认定并作为结算的依据,缺一不可。第一是经公开招标后中标;第二是经过政府部门备案。对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只有经过招标并备案才符合白合同的条件。对于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如果没有招标无论是否备案都不存在“白合同”的问题;如果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经过了招标并进行了备案,那么是否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呢?笔者认为也不存在,因为工程招投标和备案是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管的重要方式,“黑合同”就是为了逃避国家的监管而出现的,如果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说明国家没有对此类建设工程没有监管的必要,因而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所以当事人无论就该工程签订多少份合同都应该根据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而不是适用备案的合同,所以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 对于“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我们也要正确理解,“白合同”有效自然没有疑问,关键是“黑合同”是否有效呢?

5.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法律依据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有一些是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

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项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

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 “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

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体积廉洁,均应在合同中予以,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

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

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

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三、工程承包人的责任义务是什么承包人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6.在建筑工程中如何认定黑白合同

在实践中,由于黑白合同的现象和纠纷都非常普遍,因而法律上对怎样认定黑白合同是有相关规定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换句话说,经过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是“白合同”,私下另行签订与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就是“黑合同”,出现纠纷,以白合同为准。

至于什么是“实质性内容不一致”,该司法解释就没有明文规定了。 这样在实践中,就会出现争议,实则仍难以认定黑白合同,但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另外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备案的合同,在上述四项内容上,存在明显不同的,就可以认为是黑合同。 当然了,并不是说另外签合同出现上述不同时,就必然是黑合同。

当白合同对上述四点核心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后面补充签订的合同,算作原合同的补充合同,即是“白合同”的一部分。 如果在建筑工程中出现纠纷,且黑白合同中对工程结算方式约定又不一致的,参照白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而黑白合同结算价款之间差价作为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责任的大小进行分担。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黑白合同”问题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就“黑白合同”问题的处理作了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需要说明的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因此,当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方面发生纠纷,涉及诉讼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相应内容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至于其他不属于依法应当招投标的工程签订“黑白合同”,发生纠纷时以哪一份合同为依据的问题,一般来说要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时间先后的,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没有时间先后或不能证明签订时间的先后或虽有时间先后但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先签订的合同的,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既无时间先后,又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情况的,则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8.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

所谓“黑白合同”,并非一个具体的合同,而是指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其中登记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要求投标者承诺中标后按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另行按照招投标之前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不实际履行,以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等。二是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直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由施工单位串通一些关系单位与招标单位配合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并签订双方明确不实际履行的合同,或者干脆连招标形式都不要而直接编造招投标文件和与招投标文件相吻合的合同用以备案登记而不实际履行。

在外观上建筑工程“黑白合同”总是体现为一个是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一个是未经备案登记的合同。 在招投标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白合同”结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黑合同”虽可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后,如果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但是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

9.建设工程的黑白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该怎样结算工程款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签订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的目,就是为了规避某些法律禁止性规定,但这类合同,常常都会因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当黑白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时,该怎样结算工程款,就成了不少人头痛的事情。事实上,法律对此类情况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双方依法处理就可以了。

一般情况下,当建筑工程黑白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时,施工方与发包人是可以协商处理工程款事宜的,这样能较快较好地处理双方的纠纷。 当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款结算: 1、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因此,当黑白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方已完工的建设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根据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参照黑合同支付工程款,但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建筑工程验收依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包人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减轻施工方的责任。

当黑白合同无效,施工方与发包人就工程款结算事宜协商不成的,最好委托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积极收集证据资料及时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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