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业市场规划的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6日10:30:07

1.关于城市规划以及相关法律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8月29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保证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空间资源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立足于福建省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东南沿海经贸中心和港口城市的实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规划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方向、规模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功能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纳入五年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安排实施。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必须执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各类规划申请,核发规划证书,建立规划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查处违法的规划行为。

第八条 城市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市长在离任时应就城市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交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各类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 (一)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余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区、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旅游渡假区及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的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规定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规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高度、间距、退让和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环境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具备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三)使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勘察测量资料及其他基础资料; (四)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进行多方案的经济技术和环境效益比较。

重大的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定稿前,应当采取举办展览会、听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第十三条 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各项建设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或变更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允许市民查阅。 第十五条 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费,应在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的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同步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旧区必须迁移的工业企业应有步骤地向新区迁移,新建的工业企业应选择高新技术或无污染、少污染的项目。 第十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保留或预留市政公用设施、人防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园林绿化、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和公共活。

2.创业过程中会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生活中,我们见过各式各样的人,大致上可以把他们分成三类:旁观者、失败者、成功者。纵观古今,成大事者都是有远见的、高瞻远瞩的人。卓越的远见可以给创业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帮他们捕捉不可思议的机会。作为一名创业者,谁都希望自己成功。如何做一个成功的创业者,这里有如下方法:

1、确定你的远见。你的远见不能由别人给你,你必须确定你人生的远见。

2、为大规划放弃小选择。实现自己的创业目标是有代价的,你不可能一面追求此种选择,一面又保留着其他选择。

3、不断超越自我。只付出一般的努力是实现不了理想的。你需要献身精神和不懈的努力,这是你要成功必备的砝码。

4、打破生活的常规。比如:晨跑时,走一条与以前不同的路线;订一个骑车旅行的计划。

5、学会以别人的眼光看自己。想象你是你的客户,想象你是你的情敌,想象你是你的上司。想象你攻击别人的时候,别人是什么感觉。

6、学会说“谢谢”。当任何一个人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对你表示问候时,你应有礼貌地回答:“谢谢你。”

7、在公共场合要非常放松,步态快而有力,带有一种威严。

此外做一位成功的创业者还要避免一些常犯的错误:

1、错把嗜好当成事业。很多人认为会做蛋糕就能开餐馆,会裁衣服必能开服装店,贸然投下大笔资金,不到数月便血本无归。如果你能把嗜好视为通往事业的跳板,先替别人做,作为见习的机会,学习经营技巧,以后再寻找一个富有管理才能的人搭档,这才可能落实创业的美梦。

2、野心太大贻害自己。雄心大志固然要有,但在拟订市场策略时,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要以为产品越多,顾客面越广就越成功,事实上,把顾客“一网打尽”是不可能的。

3、创业资金筹措不足。创业者起步时往往过于乐观,没有准备足够的资金周转,没有作最坏打算。

4、不设提防,欠帐难收。许多人有这样的体验,欠帐拖延越久越难收回,甚至被赖帐,所以应尽量从各种渠道搜集掌握自己客户的底牌,在签合同时,不必担心对方拖欠赖帐。

3.建设行业应注意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技术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十一五”期间,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是我国的产业升级和产业链提升的人力资源保证,是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础薄弱,培养体系不完善,评价、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轻视技能劳动和技能劳动者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当前,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制造、加工、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高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

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

应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以企业行为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和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和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和名师带徒制度,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并通过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的成长。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宜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同时,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

应鼓励高技能人才自我发展,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竞赛选拔和技术交流机制。为此,需要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结合生产和服务岗位要求,强化标准,健全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符合高技能人才特点的业绩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反对和防止高技能人才考评中的不正之风。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进一步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允许他们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应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的多元评价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实施办法,依托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逐步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改革试点。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的技术交流活动,挖掘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技艺,实现代际传承,使之发扬光大。同时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国际间职业技能的交流活动。

应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和表彰激励机制,以科学的机制和制度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才的活力和创造力。目前,要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他们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应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的作用,并在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应引导和督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状况,完善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对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在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应允许其探索有利于鼓励优秀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应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对到企业技能岗位工作的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对参加科技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应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应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提高高技能人才配置和保障水平。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该开设专门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而且,还要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社会中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总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培养和造就大批高技能人才作为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扫除一切不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展的障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尽快形成高技能人才英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局面

4.在商场里保护 ,规范我们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商场设计规范有商场空间环境设计、商场空间软装的设计、商场空间的装修设计等。

商场装修设计是在商场内部确定上述安排对象的位置,使其满足一定的要求,达到一定的目标,就是平面布置所要研究的问题。由超级市场实行开架售货,顾客自选,因而超级市场平面布置的中心任务是设计顾客流动线。

1.商场空间环境设计

商场中的空间环境也是很重要的一个设计方面,空间环境的气氛是对整个商场整体的感觉。在设计商场空间环境的时候 ,要根据空间对象的实际情况与使用性质来设计,运用我们现有的设计水平和艺术处理手段来创造出一个功能合理、美 观舒适并且符合要求的功能空间。

2.商场空间软装的设计。

在现代商场装修设计中,软装设计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因为受建筑空间构造的影响,硬装有的时候并不能体现出空 间的独特性,这时就要通过合理的软装设计来实现,用合理的软装设计来强化和丰富空间的独特感受。

3.商场空间的装修设计。

商场装修设计,首先需要确定一个好的商场设计方案,这需要开发商选择专业的商业设计公司,与设计师进行良好的沟 通,确定最终的设计方案。然后根据设计方案,通过专业的装修团队来进行空间的装修,让商场装修设计顺利的完成。

5.我国有关于书画市场方面的哪些法律法规

中国当前的艺术市场表现出两大特点:一方面艺术市场火爆,艺术品收藏的群体大大超过了专业收藏家和鉴赏家,诸多买画者艺术品收藏为重要的投资手段,许多艺术品拍出千万天价;而另一方面,书画市场假画、赝品泛滥,不仅损害了画家个体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中国书画在收藏者中,乃至世界艺术市场的声誉和信誉,阻碍了中国书画行业的健康发展。

如何规范艺术市场,在全国政协第十届二次会议召开之际被提出。 艺术市场的主体画家、鉴定人、画商、拍卖行、买画人,规范艺术市场即是对这几类主体行为以及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调整与规范。

首先具体分析当前艺术市场各主体市场参与中存在问题,发现症结,以在规范制定中对症下药。 画家自身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体制内享受行政权利的画家决定制”,即画家的职称与头衔取代艺术市场的专业评论与市场影响力,而成为评价画家及其作品的价值的主要依据,这样画家的创作力及其作品的保质性评价失去动态标准。

这种体制带来的弊端就是画商及画廊在书画作品鉴定与推荐中作用的弱化,甚至失去必要性,同时为艺术腐败埋下祸根。 画商与画廊作为一级艺术市场,理应是艺术品进入交易市场中经历的重要环节,起着艺术品的鉴定、定位和推荐的重要作用。

在国外规范化的艺术市场中,一般书画作品进入画廊,买画人便可以对书画作品价值的真实性产生信赖。艺术市场因其包含的特殊的艺术价值及交易标的的独一无二性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画商要对画家承担更多的维护其艺术声誉的义务,对买画人承担更大的标的符合交易要求的瑕疵担保义务,画商与画廊对其所经营的艺术品的鉴定与市场定位的义务是与生俱来的,健康的艺术市场对该义务的要求也应是严格的。

而在我国,一级书画市场是在先天不足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虽然现在各种画廊不乏活跃,但鱼龙混杂、急功近利。不仅没有维护书画的声誉与信誉,反而以假画、赝品迎合附庸风雅者,虽然表象上繁荣了文化市场,但实际是破坏了艺术的价值、混淆了大众的鉴赏视野,以致大众对一级市场不再信任,为二级市场的越俎代庖埋下伏笔。

拍卖行作为二级艺术市场是现在暴露问题最多的一个环节,也是批评者的矛头首指的靶子。拍卖行的黑幕屡见报端,如拍卖场上耍骗局,委托方既卖又买;操盘手和拍卖公司或卖主、拍卖行与竞价人、竞价人之间相互勾结;甚至把拍卖行当成行贿、受贿,洗钱的工具。

除了这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外,拍卖行为了从拍卖活动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常常不顾艺术品本身的价值而进行大肆的商业宣传,过分操纵市场,抬高拍卖物的价格。我国对拍卖行进行调整的现行法律法规只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但即便是这两部法律规范,对我国不成熟的艺术市场,有些规定笼统,需要增加相关细节,具体规范。

比如,在买画者买到假画向拍卖行求偿的案例中,拍卖行以《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作为免责理由。这项辩护理由并不成立。

因为这条免去的仅是善意拍卖人对拍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并不能免去拍卖行故意串通卖画人,哄抬画价,欺骗买画人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健康的艺术市场中,拍卖行作为买画人与卖画人的中间人,其权利与义务就是按照法定程序拍卖标的,收取费用,而不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保证人的责任,而承担该责任的是卖画人。

同时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行有权鉴定拍卖物,这进一步说明,拍卖行对拍卖物进行鉴定不是拍卖行的法定义务而是权利。但是,在拍卖行与相关当事人恶意串通,以内幕交易、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损害了艺术市场的交易秩序时,拍卖行不能依据该条免责。

国外艺术市场的发展中,一级市场的规范是二级市场健康运作的前提。而在我国,二级市场的热闹却是发生在一级市场发展的不成熟不规范阶段。

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之后,是大量对假画充斥的一级市场失去信赖的民众,纷纷转向二级市场,却被恶意的拍卖行欺骗,付出更惨重的代价。其实,问题和症结在于,艺术作品价值鉴定体系的缺位,而在西方,艺术品的价值通过在一级市场的流通而经过市场评价与检验得到公认。

买画人虽然是权利受侵害最严重的一类主体,但对艺术市场的现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实中,有许多消费者知假买假,使假画、赝品有相当的市场。

这一方面出于经济的考虑,而更重要的是艺术鉴赏力的缺乏。在我国一直是美协、书协和画院都作为艺术的公共指导的机构,使我们的公众无法进入起艺术的价值这样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

培育一个健康的文化市场,不仅要依靠法规,也要依靠每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对文化产业负责的心态。 通过以上分析,规范艺术市场,不仅仅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健全,还包括书画家评价体制的改革、各级艺术市场职能的准确定位与各自作用的积极发挥、专业鉴赏体系的建立以及整个民族艺术鉴赏水平的提高等,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改变体制内享受行政权力的书画家决定制,从法律上开放非。

关于专业市场规划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