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专业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7日09:54:59

1.麻醉药品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 告,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①不按规定报送麻醉药品 生产经营数据的;②没有建立麻醉药品账目或者账目不完整、账物不符的; ③发生麻醉药品丢失或被盗后,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④会理制度不健 全,安全管理措施不符合要求的;⑤进口麻醉药品未按规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 生产、销售、使用的麻醉药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节轻重可并 处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撤销麻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和有关药品的批准证明文 件;流入非法渠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擅自改变麻醉药品生产计划的; ② 擅自经营罂粟壳,或从非认定渠道购进罂粟壳的;③向未经批准的单位供应 麻醉药品的;④麻醉药品经营单位擅自调剂麻醉药品的;⑤医疗机构擅自转让 或借用麻醉药品的。 (3)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 产、销售的麻醉药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节轻重可并处撤销麻醉药品研 制、生产、经营、进出口资格和有关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流入非法渠道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①擅自进行麻醉药品研究试制的;②擅自生产、经营麻醉药品的; ③ 擅自进出口麻醉药品的;④擅自将麻醉药品加入其他药品中的;⑤擅自配制麻醉 药品的。

(4)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 醉药品《科研立项批件》、《购用证明》、《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专用卡》、《进、出口准许证》、《携带证明》和《运输凭照》的,撤销上述有关证件,5 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5)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第五十二条列出的证件和《麻醉药品申购 单》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上述有关 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对利用工作方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处方的,或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 麻醉药品的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且10年内不得具有麻醉 药品处方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 罚:①擅自种植罂粟等麻醉药品原植物的;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没有及时 注销《麻醉药品专用卡》,继续骗购麻醉药品的;③非法运输或邮寄麻醉药品的; ④ 内外勾结造成麻醉药品丢失或被盗的。

(8)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①越权制定或不执行政府麻醉药品定价的; ②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③其他违反药品价格行为的。 (9)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麻醉药品丢失或被盗,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且10年内 不得从事与麻醉药品管理有关的活动。

(10) 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医疗需求开出的麻醉药品,不是执 业医师原因流入非法渠道的,不应追究该执业医师的责任。 (11)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麻醉药品的监管职责,甚至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直接造成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三章 经 营 第四章 使 用 第五章 储 存 第六章 运 输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参加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3.国务院制定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属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属于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部门规章

本题答案为B。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及修改,属于行政法规。

依据:

是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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