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 新交通法将于几月开始执行
2013年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新2113的《道路交通安5261全法》后,我国关于机动车驾驶4102证使用方面的规定,目前只有1653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且在2013年1月1日就开始实施,直到现在依然在执行。
近日,微信朋友圈又能看到关于驾考新规2017年1月1日全国正式实施的消息。@ 莲峰警长昨日就发微博说,这条谣言几乎每月都来一次,但是仍有人相信。而另一边,@ 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则提醒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把校车客车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11月1日实施。
“近日微信圈又出现《交通新规2017年1月 1 日全国正式实行》这样的谣言,你相信了吗?像这种一月一出的交规,警长是真心醉了。都可以拿史上最顽强、也最缺乏技术含量的谣言奖项了。实际上只要大家仔细看一下,就会发现每次都只是月份变了其他内容都没有变。”昨日,@ 莲峰警长发微博提醒市民。
记者了解到,2017年1月1日将要实施驾照新规的谣言,在2014年、2015年元旦前夕也出现过。而到目前为止,真正在执行的标准,是2012年9月12日公布的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2013年1月1日正式执行。网上类似谣言有“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不系安全带记3分”、“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等,中山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可以上网搜索123号令查询相关法律规定,不要轻信谣言。
微信朋友圈有些信息是假的,有些消息却是真的。@ 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昨天就发微博说:“超员超速仅罚款?违反交通安全只追究驾驶员责任?伪造驾照不刑拘?都要改了!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刑法修正案(九)》,把校车客车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11月1日实施。”
据交警部门介绍,刑法修正案(九)的补充规定,把车辆超员超载正式纳入危险驾驶罪,处罚力度也将加大。
2.哪里可以查到近期新增的法律法规
如下,自己整理下吧。
2012年1月新颁布的EHS法律法规 法规属性 法规名称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综合管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2012-01-05 2012-01-05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修订) 2012-01-19 2012-03-01 大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12-01-06 2012-01-06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 2012-01-09 2012-01-09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2-01-10 2012-01-10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01-13 2012-01-1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2-01-16 2012-01-16 浙江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2-01-16 2012-02-16 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2-01-30 2012-04-01 体系与认证 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2-01-19 2012-01-19 危险化学品 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2012-01-09 2012-02-09 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 2012-01-16 2012-01-16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2012-01-17 2012-03-01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2012年工作要点 2012-01-11 2012-01-11 海南省三亚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2012-01-19 2012-02-01 低碳与生态 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2012-01-11 2012-03-01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2012-01-12 2012-02-01 排放与治理 绍兴市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2012-01-10 2012-01-10 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2012-01-16 2012-02-01 水污染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2-01-12 2012-02-01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2-01-12 2012-02-01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2-01-14 2012-04-01 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12-01-04 2012-03-01 大气污染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12-01-04 2012-03-01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1-12 噪声与震动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12-01-12 2012-02-01 固体废弃物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2-01 节能与资源 管理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2012-01-12 2012-01-12 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1-12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2012-01-10 2012-02-01 消防安全 苏州市消防条例(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5-01 辽宁省消防条例 2012-01-05 2012-03-01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12-01-11 2012-01-11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1-12 建筑安全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12-01-05 2012-03-01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1-12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1-12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12-01-12 2012-01-12 交通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2-01-20 2012-01-20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2-01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2-01 江苏省公路条例(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2-01 事故与应急 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01-20 2012-01-20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程序规定(暂行) 2012-01-09 2012-01-09 特种设备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2-01-19 2012-01-19 机械电气安全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2012-01-11 2012-03-01 工伤与保险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2012-01-10 2012-01-10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2012-01-10 2012-01-10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2-01 食品药品安全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012-01-20 2012-01-20 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2012-01-05 2012-02-05。
3.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列举如下:
《安全生产法》
《矿产资源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职业病防治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新增加什么新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人是生产活动的第一要素,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才能有保障。
因此,从制度上保证每个从业人员具有在本职工作岗位进行安全操作的知识和能力,是非常必要的。解决这一问题,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由于我国尚属发展中国家,经济欠发达,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整体不高。特别是大量的农民工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等岗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些从业人员普遍存在安全意识差、缺乏安全生产知识以及防范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能力等问题。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搞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技能等,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总体要求 本条第1款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二是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基本目标,是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这些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不能“偷工减料”。
至于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进行教育培训,本条未做具体规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做出合理的安排。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组织专门的培训班、作业现场模拟操作培训、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等。
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其效果必须达到本条规定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真正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教育和培训的效果,不能搞形式,走过场。
三是明确规定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这是“防患于未然” 的重要措施,也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的重要体现。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如果发现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的内容,增加规定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内容。
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应当是培训的重要内容。从业人员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可以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效应对,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尽最大可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从业人员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安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也有利于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 (二)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本款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规定。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的用工方式。在这种用工方式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而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从实际情况看,这种用工方式在满足企业灵活用工需要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一些突出问题。
从安全生产角度看,一个突出问题是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另眼相看”,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