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公开吗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是应当公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第2、3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您可以通过申请获取。
对于上述第4、5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而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您也可以通过申请获取。
3.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
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4.法律小故事和解决方法
1.泸州遗赠案: 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
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
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
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本案判决获得了当地民众的热烈支持,但却被很多法律界人士评价为“道德与法”“情与法”的冲突,甚至认为这是在舆论的压力下做出的一起错案。
2.齐玉苓受教育权案 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
后来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玲”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的操纵下,从滕州八中领取了该通知后即以“齐玉玲”的名义入济宁商校就读。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后,以“齐玉玲”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齐玉苓经过复读,后就读于邹城劳动技校,1996年8月被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自1998年7月,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晓琪侵害了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5,000元。齐玉苓不服,提出上诉,要求陈晓琪等赔偿各种损失56万元。
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专门就该案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山东高院8月23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由陈晓琪和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
3.杜宝良巨额交通罚款案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3日,安徽进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得知,他在北京真武庙路同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这意味着,起早贪黑、以贩菜谋生的他一年白干了。
自打交了1万多元的交通违法罚款后,老杜两口子的生活就被打乱了,“每天在家就是复习交通法规”。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舆论称之为“杜宝良现象”。
北京市交管局法制处认为,“暗中执法符合法律规定,是交管部门针对交通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执法手段”。新交法赋予了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权力,交警拥有执法权,暗中执法正是交警行使执法权、查处违法行为的一种方式。
为达到严格执法的效果,交管部门采取了多种手段,包括现场疏导指挥、电子眼监控、交警直接拍摄等,其中也包括暗中执法。 有出租车司机就此事发表感言:我们开车走在没有交警和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