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军队作战的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7日10:30:01

1.十个军事法名称

· 反分裂国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号议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 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违犯现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 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 ·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征兵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 国防专利条例 ·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 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 ·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的若干暂行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条例(修订草案) · 从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中选拔国防生工作暂行办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章程 ·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 铁路军运暂行条例 · 关于恢复驻厂军事代表制度的通知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的通知 ·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 国防交通条例 ·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

2.我国颁布的国防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扩展资料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3.新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大条令内容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

《内务条令》是全军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内外关系以及正规的内部秩序,履行职责,培养优良作风和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纪律条令》是全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依据;《队列条令》是全军队列训练和队列生活的依据。

共同条令不仅规范了军人的行为模式,而且规范了军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在众多的军事法规中,共同条令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基本法规,是保障我军各项法规贯彻执行的法规。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是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而制定。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2018年5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施行,2010年6月3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军网-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大条令

4.部队有那些纪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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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第三条 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叫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的相关法律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第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对在执行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协助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章第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下列安全保卫任务:(一)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三)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四)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五)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六)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重要的押运任务;(七)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八)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八条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 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对在本单位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进行执勤业务指导。第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部署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进出警戒区域的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对按照规定不允许进出的,予以阻止;对强行进出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二)在武装巡逻中,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进行盘问并查验其证件,对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三)协助执行道路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四)对聚众危害社会秩序或者执勤目标安全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驱散;(五)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或者在现场实施必要的侦察。

第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一)正在实施犯罪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违法携带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的;(四)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第十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紧急需要,经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第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需要,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现场最高指挥员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可以临时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追捕任务,根据所协助机关的决定,协助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和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违法物品的场所、交通工具等。

第十五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第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第十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

第十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二)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三)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持有人民武装警察证件。

第二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察应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第二十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现役军人的权益。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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