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灭火器配置规范标准
原发布者:顺德236
常用灭火器的配置标准武汊市安全生产协会王顺德(一级安全评价师)灭火器的种类:1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2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化学反应式;3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又可分为:泡沫、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酸碱、清水等。(我们常用的是干粉(BC和ABC两类)、二氧化碳、泡沫灭火器)火灾的种类和扑救火灾灭火器选用按燃烧物的性质划分,火灾有五种类型,各类火灾所适用的灭火器如下:A类,指含碳固体火灾。可选用清水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磷酸铵干粉灭火器(ABC干粉灭火器)。B类,指可燃液体火灾。可选用干粉灭火器(ABC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只适用于油类火灾,而不适用于极性溶剂火灾。C类,指可燃气体火灾。可选用干粉灭火器(ABC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易发生上述三类火灾部位一般配备ABC干粉灭火器,配备数量可根据部位面积而定。一般危险性场所按每75平方米一具计算,每具重量为4公斤。4具为一组,配有一个器材架。危险性地区或轻危险性地区可适量增减。D类,指金属火灾,目前尚无有效灭火器,一般可用沙土。E类,指带电燃烧的火灾。可选用干粉灭火器(ABC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常用灭火器的有效射程1、干粉灭火器(MFZ)2-3kg有效射程距离2.5m,4-5kg射程为4m,时间8-9秒。8kg射程为5m,时间12秒。(MFTZ)35-50kg推车有效射程为8m,时间20秒。70kg推车射程9m,时间25秒。2、二氧化碳灭火
2.有没有哪条法律法规规定灭火器要和消火栓放在一起
没有的。
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规定: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距离地面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少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虽然没有法律强制规定灭火器要和消火栓必须要在一起,但是应当做好消防设备的安置和维护工作。
3.必须配置灭火器的场所有哪些
你好,我看了您提问之后,给您以下的几条意见。
宿舍,办公楼,食堂,招待所都必要再安装灭火器,以为在这几个场所里,万一发生火灾后,有电或者其他危险品会被烧着,用水灭火容易引起电短路,有触电的危险,还有办公楼有些重要的文件要是给水打湿后,就有亏损的可能,用现在的干粉/co2灭火器就比较好点。
下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所参照的一些意见: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4.灭火器的配置有设么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40-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5.灭火器年检有何法律法规依据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法律依据《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扩展资料
灭火器年检是一种对灭火器维修进行规范的行业标准,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标准执行。
灭火器年检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 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 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 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 的规定应予报废的 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7.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参考资料:灭火器年检—百度百科
6.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的法规正文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444-20084.2 配置验收4.2.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进行。4.2.2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查看灭火器的外观质量。全数检查灭火器的合格手续。
验收方法:现场直观检查,查验产品有关质量证书。4.2.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用尺丈量。4.2.5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6 灭火器箱应符合本规范第3.2.2、3.2.3条的规定。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4.2.7 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本规范第3.2.4~3.2.6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5%,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8 灭火器采用挂钩、托架或嵌墙式灭火器箱安装设置时,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其设置点与设计点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0.01m。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4.2.9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3.1、3.3.2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10 灭火器的位置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第3.4.1、3.4.2条的规定。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4.2.11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
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和特殊场所的灭火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